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風險,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
受限空間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對“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並確認。

第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主管安全領導,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後,在“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名。

第五條 作業安全措施

1.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在設備外的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無“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

4.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示。

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8.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設備內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複查一次,如有 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9.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採取蒸煮、置換等方法,並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

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後,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交驗。

11.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的上風口,並有專人監護。

12.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並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3.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第六條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繫,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並立即採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第七條 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 “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第八條 許可證管理

1. “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塗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第四聯存放在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週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中國石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