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制度

2、 村集體資產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

3、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祕密。

4、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據以作出鑑定,並向委託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5、委託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要按權屬關係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