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公司章程範本(通用3篇)

小規模公司章程範本 篇1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小規模公司章程範本(通用3篇)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範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併、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小規模公司章程範本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准,由作為發起人,採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註冊名稱

第4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範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佔總股本的萬股,佔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於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閲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後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後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發佈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税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報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xx月xx日

小規模公司章程範本 篇3

保潔衞生管理制度保潔的工作在物業管理中,是指整潔及其所帶來的舒適和優美,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評價指標。可直觀反映在視覺上,並且由此直接帶來心理上的舒適感與美感,整潔的環境帶給人心靈上的純淨,因而成為業主選擇物業區域(樓)第一印象及服務水平的重要標誌。所以整潔的物業區域環境需要常規性的保潔管理服務來保證。

保潔工作的職責

第一條:

責任範圍:適用於本物業全部所轄園區。

第二條:

主要職責: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宣傳教育、監督治理和日常清潔工作,保護物業區域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定時、定點、定人進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處理和清運。通過清、掃、擦、拭、抹等專業性操作,維護轄區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清潔衞生。保潔工作的主要職責,是防治“髒亂差”。“髒亂差”具有多發性、傳染性和頑固性。例如,隨手亂扔各種垃圾、樓上拋物、亂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隨意排放污水廢氣、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亂塗、亂畫、亂搭、亂建、亂張貼等等。而我們的工作就是在“髒亂差”發生或為發生時及時清理或制止,從而讓轄區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衞生整潔有序。

第三條:

崗位職責:保潔管理崗位的職責負責物業公司所轄物業小區等場所的環境衞生工作。並根據需要臨時制定工作方針,同時負責保潔人員的培訓及指導。

具體細節如下:

1.負責全園區的衞生清理,同保潔員一起維護好園區環境。

2.每日提前10分召開每日例會對前一日的衞生清理情況進行總結,並安排當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