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績效考核制度

每一個村都有村幹部,而村幹部的工作就是帶領好本村村民做好經濟建設,發展富強等的工作。目前也較為推行對於村幹部的工作進行績效考核,以下提供村幹部績效考核制度,可供參考。

村幹部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調動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創造力和戰鬥力,規範和加強村級班子建設,促進村級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幹部,指由財政發放工資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文書等村級工作人員,不包括市選派的掛(兼)職幹部。本辦法適用於村幹部年度考核。

第三條考核的原則:(一)客觀公正原則;(二)真實準確原則;(三)注重實績原則;(四)羣眾公認原則;(五)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原則;(六)量化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村幹部的考核由鎮黨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村委會班子考核情況進行備案管理。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考核分平時工作考核和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

(一)平時工作考核。平時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村“兩委”班子和村幹部對於鄉黨委、政府安排的各項階段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由鄉黨委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平時工作考核辦法,並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和平時掌握情況,以百分制進行量化考核。

(二)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目標責任制考核主要包括實績考核、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和民意調查等。民主測評、民意調查是指對村“兩委”班子和村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調查、分析評價。

第六條村“兩委”班子的民主測評主要從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五個方面進行測評。

第七條村“兩委”班子和村幹部的民意調查指標為:依法辦事和黨務、村務、財務公開情況;服務羣眾和辦事效率情況;公眾形象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開展樹文明新風情況;扶貧幫困情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羣眾信訪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八條成立考核機構。在對村級班子及村幹部進行年終考核前,將成立專門機構,對考核工作做出專門安排組織考核人員認真學習,掌握考核及有關計分辦法。

第九條召開村級考核大會。村級考核大會由村黨支部負責人召集,鎮領導主持。參會人員包括聯繫包村的鎮幹部、村“兩委”班子成員、全體黨員、村民代表等。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公開述職。先由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及其他村幹部依次就履職情況進行個人述職。

第十一條民主測評。在總結工作、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

參會人員對村“兩委”班子按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對村幹部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分別進行無記名投票(不識字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委託他人填寫),再由考核組計算民主測評得分。其計算公式為:村“兩委”班子民主評議得分=(“好”票數×1+“較好”票數×0.8+“一般”票數×0.6+“差”票數×0.4)/總票數×100;村幹部民主評議得分=(“優秀”票數×1+“稱職”票數×0.8+“基本稱職”票數×0.6+“不稱職”票數×0.4)/總票數×100。棄權票不計入總票數。

第十二條個別談話。主要是深入瞭解村級班子建設情況和村幹部德才素質及表現。

隨機確定部分參會代表進行個別談話,談話面不得低於參會人員數的30%,參會人數少於20人的,談話面要達到50%以上。個別談話的結果應作為考評組評分及最終村級班子和村幹部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民意調查。在全村範圍內,隨機確定部分農户進行入户民意調查,瞭解村民對“兩委”班子和村幹部履職情況的反映。一般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

接受民意調查的黨員羣眾根據調查問卷所列項目,按照滿意、較滿意、不滿意、不瞭解四個等次,對村“兩委”班子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不識字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委託他人填寫。民意調查得分的積分系數分別為1.0、0.8、0.2、0.5,其計算公式是:民意調查得分=(“滿意”票數×1+“較滿意”票數×0.8+“不滿意”票數×0.2+“不瞭解”票數×0.5)×100/調查人數。

第十四條目標責任考核。對照村“兩委”班子年初簽訂的工作責任書進行逐項考核。

第四章考核結果及運用

第十五條村“兩委”班子和村幹部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實行結構百分制量化考核,按平時考核佔20%,民主測評得分佔20%,民意調查得分佔10%,目標責任制考核得分佔40%,鄉領導評分佔5%,考核組評分佔5%的比例計算。

第十六條村級班子和村幹部考核等次按考核最後得分確定。綜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為好班子或優秀村幹部,70-89分(含70分)的為較好班子或稱職村幹部,60-69分(含60分)的為一般班子或稱職村幹部,60分以下的為差班子或不稱職村幹部。村級班子優秀等次的比例不超過全鄉行政村總數的30%,村幹部中優秀的比例不超過全鄉村幹部總數的20%。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等次作為村級班子和村幹部評先評優、獎勵懲戒和組織調整的主要依據,並與村幹部的年終考核和報酬待遇相掛鈎。村幹部工資中獎勵工資部分,根據考核等次,按規定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