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店安全責任制度(精選7篇)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1

第一條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1000㎡以上的商場、超市;建築面積500㎡以上的地下商場、超市;建築面積1000㎡以上的傢俱城、建材城、燈具城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適用本規定。小於上述規模的商場、超市參照本規範執行。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精選7篇)

第二條商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依法履行各項安全職責。

第三條商場、超市應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職責確定各級和各崗位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商場、超市應依法確定本單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職責部門,並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工作管理人員應經本單位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五條商場、超市應制訂並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處置突發事故等應急預案,並進行預案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

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商場、超市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特殊工種要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商場、超市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防火知識、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

第七條 商場、超市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開業。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內部裝修面積在200㎡以下,不改動防火分區、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並且裝修材料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要求的非高層建築,可不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由商場、超市負責安全的'部門審核、備案。

第八條每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以上的商場、超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或總建築面積超過9000㎡的商場、超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築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商場、超市以及高層建築內的商場、超市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消防防煙、排煙設施。

建築總面積大於20__平方米和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且在民用建築內的商場、超市,應按照《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至少應由取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九條商場、超市內櫃枱、貨架應合理佈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並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

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超市應在收銀台兩側(建築面積小於3000㎡的超市可在收銀台一側)設置寬度不小於1.5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且應保證兩個無障礙通道的間距不大於25米,並設置明顯標誌。

櫃枱的設置不應遮擋、圈佔消火栓、滅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設施。

超市應根據營業區疏散通道的面積限定購物車的數量。疏散通道的面積與購物車的數量應保證100㎡不超過10輛的比例,並及時清理停滯在營業區內的購物車。

第十條商場、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前室設置流動售貨車、臨時攤位或堆放貨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安全出口兩側1米範圍內設置人體模特、廣告牌等,或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變相當作庫房;

(四)將防火捲簾兩側設置的平開疏散門佔用或堵塞。

第十一條商場、超市的營業廳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線路的頂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應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保證疏散指示標誌明顯、連續,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誌,並保證疏散指示標誌明顯、連續。

營業廳、疏散通道、封閉和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均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分鐘。

第十二條商場、超市的裝修、裝飾及櫃枱、貨架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的裝修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保證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通風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須採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裝修材料應嚴格執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三條商場、超市庫房應符合下列防火標準。

(一)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00㎡。並保證"五距":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應小於0.5米,垛與樑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於0.5米。

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

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佔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

(二)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

(三)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於0.5米。

(四)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並與可燃物保持20㎝以上的間距。

(五)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六)商場、超市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場、超市經營的髮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七)禁止在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四條商場、超市內的中轉庫與營業廳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貨物碼放不應影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的使用,貨物頂面與噴頭濺水盤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5米,濺水盤周圍0.5米內不應堆放貨物。

商場、超市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火災事故廣播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防火捲簾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自動、機械、中控室遠程控制等功能測試。

嚴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商場、超市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並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線保護,不得采用塑料線。禁止拉臨時電線,凡移動的電器設備,其電源先必須採用橡膠電纜。不得超負荷運載。電氣設備每年至少由具備資格的專業部門進行一次安全檢測。

第十六條商場、超市內附設食品加工、餐飲部位應設立獨立的防火分區。該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圍,燃氣灶具周圍1.5米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條商場、超市應加強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灶具、閥門的維護保養,使用燃氣的部位、調壓裝置室等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燃氣灶具部位應配置滅火毯。每日下班後應認真進行檢查,並有檢查記錄,嚴防燃氣泄漏。

高層建築的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設置在地下商場、超市內的食品加工、餐飲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商場、超市內食堂、餐飲等場所的抽油煙機、集煙罩以及排油煙管道,每季度應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條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內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條消防控制室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熟練操作消防控制設備。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不得少於2人,並有值班工作記錄。

消防控制室人員,在接到報警信號後,應立即攜帶應急包(對講機、氧氣面罩、破拆工具、手電、輕便滅火器材等)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視,巡視區域要有明確的劃分,巡視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並做好巡視、檢查和整改記錄。

第二十一條商場、超市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結合經營品種的火災類別,配置輕便滅火器材。營業區、庫房等部位應配置ABC類滅火器材。

商市場營業區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第二十二條商場、超市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電氣運行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電工崗位責任、運行交接班等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佈置平面分佈圖、配電線路平面分佈圖、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等安全技術資料。

(三)電工應做到持證上崗。

(四)配電室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後應加裝標誌,碼放整齊。

(五)配電室內嚴禁存放雜物。

(六)配電室和值班室應當分開,值班室內不得放牀。

第二十三條商場、超市所用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在用的特種設備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週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第二十四條商場、超市值班領導應掌握當日值班警衞人員的配置情況以及值班警衞人員在崗在位情況,並填寫值班記錄。

第二十七條本規範自20xx年3月24日施行。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2

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為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朝陽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堅持控制總量,按銷售許可證指定的地點銷售。

二、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三、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配戴胸牌上崗銷售。

四、 銷售攤點嚴禁經營和銷售未貼標識碼的煙花爆竹,不得燃(試)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或有人舉報,除沒收所售無標識的商品外,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 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指定地點設置帳篷進行銷售。並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六、 安監站要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一證多用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等非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七、對不按許可證批准數量儲存的,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將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史縣實際,特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一、零售商考核目標

1、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專櫃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批發進貨,決不從不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5、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配備消防器材,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6、根據《西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商及時繳納風險抵押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每個零售點繳納5000元風險抵押金,為安全經營,規範經營,奠定資金保障。

二、經營負責人考核目標

1、認真執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負責。

2、經營負責人必須組織銷售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增強安全意識。

3、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特別是“三大節日”期間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整改,並接受相關執法部門的安全抽查。

4、經營負責人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4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5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制度。

一是經營煙花爆竹的場所攤位擺放整齊,必須配置2台以上4kg乾粉滅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是經營業主要建立公平、誠信、規範、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必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

三是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實行專櫃、專人銷售。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至少5—10米以上的距離,保證安全過道暢通;

四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不得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更《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是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只能向縣內合法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生產企業進貨,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商業批發業務,嚴禁煙花爆竹經營業主私自從外地販運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並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複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6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制度。

1、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屬本轄區安全管理。

2、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危化品必須持有特種行業的證件。

3、非法生產、銷售土火炮、煙花爆竹等危險化學品,本轄區責任人有權禁止和舉報。

4、危化品及煙花爆竹存儲必須有專用庫房,並離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運輸和存儲。

5、本轄區內外流經銷的土火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有權沒收其實物並報告鎮安監辦。

6、隨時對轄區的危化品和煙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並報鎮政府,如不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門店安全責任制度 篇7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羣眾人身、財產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經培訓合格、持有上崗資格證書、辦理安全責任險、領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之後方可經營。

二、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內安全標誌、消防器材、各項安全制度必須齊全,之後方可經營。

三、必須設立專櫃銷售,專櫃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儲存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超量儲存(標準:15件以下),經營門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許儲存;如有非法儲存,限3日之內搬到倉庫儲存,過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經營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如專人燃放、拉、摔、砸三無產品和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違者一律查扣。

五、必須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必須有完備的流向登記(備查)。

六、必須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檢查。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吊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