投訴監督工作制度(精選3篇)

投訴監督工作制度 篇1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訪舉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形式,向縣(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活動或對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投訴監督工作制度(精選3篇)

二、市、縣(區、市)質監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信訪舉報工作及時審批上級批轉要結果以及其它按規定上報的案件,組織人員核查,接受羣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三、信訪舉報投訴工作要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單位負責人要親自抓信訪舉報投訴工作,閲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來信來訪的具體事宜由局紀檢組承辦並做好各種表報的登記歸檔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體越級上訪事件,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有舉報的案件,要及時上報,對構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紀檢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要及時轉送,轉交其它行政機關處理,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敷衍、拖延。

五、辦理信訪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與信訪舉報投訴事項或信訪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在辦理信訪舉報投訴事項過程中,要對舉報投訴信訪內容保密,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和單位,不得打擊、壓制、迫害信訪舉報人。

六、市、縣(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級交辦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一般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縣局承辦的案件要報市局備案。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説明情況,申請延時。

七、上級機關轉辦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向轉辦機關報告辦理結果。

八、對在信訪舉報投訴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要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信訪舉報投訴工作中做出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投訴監督工作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信訪工作,及時正確處理信訪問題,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安徽省實行逐級上訪制度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和申訴,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辦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認真填寫《羣眾上訪問題處理意見書》,呈科、局領導批示,自辦信訪事項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答覆信訪人,情況複雜的,經批准期限可行當延長。

三、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並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辦理的,應當説明情況,提出預計辦結時間。

四、轉辦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並可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覆辦理情況。

五、對於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上報,並在職權範圍內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六、建立國土資源管理信訪統計報告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向市局報季度土地管理信、仿統計表。

七、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八、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

九、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十、上訪人反映國土資源問題,應先向當地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反映,對處理不服的可持《處理意見書》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請求複查或複議。

十一、上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外,可以在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複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答覆。

十二、上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或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意見或複查意見30日內請求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複查,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自收到複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經複查處理意見正確的,不再處理。

投訴監督工作制度 篇3

第一條、為監督本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和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崑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的投訴受理範圍:

(一)認為本局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不合法、不適當的;

(二)認為本局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不按照規定程序行政執法的。

第三條、凡已進行行政複議或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結果不服而投訴的,不予受理,其投訴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由預算科受理,在核實和調查後,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有關執法機構執行。

第五條、對投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搪塞、推諉或刁難,對口頭投訴,受理單位應作規範的記錄,所有的投訴要登記整理入卷。

第六條、受理的追究行政執法過錯及要求賠償的投訴案件,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崑山市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局各執法機構要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認真辦理投訴案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並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本制度由局財政法制宣傳和依法理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