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統一實行居住證制度

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分組審議《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取消臨時居住證,統一實行《浙江省居住證》制度,並規範調整申領條件,新增持證人相關權益的章節。

浙江省統一實行居住證制度

我省是全國流動人口流入總量第二大省。根據去年6月底的統計,全省登記在冊流動人口總量達2260餘萬人。

居住證申領條件是草案變動較大的地方。根據草案,在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有穩定住所或者穩定就業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流動人口投靠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居住地大中專院校就讀,或者屬於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請《浙江省居住證》不受這一條規定的限制。同時,草案取消了居住證有效期的規定,改為每年簽註一次,並對居住證失效和註銷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

草案新增了“持證人相關權益”一章。根據草案,持證人在居住地享有與當地户籍人口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可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並享受就業、衞生、計劃生育、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持證人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辦理生育服務證,並享受居住地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草案還規定,居住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居住證積分制度,將持證人個人情況通過相關指標進行量化,保障達到相應分值的持證人享受隨同子女義務教育、公共租賃住房和養老服務等公共服務。積分指標體系和管理辦法以及持證人待遇的具體內容,由縣以上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