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計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醫療計量管理制度 篇1

(一)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計量法》,對計量實施監督管理。

醫療計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制訂本單位醫用計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報院長批准後實施。

(三)統一管理醫用計量器具的申購、採購、驗收、入庫、貯存、發放、降級和報廢的各個環節。

(四)組織對計量器具確認間隔,以保證在用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

(五)做好計量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計量器具的維護保養及維修管理,確保計量器具始終在合格的情況下使用。

(七)做好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

(八)做好計量人員的管理。

醫療計量管理制度 篇2

(一)強制檢定

1、對在冊的強檢計量器具應有送檢年度計劃明細表。

2、所有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按規定的`確認間隔(即檢定週期)進行檢定。

3、對送檢的計量器具應作出受檢率(送檢數/在用數)、合格率(檢定合格數/在用數)的統計表。

4、工作計量器具應連續定期檢定,並保存好檢定合格證或校對記錄。

(二)計量器具的標記管理

1、對所有計量器具試行a、b、c等標誌管理,a類代表強檢計量器具,b類表示依法管理計量器具,c類表示一次性或指示性計量器具。

2、對強檢計量器具試行彩色標誌,合格的標記用綠色,準用標記用黃色,不合格禁用標誌用紅色。

(三)不合格計量器具管理

1、對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有禁用紅色標記,停止使用,隔離存放。並設立專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禁用、停用登記本。登記本內應記錄名稱、使用部門、檢定日期、檢定單位、檢定人、不合格原因、處理意見、最後結論、備註等內容。

2、不合格計量器具經修理並檢定合格後,可再次投入使用,把維修報告及檢定證書存檔。

醫療計量管理制度 篇3

(一)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由專人(計量管理員)負責管理和協調。

(二)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醫院計量室按照《計量法》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工作。

(三)統一建立全院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台賬、分户賬、分類賬,保管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檢定證書。

(四)加強與計量檢定部門的業務聯繫,做好年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週期檢定工作。

(五)隨機地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抽檢,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對違反計量工作制度產生的後果,報領導作相應的處理。

在醫療過程中,可以是因醫療計量器具準確度或其他計量問題,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如發生這種問題,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處理計量糾紛的方式有檢定和調解,首先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解決問題。

(二)計量調解是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計量糾紛雙方進行的調解。根據計量糾紛的特殊情況,計量調解一般應在仲裁檢定以後進行。

(三)仲裁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仲裁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仲裁檢定可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

(四)情節嚴重並引起醫療事故,應保護現場,以便有關人員前來找出事故原因並記錄;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處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為因素引起,則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對於管理不善引起的,應分析原因,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