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稽查、氣費追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用户稽查和氣費追繳管理,明確欠費計算原則,堵塞計量漏洞,制定本辦法

用户稽查、氣費追繳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居民用户、商業用户的收費管理,執行照付不議合同的用户按合同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條 用户稽查和氣費追繳由市場部抄表人員和安全檢查監督部相關人員實施,並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 對一些長期不購氣的居民用户和用氣量波動較大的工商用户作為稽查的重點對象,每個月由市場部根據收費系統提供6個月以上未購氣居民用户名單,用氣量波動幅度超過20%的工商用户名單,報安全檢查監督部,進行上門稽查,查清原因。如稽查發現表具出現問題,應及時維修或更換表具,並按下面辦法追繳所欠氣費,如發現用户私接、私改,偷盜用氣,要按照《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必要時採取法律途徑予以處理。

第五條 燃氣表故障情況下的氣費計算原則

1、雙計費系統燃氣表中字輪讀數與電子計量的誤差超過3%時,以基表計量為準進行調整,誤差在3%以內(含3%)時不作調整。調增的氣費按補氣程序處理;調減的氣費按系統外收入由用户補交。補氣要填寫補氣審批責任卡。

2、燃氣表出現損壞情況下的計量

a、只有基表的計量器具損壞,而計量器具仍能正常通氣,此情況下燃氣費的計算時間以最近一次計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抄表時間算起,以最近三月計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日平均用量作為計算依據。應收氣款=最近三月燃氣總用量÷三月的總天數×本次收費時間距最近1次的計量器具正常工作抄表時間的天數×燃氣單價。

b、同時有基表和電子計量的計量器具(ic卡智能表或遠傳表)電子計量部分損壞,而基表正常工作,計量器具仍正常通氣,燃氣費的結算以基表為準。應收氣款=基表字輪讀數×燃氣單價-用氣人預繳費總額,結果為負數,表示用氣人的預繳費餘額。氣費的補或退按照“1”的辦法處理(下同)。

c、同時有基表和電子計量的計量器具,電子計量和基表全部損壞,計量器具仍正常通氣,普通居民用氣量按每日0.5立方計算,有熱水器的按每日1立方米計算(以安裝時間為準),壁掛爐按冬季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消耗10立方米計算,總購氣量減去推算的總用氣量即為表餘量,負數為應補交氣量。

d、商業皮膜表和流量計控制器出現故障時,參照“2-a”進行計算。

第六條 需要實施停氣的,由用户服務部和運行部協助實施。

第七條 為了降低天然氣調價給企業和用户帶來的損失,民用户每月購氣量不得超過100方,有壁掛爐的在採暖期每月購氣量不得超過500-1000方(根據壁掛爐大小),商業用户一個月購氣量不得超過月平均用氣量的1.5倍。

第八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令政策相違背的,以國家法令政策為準。

第九條 本規定從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