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製度

一、責任單位

教師資格認定製度

衡陽市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人事師訓股

二、責任人

人事師訓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全面工作,對本股室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同志按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種工作任務。部門責任人:肖應美;分管審核領導:歐陽小泉。

三、辦理依據

《湖南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試行)》

四、審批項目範圍

申報幼兒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申請人户籍或工作(學習)單位在珠暉區的由珠暉區教育文化體育局認定。

五、申報條件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

2.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教育教學能力要求:

(1)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2)專業條件: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基本能力,面試、試講合格;

(3)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請人員,不需參加普通話測試;

(4)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修學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相對應的層次的師範類《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課程並考試合格。

六、申報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學歷證書、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二級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複印件;

3.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工作(學習)單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鑑定表》;

5.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須提供相應層次的教師教育專業課程和教育實習成績複印件;

6.非師範類專業畢業人員須提供湖南省教育廳頒發的相應的《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及衡陽市教育局頒發的《教育技能培訓》合格證。

七、辦理程序和時限

(一)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

2.初步審查

3.專家審查

4.資格認定

5.頒發證書

(二)辦理時限

1.教師資格認定每年兩次,春、秋季各一次,網上申報春季為4月15日至4月30日,秋季為10月15日至31日;

2.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後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並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八、監督檢查

1.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2.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辦證的活動,有權向教育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辦證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辦證許可:

(1)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的。

4.辦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應當予以撤銷。

5.股室內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辦事環節承辦人簽名,並歸檔保存承辦資料;

6.股室內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7.局紀委、紀檢監察室、法制法規股進行監督檢查,並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廳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

8.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主管領導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級以下(含股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正、副科級(實職)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區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於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重的,均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對於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