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作業管理制度(通用3篇)

外來作業管理制度 篇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外來作業管理制度(通用3篇)

1.1. 本標準規定了承攬公司工程的外來作業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及進入公司施工前應辦理的手續、安全注意事項及責任。

1.2.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外來作業的單位及其現場施工人員。

2. 管理內容

2.1. 公司有關部門在對工程項目招標工作時,必須審查投標單位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方具有投標資格。

2.1.1. 有營業執照,擬投標的工程在其營業範圍內。有深圳市認可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及特種設備製造資格證書。

2.1.2. 有安全組織體制,有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深圳市企業應配備有註冊安全主任。

2.1.3. 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各級安全責任制、特種作業人員憑證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檢查制);

2.1.4. 所投標的項目要有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設施及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方案。

2.2. 中標單位在開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2.2.1. 中標單位在簽訂項目合同後,應在開工前持項目合同書到環境安全處辦理《外來作業安全申請書》。非深圳市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要到深圳市勞動局辦理異地管理手續後方可在公司從事特種作業。

2.2.2. 公司合同執行部門是該合同實施的安全責任部門,合同執行部門項目主管是該合同項目實施的安全管理責任人,要組織承包單位全體現場施工人員到環境安全處接受安全教育。憑環境安全處開具的安全教育證明到保衞部門辦理入廠手續。

2.2.3. 公司合同執行部門負責完成對承包單位全體現場人員有關項目及周邊環境的安全教育,並對工程的施工過程及竣工驗收的安全管理負責。

2.2.4. 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制並書面報環境安全處。

2.3. 施工中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2.3.1. 製作《 工程作業牌》,並在開工時安放在施工現場適當醒目的位置。

2.3.2. 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責任人員應佩戴標誌,以便於本公司有關人員檢查與聯繫工作。

2.3.3. 施工單位工程現場負責人應按“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佈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考核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實安全工作。

2.3.4. 施工單位工程現場負責人在每天上、下午作業前應具體講解佈置當天作業的安全事項,及時採取並制定安全對策

2.3.2. 施工中需要使用臨時電源時,必須按《廠區臨時電源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3.3. 施工中需要進行電、氣焊及其他明火作業時,必須按《安全動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2.4. 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項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注意以下事項,本公司工程項目責任人應認真督促與檢查並做好記錄。

2.4.1.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帶頭並督促本單位員工嚴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防火規章制度及相關的勞動紀律的規定。

2.4.2. 在危險場所作業,施工單位應懸掛安全警示牌,作業人員應做好應急防護措施。

2.4.3. 作業現場要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配備合格的安全帶、網等防護用品或加裝護欄等,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4.4. 作業時現場施工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工作服要統一併有別於本公司的工作服。

2.4.5. 高空作業時現場必須有施工單位的人員監護,防止人員墮落或墮物傷人。

2.4.6. 動火現場應由施工單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不得隨意動用本公司的消防器材。

2.4.7. 電焊作業,必須採取使用二次地線,禁止採用生產設備的外殼、構架或導線金屬保護管作地線使用。

2.4.8.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油漆及各種有機溶劑。工程中使用前述易燃品,要作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2.4.9. 施工中不得擅自關斷各種動力。如施工需要確須切斷相關動力時,需由本公司合同責任部門向公司申請批准。

2.4.10. 施工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及施工材料必須堆放並運到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棄置。

2.4.11. 發生工傷或火情,應立即報告本公司環境安全處與消防值班室。

2.4.12. 不得讓女工、未成年者、沒有相應技術資格或有禁忌症者從事法規不允許的作業。

2.4.13. 禁止在施工現場就餐或吃零食。特殊情況須在現場就餐,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但殘渣剩飯菜要統一收集到垃圾筒內,不得扔撒施工現場。

2.4.14. 每天施工結束,必須清掃整理現場。

2.5. 施工單位在作業中,必須遵守本規定、政府和本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合同書的規定。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本公司職工有權建議其立即改進,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責令停止施工,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或公司領導。沒有整改,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後果,由違章者本人及其單位負責。

3. 檢查與考核

3.1. 本公司環境安全處隨時在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隨時責令本公司項目責任部門與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按有關規定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

3.2. 本標準由環境安全處修訂並負責解釋。

外來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外來施工隊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廠生產正常運行,避免外來施工隊作業人員事故後糾紛。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進入焦化廠廠區施工的工程隊

3、施工管理

3.1工程隊在開工前,所有施工人員帶一寸免冠照片到廠安環科接受入廠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2工程隊的電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證原件、複印件到廠安環科備案。

3.3工程隊要在廠安環科繳納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繳納標準為:以作業單位人數計,每人100元,另外根據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築安裝的危險程度,在此基礎上累加,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

3.4工程隊所用的工具應符合國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準帶入生產現場。

3.5工程隊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到作業區所在部門報到,作業區所在部門工藝系統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生產安全時,應指定專人通知工程隊作業人員立即撤離現場。

3.6工程隊施工過程中所用作業票證按照焦化廠作業票管理制度辦理。

4、檢查與考核

4.1工程隊應接受工程所在界區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4.2工程隊作業人員應遵守焦化廠廠規廠紀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隊作業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業票證等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4工程隊使用水、電、氣(汽)應遵守焦化廠的有關規定。

4.5施工工程項目結束後,施工單位憑委託單位的完工證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據到廠安環科辦理抵押金返還手續。

外來作業管理制度 篇3

1、 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生產的安全運轉,確保外來作業人員在公司作業期間的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進入本公司作業的外來人員的管理。

3、具體規定

3.1凡外來進廠作業者進入公司辦公區或臨時進入生產區辦事,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告知門衞要聯繫人員的姓名,經門衞聯繫並取得當事人許可,辦理登記後方可進入。

3.1凡外來進廠作業者,必須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陪同向公司總經辦提供外來人員及其負責人的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和作業地點、時間、項目等內容。

3.2總經辦應將要安全培訓的人員通知公司安環質監科,由安環質監科組織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培訓,經安環質監科考試合格後,由總經辦發放“臨時出入證”後方能進廠作業。

3.3安環質監科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要向其介紹公司的生產特點、危險區域、安全注意事項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3.4外來施工單位要指定一名項目負責人(或安全員), 項目負責人要對所在作業範圍進行安全檢查,並對屬下員工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及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

3.5外來單位進廠承包工程項目的合同(協議書),必須有安全內容,明確安全職責及違章處分規定,並報一份給安環質監科備案。

3.6外來人員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需經作業區域(車間)主管同意後在其派員監督下方可提早或推遲下班。進出我公司的材料、物品,需接受公司門衞及管理人員的管理。施工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好各種相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3.7外來施工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8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3.9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來施工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杆、機電設備和建築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3.10外來施工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11外來施工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12外來施工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所在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再由車間(或部門)按照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不得自行其事。

3.13外來施工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並有封管措施。

3.14外來施工單位焊工要進行電(氣)焊、電(氣)割,使用衝擊鑽、電鑽、風鑽、等離子切割、砂輪機、磨光機、拋光機、噴燈、噴砂等易產生明火、電火花等設備前,必須事先向所在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再由車間(或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油漆工除鏽作業視同動火作業。

3.15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3.16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給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3.17外來施工單位人員進入容器(包括坑、罐、井、貯槽)作業前,必須事先向所在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再由車間(或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入罐證後,方可入內工作。

3.18外來施工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環部門審批,經安環部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3.19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枱板等,未經本公司安環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20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

3.21外來施工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採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3.22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23外來施工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24外來施工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5外來施工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26因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後果,全部責任應由外來施工單位負責。

3.27外來施工人員在我公司作業期間,所在車間必須派人全程進行現場監護;本公司安環質監部、主管部門及車間負責人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28外來施工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