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訂案(精選6篇)

章程修訂案 篇1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章程修訂案(精選6篇)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説明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1]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章程修訂案 篇2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

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章程修訂案 篇3

經中國xx集團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 年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為適應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後經營需求和公司的未來發展規劃,現擬對《中國xx集團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由 5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 1 人,獨立董事兩人。董事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在董事會領導下,協助董事會執行其職權。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由 9 至 13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 1 人,副董事長 1 人,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在董事會領導下,協助董事會執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主席或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 1 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中國xx集團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三月二十八日

章程修訂案 篇4

根據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要求,公司董事會擬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註冊資本和股本總數條款,具體如下:

一、章程原第六條 內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93839.9518萬元。”

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93816.2458萬元。”

二、章程原第十九條 內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938,399,518股,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938,162,458股,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x年3月27日

章程修訂案 篇5

張家界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共中

央《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一、修訂《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將原章程: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明確列明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網絡投票及其他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修訂為: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明確列明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二、修訂《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條

將原章程:

“第九十一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

修訂為:

“第九十一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徵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訂《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條

將原章程:

“第九十六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監事選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選人。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監事候選人。”修訂為:

“第九十六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監事選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選人。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監事候選人。”

四、新增章節

在第七章後,增加黨建工作一章,包括三小節:

第八章 黨建工作

第一節 黨組織的機構設置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根據《黨章》規定,設立公司黨委和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紀委”)。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黨委和公司紀委的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覆設置,並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黨委設黨委工作部作為工作部門;同時設立工會、團委等羣眾性組織;公司紀委設紀檢監察室作為工作部門。

第一百六十七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節 公司黨委職權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黨委的職權包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公司發展、改革、穩定開展工作;

(三)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四)研究部署公司黨羣工作,從嚴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開展工作;

(五)討論審議“三重一大”事項;

(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應由公司黨委決定的事項。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黨委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節 公司紀委職權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紀委的職權包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二)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研究、部署紀檢監察工作;

(四)貫徹執行上級紀委和公司黨委有關重要決定、決議及工作部署;

(五)經常對黨員進行黨紀黨規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六)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七)按職責管理權限,檢查和處理公司所屬各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八)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

(九)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對集團管理人員的考評及任免、調整、獎懲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 研究其它應由公司紀委決定的事項。

公司對章程做出上述修訂後,《公司章程》相應章節條款依次順延。

除上述修訂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章程修訂案 篇6

因公司經營需要,擬在公司經營範圍內增加部分事項,為此,需對公司章程相應

條款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一、 章程原第十三條 內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税控收款機的製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諮詢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諮詢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

修改為: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税控收款機的製造、銷售、租賃,對電子產品行業的投資,電子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公路計算機收費、監控、系統設計、諮詢及安裝調試;對外貿易;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通訊產品諮詢服務;機電、消防工程設計;機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備銷售;移動通信及終端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電子收銀秤的製造、研發、銷售。(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後方可經營)。”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