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申報制度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貴州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用工單位申報制度

1、用工單位有權招聘使用他人;

2、用工單位有權對聘用人員進行管理,即對聘用人員進行社會治安、環境衞生、計劃生育、社會公德等行為進行監督並舉報。

3、用工單位招聘使用人員時必須查看聘用人員的身份證明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等相關證件,齊全的方可聘用,並於3日內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4、用工單位聘用人員時督促聘用人員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必須要求聘用人員(育齡婦女)及外地居住在本地轄區內的聘用人員家屬每季度到村(居)民委員會檢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通知婦檢對象到村(居)民委員會參加婦檢。

5、當聘用人員的流動人口離開時,用工單位應在3日內給村(居)民委員會報告,未按要求報告的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村規民約》相關規定處罰。

6、用工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報告村(居)民委員會的,將按《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之七十二條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7、用工單位明知聘用人員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

8、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工作,執行相關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