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①公司人格獨立原則過於注重了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卻對公司的債權人有失公平;它可能為股東特別是控制公司的股東謀取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從而成為侵權責任的工具和手段

什麼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而在對於這種濫用公司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時,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為法人,應由公司獨立承擔責任,股東責任有限、不應承擔公司責任為擋箭牌,從而逃避法律的懲罰。此時,如果拘泥於該公司人格的獨立性,勢必使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反而違反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規制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探究當事人行為的實質,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必須設立新的制度以對公司人格獨立原則作出補充及修正,這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原則。這一原則由美國法院首創,後被英、法、德等國效仿,並作了適合國情的改造,遂有德國的“責任貫徹”理論,日本的“透視”理論的產生。時至今日,該原則已為兩大法系所共同認可,並運用於司法實踐中,有效地維持和推動了公司制度的健康發展。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也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本質的內涵的嚴格格守。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範圍限於特定法律關係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是對人的,是基於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適用的。

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公司,實際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於其獨立人格名存實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給社會造成危害,因此應當予以否認。正如美國法官桑伯恩説:公司在無充分反對理由的情形下,被認為法人而具有獨立的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獨立人格被用於破壞公共利益,使不法行為正當化,或袒護欺詐或犯罪,法律應將公司視為多數人之組合而已。這是基於衡平。正義的考慮。如果在此時繼續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則立法者創設法人的良好本意被褻讀了。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利用公司作為進行不法活動的工具和手段,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了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大膽地對公司投人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允許利用公司從事不法活動,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原則的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相得益彰。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實質上的公平合理,從這個角度可以説,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對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適用,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l.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並且已取得獨立法人人格。

2.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常表現為:

第一、公司空殼化。即股東的控制行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無法實行本來之宗旨。導致公司空殼化的行為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其一,對公司有控制權股東的具體行為,使公司實際上表現為投資者的一個部門,足以造成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自己的交易夥伴是公司還是投資者本人。其二,股東採取特定公司結構的惟一目的是規避法律規定,而無其他特別利益。

第二、公司資產不足。這裏的“資產不足”不是指公司註冊資產低於法定限額,而是指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事業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而明顯不足。公司資產是否充分不僅取決於公司資產的絕對數量,而且取決於公司所營事業的性質,因此,確定公司資產的絕對數量是否充分是基於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標準。可以説公司最低資本額和註冊資本在這個問題上作用不大。一般來説,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公司資產不足即負債與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無辜大眾的嫌疑。

第三,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雖然股東也有損失,但從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往往超過其作為股東所受到的損失。

3.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指公司外部關係人利益受損的事實及其與股東濫用控制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宗旨都在於將商業風險合理地分配於股東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其間規則的設置乃是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衡平的結果。股東若合理地維護了公司獨立性,就理所當然地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如果股東行為有悖於公司人格獨立性原則時,若沒有造成公司外部關係人的利益損失,也不應主張否認公司人格,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外部關係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關係人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才應當否認公司人格,對公司外部關係予以必要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