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二、要定期排查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確定辦法,制定預案,做到“底數清楚,防範到位”。

三、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調處,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初期,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小矛盾糾紛不出村,大矛盾糾紛不出鄉鎮。

四、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要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調處,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制訂預案,做到排查一件,調處一件,教育一片。

五、對上級組織領導批辦、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要限時調處,未能如期辦結,也不説明情況而造成羣眾越級上訪,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和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二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設立專門的民間糾紛登記薄。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調解小組也應設立登記薄。

二、每半月或一個月各小組將受理的糾紛,綜合填入人民調解委員會登記薄內。

三、對於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人員應認真進行登記。

四、當事人如果是口頭申請,調解人員聽取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並按糾紛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登記。

五、在進行糾紛登記時,要嚴肅認真,儘量記當事人的原話。

六、對於瀕臨激化的糾紛或當即可以調解的簡單糾紛,可以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後補辦糾紛登記手續。

七、糾紛登記後,應當分門別類歸檔,妥善保存,以便將來複查。

三糾紛案件收結制度

一、統一收案。所內工作人員要按照司法部門關於基層工作的業務範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遇到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案件,要先進行登記,統一收案不容許個人私自收案。

二、統一委派。對所內已登記的糾紛案件,非屬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由所長統籌考慮,統一進行委派,被委派人員要按照要求認真主持進行調解。

三、集體討論。遇有重大及疑難法律事務,須提交所務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所內無法作出決定的,必要時向縣局或鄉鎮黨委報告。

四、統一收費。所內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收費管理制度,不允許個人私自收費辦理糾紛案件。

五、限時調解。工作人員主持調解糾紛,自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調解之日起一般應在兩個月內調解,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到期未調解的,視為調解不成功。

六、完善檔案。調解達成協議的,除簡易糾紛和即時清結的糾紛外,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的製作要內容具體,格式規範,符合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四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督查制度

一、各司法所每月例會向縣局彙報本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

二、對易激化、轉化或引起上訪的事件要及時向縣局或上級彙報。

三、對重大疑難、易激化矛盾糾紛,在4小時內進行跟蹤報告,24小時內寫出事件的書面報告,上報縣局。

四、糾紛信息要客觀真實,如實反映情況。

五、對收集來的信息要按報送時間,單位綜合股份進行登記。

六、對上報的矛盾糾紛,經局務會研究處理辦法,按工作環節反饋的基層司法所落實,並及時報告領導掌握落實情況。

五矛盾糾紛調解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使矛盾激化,各所股室領導責任由主管機關追究,個人行為由管理權限主管部門追究。

二、對重大疑難糾紛調處不力,轉化或引起上訪的,經查實情況較輕的,主要責任人要在一定範圍內作出檢查,並扣發一個季度的年終獎金。

三、對隱報、瞞報、漏報、遲報矛盾糾紛,引起不良後果,經查實情節較重的,該所、室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其主要責任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為優秀等次,扣發半年年終獎金。

六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一、對已調解的較複雜的民間糾紛,涉及多方當事人的糾紛、瀕臨激化的糾紛以及時間長的糾紛要及時進行回訪。

二、對複雜的易反覆的瀕臨激化的要有針對性的回訪。

三、回訪時要了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

四、瞭解當事人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反響等。

五、要及時發現有無新的糾紛苗頭。

六、徵求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

七重大活動期間民間糾紛專項排查制度

加大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為力度,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效果,尤其是在黨和政府開展重大活動期間,保穩定、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説的重大活動是指涉及廣大羣眾利益、羣眾普遍關注、在全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比如:1、在市、區舉辦的世界性、全國性的重大比賽活動,召開的重要會議;2、全國、市、區召開的重要會議;3、市、區舉辦的重大慶祝活動;4、市、區、涉及羣眾利益的重大工程項目,如:拆遷、拓寬道路等重點工程;5、國家出台涉及羣眾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可能引起羣眾波動的。

二、重大活動期間專項治理排查係指:

1、在重大活動之前及工作期間進行民間糾紛治理排查工作,把糾紛解決在萌芽之中,防止矛盾激化,為重大活動提供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

2、針對重大活動的特點,採取防範措施,調處民事重大活動有牽連的民間糾紛,保證重大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民間糾紛專項治理排查,要緊密圍繞社會上的熱點、難點;要緊貼黨和政府的重大活動和中心工作發揮作用。

四、各級調解組織要制定民間糾紛專項治理排查工作計劃,對處於萌芽狀態的或已形成糾紛的,要及時疏導、化解;對疑難或易激化的糾紛,要主動及時(請登陸政法祕書網)調解或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調解不成的要擬寫社請報告逐級上報。各級調解組織要將專項治理排查情況,詳細記錄在調解主任工作手冊上。

五、各級調解組織及管理部門在排查民間糾紛後,要及時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特點及發展趨勢,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並按照“區民間糾紛預防措施”有關規定,做好糾紛專項治理工作。

六、各級調解組織及管理部門要主動向單位黨政領導彙報重大糾紛情況,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要和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協同作戰,調處重大糾紛。

七、民間糾紛專項治理排查工作要列入人民調解工作責任考核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