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篇1

為規範井下人員操作,防止發生人身事故,提高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人員不安全行為檢查

1、安全部作為本礦的安全管理專門機構,負責對全礦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管理。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都負有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

2、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是每週兩次,可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動態檢查由小班安檢工對各作業頭面進行頂崗,對所頂頭面進行實時管控。

3、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要依據本單位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

4、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相關考核意見。

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

6、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7、各單位由單位正職牽頭組織負責對本單位井下現場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的糾查。

8、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班前會上對職工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發生。

9、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由安全部建立台帳,具體要對“三違”人員姓名、所在單位、違章時間、違章情況等情況詳細登記。

二、員工不安全行為舉報

1、所有員工有制止違章、拒絕違章指揮的權利,在生產作業中發現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不安全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及時彙報。

2、接到舉報後,安全部必須核查舉報的情況是否屬實,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3、對由於不安全行為造成一定後果且隱瞞不報的單位,根據情節嚴重的,由安全部進行追查並通報處理。

4、對不安全行為舉報實行獎勵制度,對於舉報一般的不安全行為一次獎勵100元,對於舉報的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或制止避免了事故的發生,經查證屬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500——20__元的獎勵。

5、對不安全行為的舉報人,受理單位要為其嚴格保密。舉報各類事件要實事求是,不得隨意誇大或編造事實。

三、人員不安全行為的考核

1、發生一般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三位明碼標價處罰標準》一般三違進行處理,扣款200元,並過1125幫教程序。

2、發生嚴重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三位明碼標價處罰標準》嚴重三違進行處理,扣款300元,並過13363幫教程序。

3、發生典型嚴重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三位明碼標價處罰標準》典型嚴重三違進行處理,扣款500元,並過13363幫教程序。

4、不安全行為造成非人身或人身事故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根據情節情況給予責任者開除礦井、留用察看、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處分。

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引導和教育職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避免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根據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司所有職工均適用於本管理制度。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也適用於本管理制度。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管理職責

(1)工程部負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糾正、記錄、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對分管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自查、教育和糾正。

各人員有責任有義務杜絕“三違”行為,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操作行為。

第六條各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合理安排生產作業,佈置生產作業的同時佈置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行為。

第七條各作業人員有權利拒絕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利向工程部報告相關情況。管理人員不得因作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而有報復、辱罵等行為。

第八條各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的各項紀律,文明生產。

第九條工程部應每週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車間主管每週對各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檢查,糾正各人員的“三違”行為,對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現場教育。

第十條對危險性較大、影響惡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立即拍照制止,開出書面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相關人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簽字確認,立即整改“三違”行為。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的,工程部應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或經濟懲處,並進行單獨的教育。

⑴“三違”行為情節嚴重,極易造成傷亡或者損壞設備事故的;

⑵“三違”行為且拒絕整改的;

第十三條當多人次發生同樣的“三違”行為,工程部應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集體的安全教育,並對安全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各部門、車間,各人員對發現的“三違”行為均應報告工程部。

第十五條因“三違”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人事規章制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製造部部應對作業人員使用設備的“三違”行為進行檢查,並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條綜管部應對各人員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進行檢查,並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工程部負責對各人員的“三違”行為進行記錄和彙總,以月為時間單位,建立“三違”行為台賬。

第十九條“三違”行為的考核應以月為時間單位,按如下實施:

“三違”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50元,超過6次每次罰款金額變為100元,超過十次予以開除。

第二十條公司鼓勵職工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職工,經核實屬實的,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進行獎勵。

被舉報的人員不得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任何打擊報復行為按照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部應對“三違”行為管理工作的紀律進行歸類存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三違”行為附後。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於20xx年1月1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三違”行為清單:

一、違反勞動紀律

1.工作時睡覺、喝酒;

2.工作時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3.固定崗位脱崗、竄崗;

4.酒後上崗;

5.工作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不到崗;

7.無故遲到、早退;

8.其他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違章指揮

1.允許、批准未經入職三級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的;

2.允許、批准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者允許批准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3.未經過逐級審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揮作業人員進行危險作業的;

4.無有效安全設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強令職工作業;

5.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越權指揮運行的;

6.允許、批准購置不符合國家、上海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安全設備設施的;或者採購已經淘汰報廢的設備設施;

7.允許、批准或者指使拆除、變更安全設備設施,而進行生產作業的;

8.隱瞞生產安全事故,同時指使他人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9.擅自變更未經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

10.拒絕隱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絕隱患整改的;

11.未經許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設備設施,或者私自恢復生產的;

12.其它指揮性違章行為。

三、違章作業

3.1管理違章

3.1.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組織召開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3.1.5設備設施沒有經過驗收、年檢的,無操作規程的;

3.1.6機構變更、設備變更或系統變更後,未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控制的;

3.1.7未對新入職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3.1.8未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員發現“三違”行為不糾正處理的;

3.1.10危險作業未執行安全交底會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違章行為。

3.2行為違章

3.2.1作業人員未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的;

3.2.2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證件從事特種作業;

3.2.3作業前未對相關的設備、設施、工具進行檢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設施、工具的;

3.2.4危險作業未執行審批制度,未經過審批進行危險作業,或者變更作業項目、作業地點、作業時間未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的;

3.2.5原材料、中間材料的儲存、擺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險化學品未獨立分類存放、無安全技術説明書的;

3.2.7私自切斷、拆除安全設備設施進行作業的;

3.2.8消防栓、配電室等部位堆放雜物,堵佔消防通道的;

3.2.9危險作業未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執行進行的;

3.2.10損壞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識的;

3.2.11發現隱患,未上報排除,冒險作業或者未交接班;

3.2.12設備設施超負荷、超載、超速、超温等非常規運行的;

3.2.13未按照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指導書執行,錯誤操作、野蠻操作的;

3.2.14手持移動設備未安裝獨立的漏電保護器的;

3.2.15危險作業監護人私自離崗的;

3.2.16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私自動用明火的。

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規範項目鑰匙管理工作,確保鑰匙的清晰、完整。

二、業務範圍

業主委託鑰匙、返修鑰匙的管理(入住及日常管理階段)。

三、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監督客服組鑰匙日常使用和管理情況。

2、客服負責人負責業主長期存放鑰匙的監督及日常管理。

3、鑰匙管理員負責業主委託管理鑰匙、空置房鑰匙(未售房屋及未辦理入住)及返修鑰匙的保管及日常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業主委託長期保管的鑰匙

1、業主委託物業長期保管其房間鑰匙以備出租或應急之時用時,應由物業客服組前台負責核對確認後進行保管,客服組應設立專門地點存放業主委託物業存放的鑰匙(專人保管),同時登記《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

2、業主因某種原因需更換門鎖,應及時將新更換的門鎖鑰匙送至物業保存,原鑰匙業主領回。未及時送至備用鑰匙至物業的一切責任由業主承擔,客服組前台必須催促業主及時送備用鑰匙。

3、如果有特殊情況需動用業主的寄存鑰匙,需經客服負責人或物業經理批准並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説明情況。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同時登記《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使用完畢後及時送回客服組存放。業主寄存鑰匙的管理原則是“誰管理、誰負責”,鑰匙保管人必須跟蹤整個鑰匙借出管理過程和填寫《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並負責鑰匙回收,同時必須將業主鑰匙借出的詳細情況,完整填寫在《業主日接待表》上。

4、非業主本人領取鑰匙時,需憑身份證或者業主委託書領取鑰匙,客服前台需保留領取人身份證或者業主委託書,然後與業主取得聯繫,説明情況經其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問詢時間。

5、借出鑰匙數量、樓、棟、房號必須與收回的數量、樓、棟、號相一致,若發現借出與收回不符或造成鑰匙丟失,鑰匙管理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鑰匙管理員每天下班前必須對鑰匙進行一次清點,如發現問題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7、當接到鑰匙丟失或者鑰匙損壞的報告時,客服負責人應馬上請示物業經理,然後與業主取得聯繫,徵得同意後,採取補辦鑰匙或者更換鎖芯等措施。並在解決過程中採用防護措施,確保業主房屋的安全。丟失或者損壞的處理必須在當天處理完畢,並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

8、如客服負責人或者鑰匙管理員休假期間,需將業主寄存鑰匙管理移交給專人管理,鑰匙管理人應履行客服負責人和鑰匙管理員的相應職責。

(二)、返修鑰匙管理

1、施工返修單位借用鑰匙時,必須向鑰匙管理員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方能辦理借用手續。

2、借出的鑰匙必須在當天下班之前收回,如的確不能收回,鑰匙管理員應將原因報告給客服負責人,並跟進鑰匙使用的整個過程直至鑰匙收回。

3、借出鑰匙的數量、樓、棟、房號必須與收回的一致。如發現鑰匙借出與收回不符或造成鑰匙丟失,將追究鑰匙發放人的責任。

4、如發生鑰匙丟失,應及時上報至客服負責人。

(三)注意事項

1、非業主本人需借用鑰匙時,必須經該業主同意並押下身份證方可發放,否則一律不外借。

2、非本公司中介借用鑰匙看房,必須出示業主委託書,並交付貳百元人民幣的押金和拾元看房費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3、如遇突發事件,須與該業主取得聯繫確認。進入房屋必須有兩人以上,並做好記錄工作。

4、對所有寄存鑰匙必須從嚴管理,做到誰借出誰負責的崗位職責。

5、所有鑰匙應建立電子檔,做到實時更新。

6、入住階段,如返修鑰匙使用情況較多,務必將使用情況填寫清楚。如業主將返修鑰匙領走必須在《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