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工會章程(通用8篇)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幼兒園工會章程(通用8篇)

1.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xx市章貢區公有民辦學校管理暫行辦法》、《實驗學校章程》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羣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章貢區教育工委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於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羣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務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

4.積極瞭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第三章 工會組織建設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醖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一名,委員4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於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羣眾的監督。

6.發揮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台”,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徵集系統,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第四章 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

1. 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監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 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 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 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 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 維護學校的團結穩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5)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工會與黨、政的關係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彙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並報上級工會批准;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並向黨組織彙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羣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

1.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學校應給工會活動提供經費支持。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督。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質量和辦園效益,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確保幼兒園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xx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區實驗幼兒園

學校地址:xx省xx市東華門東巷53號

第三條 本園隸屬於x區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級示範幼兒園、市級五星級幼兒園。是師範學院、xx幼兒師範學校的見習、實習和教科研基地,學制四年,招收二至六歲學前兒童,以日託為主,設立託、小、中、大不同年齡階段的班級。

第四條 幼兒園以“一切為了孩子”為辦園宗旨,以“優質+規範+特色”為辦園目標,圍繞“育人為本,服務為先,樹形象;提高素質,培養個性,提質量;科研領路,特色創新,謀發展”中心任務,注重激發幼兒興趣,開發幼兒潛在能力,培養幼兒良好習慣。

第五條 本園依託科研興園的優勢,以教辦促企辦帶民辦,注重發揮實驗、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六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和教職工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幼兒園園訓“愛”;園風“愛崗、敬業、創造、奉獻”;教風“嚴謹、勤奮、求真、務實”;班風“團結合作、文明守紀、和諧育人”;學風“學會生存、學會做人、學會創造”;實幼精神“健康向上、團結高效、充滿活力、追求卓越”。

第八條 幼兒園建園紀念日為 年 10 月 8 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條 幼兒園由x區教育局主管。幼兒園領導班子由中共x區教育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十條幼兒園在區教育局的主管下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以此為核心的園所行政決策機制。園所建立了各職能部門,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發揮工會、園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的作用。

第十一條 幼兒園園長是幼兒園行政負責人,是幼兒園法人代表,園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依法對幼兒園實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 園長的主要職責。(參照工作規範)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領導教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三)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並給予獎懲;

(五)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業務學習,併為他們的政治和文化業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繫和合作;

(九)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園長工作的權利

(一)決策權。負責主持園長會和園務會議,對幼兒園教育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決策。

(二)人事權。有權提名或推薦班子成員,依據規定結合實際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及考核獎懲制和職稱動態管理制。

(三)財務權。依照國家財務規定,負責對幼兒園的財務收支計劃的統籌和安排,合理使用幼兒園經費。

第十四條 副園長或主任可以由園長提名,也可以通過一定的聘用程序,經過組織考察,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用,副園長或主任對園長負責,協助園長分管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黨支部在幼兒園管理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對幼兒園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幼兒園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參與決策,負責幼兒園黨政領導班子和園黨組織的思想作風建設,發揮共青團、工會等其它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園務委員會是幼兒園工作的顧問、參謀、諮詢機構,在園長領導下工作。

(一)園務委員會由園長、幼兒園黨支部、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工會、團支部和教師代表組成,園長任主任委員。

(二)園長定期召開園務委員會議,對幼兒園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兒園發展的長遠規劃以及學年度工作,人員獎懲,財務預決算的方案,規章制度的建立與修改以及涉及全園的工作進行研究和審議。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園領導班子成員及園內教師、保育、後勤等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幼兒園依靠教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幼兒園章程草案。

(二)審議園長工作報告,幼兒園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教育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重要規章制度及園內其他重大問題,並做出相應決定。

(三)討論教職工的獎懲方法、獎金分配方案以及教職工福利實施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民主評議考核園內領導班子。

(五)討論並送交各種提案,向園長及教職工代表推出合理化建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討論審議全園重大工作。根據需要還可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幼兒園工會委員會由全園教職工選舉產生,負責全園教職工福利待遇的提議和落實工作,負責幼兒園內教職工各項文體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在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處理教職工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由各班教師推薦2名家長組成,班級家委會由本班教師及家長推薦聘用,幼兒園接受社會、家長的輿論、監督,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其主要職權是:

(一)在園長指導下定期召開,對園所辦園宗旨、教育目標、教學特色、重大決策有知情權和參與民主管理權。

(二)參與幼兒園各大型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及總結,交流家教經驗。

(三)及時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幼兒園提供資源信息。

第二十條 幼兒園夥委會由幼兒園長參加,後勤主管、保健醫、夥管員、財會、保育員、家長代表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負責制定幼兒一週食譜,參與監督和管理,推出意見和建議,不斷調整和改進。

(二)保證膳食專款專用,每月向家長公佈伙食帳目。

(三)為幼兒園提供最新營養和健康資訊,協助幼兒園做好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評估,聽取他們的意見,爭取上級教育部門對幼兒園工作的具體指導,爭取社會各界對各幼兒園建設與發展的重視與支持。

第三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進行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等全面發展的教育,為幼兒一生髮展打好基礎。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教育教學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充分發揮幼兒的主體性、創造性、促進其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規,堅持一慣性、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原則,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能力。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他們各方面發展的需求,使他們在快樂的童年生活中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並充分利用園所優勢,定期向社區和家長開放,參與社區文化、衞生、精神文明等共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注重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大領域的相互滲透、有機結合,努力完善並逐步形成富有特色的園本體系。

第二十八條 本園以教科研為先導,重視課程的實踐性和有效性,努力構健“以園為本,專家引路,教研參與,家園共育”的幼兒園教學模式。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實行對家長開放日製度、家園聯繫制度,採取多種途徑和形式,實現“一車兩輪,家園共育”。

第四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條 幼兒園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本園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幼兒園的榮譽和利益,做到不懲罰和體罰幼兒,不擅自收費,不向幼兒園推銷商品,不接受家長的饋贈,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教師應嚴格履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教師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教師行為規範,自覺遵守以師德為核心的園風園紀;師德良一道德優良,忠於職守;師德嚴一遵章守紀,嚴於律己;師表端,儀表端莊,舉止文明;師學勤,勤奮學習,不斷進取;師業精,熟悉技能,精益求精;師德慈,熱愛孩子,誨人不倦。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實行全員聘任制,教師必須履行聘約,執行規定的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進行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鼓動教師在職進修及其它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每年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評價、獎懲,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報請上級教育部門表彰獎勵,對在教科研等方面取得優秀成績的教職工,由幼兒園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保障教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待遇,按國家要求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並逐步改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維護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離退休老同志的生活,為他們排憂解難,努力辦好事、辦實事。

第五章 後勤管理

第三十九條 後勤工作必須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幼服務的觀念,嚴格工作規範,廉潔自律、克已奉公、講求效率。

第四十條 幼兒園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嚴格執行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依法向幼兒收取管理費、保教費、保健費、伙食等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有計劃地進行幼兒園基本建設和辦園條件的改善,在建設中體現幼兒教育特點、注重文化品位,提倡勤儉辦園。

第四十二條 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加強園舍、園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建立建全園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加強門衞管理、嚴格節假日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四條 加強食堂管理,規範操作程序。嚴格執行幼兒伙食費專款專用,實行購入的食品及原料索證登記手續,實行幼兒每週食品更換制,實行食品公示制,家長參與監督制。

第四十五條 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充分發揮互聯網、校園網的作用,使用多媒體教學並建有本園的網站,為實施信息化教育創造必要條件。

第六章 衞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依據衞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制度》,以及其它有關衞生保健的法律、規章和制度,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學衞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經縣級以上婦幼機構體檢合格方可入園。在園幼兒每季度測體重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年全面體檢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應注意幼兒的口腔衞生、保護視力。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為幼兒提供科學的膳食、編制營養均衡的幼兒帶量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基和營養攝取量。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兒接送制度,健全各項安全和衞生制度,有突發事故處理的應急預案及保證措施,確保師幼生命安全。

第五十條 嚴格衞生消毒制度。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及時做好傳染病的管理,隔離及疫情報告。

第五十一條 創建“安全、健康、文明、和諧”的育人環境,營造健康向上的濃郁的書香校園文化氛圍,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五十二條 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和團結向上,文明協調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強特色,樹品牌,聚人心,促和諧,真誠地賞識每一位教師和幼兒,健康快樂幸福每一天。

第五十三條 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切實加強保衞工作,防火、防訊、防電、防震、防盜、防毒,經常檢查校舍設備和設施,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幼兒園安全無事故。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訂,修訂需經幼兒園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相牴觸。

第五十五條 本園的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原訂規章制度與本章程有牴觸的,應予修訂。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知,並於20xx年1月 日呈報x區教育局備案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x區實驗幼兒園。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幼兒園管理,實施依法治園,維護舉辦者、幼兒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幼兒園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的名稱為重慶江北(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但應先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幼兒園地址為(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重慶市區街號,不能僅以某寫字樓名稱標註)。

第三條幼兒園的性質為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民辦幼兒園,學制年。

第四條幼兒園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幼兒園設立的目的等)

園訓:

園風:

教風:

幼兒園的辦學目標:

幼兒園的育人目標:

園歌、園徽:

第五條幼兒園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幼兒園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幼兒園的設立

第六條幼兒園由 出資舉辦,幼兒園設立時總資產為,其中出資 ,佔總資產的 %; 出資,佔總資產的 %,……。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

第七條幼兒園的辦學範圍為、規模(可同時容納幼兒數)、形式(日託、全託)等。

第八條幼兒園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幼兒園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江北區教育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江北區民政局。

第三章 幼兒園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幼兒園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總人數一般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董事長、董事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董事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必須由2/3以上(含2/3,下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董事長是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如以園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幼兒園簽署或授權園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幼兒園設園長,園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

幼兒園園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幼兒園園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園長負責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執行經董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兒園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幼兒園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幼兒園成立教職工大會(建議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幼兒園,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幼兒園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園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幼兒園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幼兒園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幼兒園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幼兒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幼兒園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幼兒園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幼兒園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幼兒園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幼兒園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幼兒園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幼兒園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幼兒園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幼 兒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幼兒或接受轉園幼兒,凡按有關規定被幼兒園錄取、或轉入幼兒園學習的幼兒,即取得幼兒園的學籍。幼兒園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籍,建立檔案。

對招收的幼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幼兒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幼兒園作出重大貢獻的幼兒,幼兒園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的主要任務是保教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保教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條幼兒園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保教質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幼兒素質培養。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保教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幼兒園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佈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幼兒園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幼兒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幼兒園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幼兒園對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幼兒園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四十一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幼兒園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幼兒園)或者淨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幼兒園)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每個會計年度幼兒園辦學有結餘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幼兒園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幼兒園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幼兒園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園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幼兒園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幼兒園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幼兒園董事會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幼兒園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園長,或辦學期限屆滿申請續辦,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幼兒園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向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幼兒園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幼兒園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幼兒園董事會於年月日表決通過,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幼兒園董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後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董事簽名:

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董事簽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董事簽名: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4

第一條:單位名稱:中心幼兒園

地 址:xx鎮

第二條:單位性質:公有。本幼兒園由xx鎮中心國小籌集資金舉行

第三條:辦園宗旨:用“心”的教育,哺育品性淳良的孩童

第四條:辦學層次:幼兒、學前教育

辦學範圍:3個班

辦學情勢:全日制教育

第五條:資產金額:本幼兒園開辦資金45萬

經費來源:由中心國小自籌

第六條:業務範圍:本幼兒園從事的是5--6歲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七條:主管單位:瓊海市教育局

第八條:法人代表:何子權,法人代表按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九條:決策機構人員組成和議事規則

管理成員:園長:何子權 副園長:馮達莉

機構議事規則:本園辦學過程中的重要事務由學校行政會集體討論決議,各分管引導具體執行。

第十條:本園經費必需用於本園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本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 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材料合法、真實、精確、完全

第十二條:終止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 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 出資單位因其它原因不舉行或無法舉行

第十三條:本園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置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十四條:本園終止後的餘下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投資者所有

第十五條:修正章程必需經中心國小行政工作會、幼兒園教職工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説明權屬於中心國小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已於200 年 月 日經中心國小行政會和幼兒園教職工會議通過。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第二條 單位的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 組織

第三條 辦學宗旨:實施科學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幼兒的選擇,重視因材施教,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啟發孩子的潛能,使孩子學會關心、分享、輪流合作等社會行為,為形成積極健康的個性奠定基礎。

第四條 辦學規模: 個班級。其中蒙特梭利教學班10各,託班2各,招生人數不超過360名

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辦學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條 幼兒園資產的數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園招收3週歲以上,6週歲以下的幼兒教育,經區教育局審批機關批准,並領取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

首屆董事長通過董事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的人員組成有:

董事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批准幼兒園年度工作計劃;

(二) 聘任、解聘園長;

(三) 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幼兒園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經三分之二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八條 董事會由九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制定的副董事長帶其行使職權。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九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條 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一條 幼兒園設監事會三人,由幼兒園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幼兒園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 對董事、園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幼兒園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園長的行為損害幼兒園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園長予以糾正;

(四)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幼兒園的董事及財務負責人。

第十四條 幼兒園設園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准。園長為董事會成員,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幼兒園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幼兒園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 根據幼兒園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兒園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能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園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園長制定的教師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楊志佩擔任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幼兒園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幼兒園行使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幼兒園經費來源:舉辦者個人投資

第十八條 幼兒園一經批准成立,舉辦者投入幼兒園的資產為幼兒園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幼兒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佔和私分。

第十九條 幼兒園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範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條 幼兒園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園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佈,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規定以下情況終止辦學

(一) 舉辦者不辦;

(二) 舉辦者收支資金失衡,因資不抵債;

(三) 突發事件無法辦學。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要求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幼兒園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幼兒園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幼兒園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幼兒園舉辦者發生變更,須向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幼兒園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根據幼兒園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幼兒園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幼兒園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幼兒園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並註銷登記及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予以公告後即可終止。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幼兒園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務,在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校準並向社會公佈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x區x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願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願接受x區宣教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x大道三街4號。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女士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以下簡稱董、理事)

(三)有權查閲理(董)事會(以下簡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50萬元;出資者:,金額:50萬。

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

(1)本園佔地面積2500平方米;

(2)建築面積1800平方米;

(3)幼兒園户外活動面積900平方米;

(4)審批部門核准在園生人數為7個班,250人。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為2.5—6週歲的健康幼兒,提供小、中、大、大大班全日制幼兒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四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5名,監事3名。

第十九條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負責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副董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1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1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1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兒園資產、財務管理及教職人員聘任制度

第三十條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董事長x個人以實物及貨幣形式共計出資八百萬人民幣,於20xx年一月三十日前出齊。本園是個體單位,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範圍。

(一)舉辦者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受贈財產;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三十六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教職人員聘任、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教職人員根據崗位確定工資情況。福利待遇:暑假、寒假補貼基本生活費每月300元(工作滿一年以上才享受該待遇)。領取該待遇在第二學期的第一、第二個月領取。

第六章 辦學節餘及分配

第四十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一條 辦學結餘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1%比例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四十二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年8月14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適應現代教育和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園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與地址】本園全稱:xx市 鎮 幼兒園。

園所地址: 。

第三條 【幼兒園性質】本園由    舉辦,屬公辦(或集體辦)幼兒園。

本園為公辦(集體辦)全日制(或寄宿制) 級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説明:幼兒園等級以評定的省、市等級為主填寫,未評級則不填寫。)

第四條 【辦園基本規模】本園面向 招生,招生對象為3-6歲的幼兒。辦園規模為 個班級, 人。園區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教職工宿舍 平方米。

(説明:辦園規模是指幼兒園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班級個數和在園幼兒人數,它決定幼兒園教職工的應有編制人數,也是幼兒園用地面積、園舍建築面積和設施設備配置指標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辦園理念與宗旨】……

(説明:幼兒園應將辦園核心理念、價值追求在本條予以凝鍊概括,並適當展開闡釋。同時應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六條 【培養目標】……

幼兒培養目標為 ……

教師發展目標為 ……

(説明:幼兒園應圍繞辦園核心理念分款列項提出幼兒培養目標與教師發展目標,並可具體展開,如:幼兒培養目標應凸顯在國家教育部《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指引下本園所要培養目標的具體化、特色化;教師發展目標中應參照《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體現現代教育理念、師德要求並作為引領。)

第七條 【文化精神與辦園特色】……

(説明:幼兒園應依據園情將本園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條加以全面而精煉地闡述,可進一步選擇編寫諸如園訓、教風、口號、誓詞等教職工信條。)

第八條 【幼兒園標識】……

園標、園旗、園歌、園徽、紀念日……

(説明:此條款應依據園情選擇編寫,幼兒園重大紀念日以及園報、園刊名稱等均可在此體現。)

第二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幼兒園權利】幼兒園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幼兒園章程依法辦園,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幼兒一日活動。

(三)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招收幼兒。

(四)幼兒園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妥善管理與使用幼兒園的設施和經費。

(五)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保育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維護幼兒園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説明:幼兒園權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兒、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財產管理、維護秩序等。)

第十條 【幼兒園義務】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完善課程改革,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三)維護幼兒、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家長或監護人瞭解幼兒在園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條件。

(五)遵照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幼兒家長、社會及教育主管部門監督。

(説明:幼兒園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貫徹方針、維護權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費、接受監督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園長負責制】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對內主持幼兒園全面工作。

第十二條 【園長職權】幼兒園園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組織制訂並實施幼兒園的章程、發展規劃;

(三)負責建立並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四)領導幼兒園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維護幼兒園秩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事務管理,主持園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六)領導學前教育課程實施,領導保育教育、衞生保健、安全保衞工作;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八)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政治、業務學習,併為他們的業務培訓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十)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十一)負責與社區聯繫和合作。

第十三條 【園務委員會】本園在園長領導下建立園務委員會,負責審議幼兒園章程、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規章制度、人事與財務方案等園內重大事項。

(説明:園務委員會成員通常由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至中層幹部組成,人數為單數。園務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園長擔任。重大事項決策時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師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社區代表參加的擴大會議。)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副園長協助園長做好管理工作。

本園下設 、 、 和 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説明:幼兒園內部職能部門各地並不一致,可依據園情選用。)

第十五條 【工會與教代會制度】本園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説明:本條第二款依據20xx年12月8日發佈、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四章 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教師權利】教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執行教育教學工作計劃,進行一日教育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園本培訓、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實踐研究活動、觀摩活動、反思活動等;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管理,對幼兒園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使用幼兒園設施、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説明:教師專有權利包括:教育教學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權益救濟權、工作條件權、進修培訓權等。)

第十七條 【教師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使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發展。

(三)熱愛幼兒,尊重幼兒,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兒童觀、教育觀。

(四)積極參加教研活動,不斷探索新教法。

(五)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衞生保健制度,開展安全健康常識教育。

(六)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防止發生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做好家長工作,爭取家長積極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學工作。

(説明:教師專有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與廉潔從教義務、遵守聘約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尊重幼兒人格義務、保障幼兒合法權益義務、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等。)

第十八條 【教學支持】為保障教職工完成幼兒園工作,本園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斷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評價教職工的工作,並給予鼓勵、幫助和獎懲。

第十九條 【職工權利和義務】其他職工的權利及義務參照教師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幼兒的權利和監護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幼兒權利】幼兒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一日保育教育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幼兒園保育教育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學習與發展機會,並獲得公正評價;

(三)對幼兒園、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説明:幼兒權利包括:參與保育教育活動權、機會平等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與訴訟權等。)

第二十一條 【家長義務】本園有權要求監護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園保育教育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支持幼兒參與幼兒園各項活動;

(三)遵守本園的有關管理制度。

(説明:家長義務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持集體活動、遵守園規園紀等。)

第二十二條 【幼兒權益維護】為保障幼兒在園期間的合法權益,幼兒園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對待幼兒,關注幼兒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幼兒充分發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三)尊重隱私。保護幼兒個人信息,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幼兒個人隱私。

(四)不得沒收、佔用幼兒財物。

(説明:本條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教育現狀與社會進步需求,突出強調並踐行人權教育。)

第六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制度建設】本園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依法治園,做到各項工作有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條 【管理原則】本園實施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人事制度】本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幼兒園用人制度。醫務保健人員、財會人員、保育員等須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本園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二十六條 【財務管理制度】本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本園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准後執行,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税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本園按照園務公開制度的規定公開財務情況。

本園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收費制度】本園執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課程與保育教育

第二十八條 【保育教育原則】本園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等要求,實施保育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遵循幼兒的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尊重幼兒發展的個體差異,以遊戲為幼兒的基本活動,從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和諧發展。

(説明:《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是教育部於20xx年10月發佈的針對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的教育指南)

第二十九條 【課程開設與組織形式】本園遵循課程改革原則,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要求,以幼兒的全面發展為本,開展課程園本化研究,積極探索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各種教學模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 【通用語言文字】本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引導幼兒用普通話表達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一條 【幼兒發展評價】本園遵循全面性、發展性、動態性、客觀性的原則,開展幼兒發展評價工作,並建立幼兒成長檔案。

第三十二條 【教師專業發展】本園建立並負責管理教師個人業務成長檔案,建立健全教師評價激勵制度,定期開展園本研修活動,提升教師專業素養。

第八章 衞生保健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衞生保健制度】本園建立健全衞生保健制度,嚴格執行衞生部頒發的《託兒所、幼兒園衞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衞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開展衞生保健工作。不斷改善環境衞生條件,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衞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條 【膳食營養】本園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為幼兒提供科學的膳食和符合衞生要求的飲用水,促進幼兒健康發育。

第三十五條 【衞生消毒和疾病預防】本園建立衞生消毒制度,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條 【平安校園制度】本園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嚴格執行《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檢查,加強園舍、交通、消防、飲食衞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接送制度,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本園不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校方責任險】本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幼兒家庭自願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並依法進行善後處理。

第九章 幼兒園與家庭

第三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本園遵循民主、公開、自願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幼兒園管理、參與保育教育工作、溝通幼兒園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幼兒安全健康、防止和糾正學前教育國小化、化解家園矛盾等工作。

本園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本園發展規劃及其進展、保育教育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 【家長學校】辦好家長學校,有計劃地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第四十條 【家園聯繫機制】本園通過家長學校、家長沙龍、親子活動、家庭訪問、網絡論壇活動等平台,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繫機制,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形成家園教育合力。

本園發揮家長專業和職業優勢,協助幼兒園組織實踐活動,開展各類家長助教活動和家長志願者活動。

第十章 幼兒園資產

第四十一條 【開辦資金】本園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元。

第四十二條 【資產保護】本園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本園對侵佔園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幼兒園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對幼兒園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與使用】本園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按照園務公開制度的規定定期公開財務情況。

本園向教職工和幼兒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保育教育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幼兒園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並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章 辦園監督

第四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本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每三年或五年換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幼兒園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

(二)參與民主管理,評議監督幼兒園的領導幹部。

(三)審議幼兒園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及各項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幼兒園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查、檢查、評比與指導。

第四十六條 【審計財務部門監督】幼兒園接受物價、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社會監督】幼兒園家長委員會和社區代表對辦園情況實行社會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經本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園務委員會通過,並經xx市教育局同意備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九條 【章程修訂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修改提議獲得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數票方得以修改,並報市教育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條 【法制統一原則】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解釋權歸園務委員會,自審批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章程解釋】本章程由園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園務委員會成員親筆簽名並按指模:

(説明:園務委員會成員通常由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至中層幹部組成,人數為單數。每一位成員用黑色水筆親筆簽名後在各自名字上按指紋)

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名,蓋公章)

20 年 月 日

幼兒園工會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實行依法辦園、依法治教,規範幼兒園管理,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質量,促進幼兒園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依據國家《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教師幼兒園辦園章程。

第二條:幼兒園名稱:xx市xx區教師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位置:幼兒園位於建設街號。

第四條:幼兒園適齡幼兒為2歲至6歲,為國家辦全日制幼兒園,一般為四年制,分為託班、小班、中班、大班,可有開辦10——12個班的規模。

第五條:幼兒園辦園宗旨: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一切孩子。服務於家長,服務於社會。

幼兒園辦園目標:讓幼兒“學會生存、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認知”,培養走向世界的中國孩子。

第六條: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幼兒園園訓:擁有一顆童心,奉獻一份愛心。

第八條:幼兒園的特色:以蒙特梭利教學法、聽讀遊戲識字、快樂英語、感覺統合訓練、奧爾夫音樂教學為特色。

第二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教師幼兒園在xx區教育局領導下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以此為核心的幼兒園行政決策機制。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教職工大會民主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發揮園務委員會的作用。

第十條:幼兒園設園長一名,副園長二名,園長助理一名,教學主任一名,後勤主任一名。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教職工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園內結構工資制。

第十一條:幼兒園設園長室、副園長室(工會)、助理辦公室、教研室、財務室、醫務室等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園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令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教育規律,提高保教質量。

(二)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依靠教職工辦好幼兒園,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發揮幼兒園教育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幼兒園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五)其他法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園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依法治園,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彙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保育教育和教學法規文件,保證保教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領導,自覺接受教職工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為教師培訓進修提供方便。

(六)規範幼兒園管理。

(七)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幼兒園的教育現代化建設步伐,搞好園舍、教學設備、設施,校園環境等建設。

(八)強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實防範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九)廉潔從政,以身作則,帶頭實幹。

第十四條:接受黨支部對幼兒園工作的監督,切實保證幼兒園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政策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十五條:幼兒園的工會維護和代表全體教職工的利益,集中羣眾意見、建議,對幼兒園實行監督和協調。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共青團、工會等組織是幼兒園與教職工的橋樑和紐帶。除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外,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加強幼兒園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園內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兒園改革發展的重大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定期召開園務委員會、教職工大會,審議、討論幼兒園重大事項,並對幼兒園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對幼兒園各項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實行園務公開。

第十八條:幼兒園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督導、檢查、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税務、公安、消防、衞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幼兒園加強與社區的聯繫,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聽取家長和社區的意見,提高辦園質量。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二十條:幼兒園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和具備的相應合格學歷。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按照上級有關規章、政策,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定崗、定責、定工作量,制定教職工考核方案,向教職工公佈並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幼兒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愛生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創新進取,崇尚科學。

第二十四條: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講究工作規範,自覺做到“六不”(不講教師忌語,不體罰變相體罰幼兒,不搞有償家教,不收受幼兒家長禮品,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不擅自向幼兒收費)。

第二十五條:力爭達到優秀幼兒教師職業素質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條:教師的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節假日、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幼兒園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教師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幼兒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意義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幼兒園教師必須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

第四章 幼兒管理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幼兒園保護責任。幼兒園關心愛護幼兒的身心健康,為幼兒提供安全衞生的活動場所和必要的衞生保健條件,並對幼兒進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應認真制定和執行幼兒園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衞生保健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幼兒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條:幼兒園根據幼兒年齡特點,研究、調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飲食、飲水質量。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每年6月份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對軍烈屬子女、殘疾人子女、多胞胎以及家中有經濟困難的幼兒入園予以適當照顧。

第三十二條: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衞生部門制定的衞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三十三條:幼兒享有有關法律、法則規定的受教育的權益,受尊重的權益和人格保護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對幼兒身心發展定期觀察評估,以有利於促進幼兒在原有基礎上的提高。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建立特教班,對特殊兒童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園內禁止吸煙。

第三十七條: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成立家長委員會,對幼兒園的重大事件和活動有建議權,家長有權評議幼兒園工作和教職工工作。

第三十八條:建立家園聯繫制度,利用家園聯繫冊,家教園地、預約談話等多種形式進行家園聯繫,指導家長進行幼兒教育。每學期向家長開放幼兒園半日活動,定期組織親子園活動和召開家長會。每學期評選好家長予以表彰。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九條:依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等從事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教學科研工作,幼兒園的任務是:實施保育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四十條:依據新課程、園務計劃,制定相應的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嚴格執行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維護作息時間表、課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隨意擅自調課或停課,調課須經領導批准。

第四十一條:認真做好教學研究和科研工作,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強化“科研興園”的意識,堅持開展“人人有專題”和“隨堂聽課活動”,堅持每週保教人員的專業培訓制度,積極組織教科研活動。

第四十二條:認真抓好教育質量的常規管理和教學評估,認真抓好擬定教學計劃,即備課、上課、遊戲、幼兒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養成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範幼兒一日活動環節,做到環環緊扣,有張有弛,動靜交替。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十四條: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和幼兒個案,嚴肅招生等紀律制度。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保育、教育、教學工作的檢查考核,注重平時檢查,完善過程資料。

第四十六條:提供現代化的教學設備,新穎獨創的兒童玩具,安全衞生的生活設施,促進幼兒全面發展。

第六章 安全衞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七條:全體師生努力創建美觀、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環境。

第四十八條:創造健康向上,催人奮進的校園文化氛圍,幼兒園各年齡班應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努力營造寬鬆和諧、團結協調、相互尊重的人際關係和緊張有序的工作環境。

第四十九條:搞好園內整體規劃,從幼兒園實際出發,分步創設符合幼兒特點的淨化、美化、綠化、童化的綠色校園,把幼兒園建成孩子的樂園。

第五十條:嚴格園內環境衞生管理,建立健全衞生包乾的監督評比制度,努力創建衞生整潔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確保園內無果殼,紙屑、煙頭,痰跡,牆壁無污跡,公物無損壞。

第五十一條;切實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嚴格執行接送制度,食品、藥物的管理制度,防止發生失火、觸電、砸傷、摔傷、燙傷、食物中毒、煤氣中毒、吞食異物和防止幼兒將異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內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二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衞生保健工作,嚴格執行《xx市託、幼機構衞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的衞生保健制度。

第五十三條:制定科學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四條:幼兒園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按規定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體重、視力、牙齒一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注意幼兒口腔衞生、保護視力。

第五十五條:幼兒園建立衞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積極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六條: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每週要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代量食譜,定期計算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第五十七條:保證幼兒隨時飲水的條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大小便的次數、時間等。

第五十八條:幼兒園要逐步改善條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財務後勤管理

第五十九條:幼兒園的經費來源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為主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正確編報預、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幼兒園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或申請經費支持。

第六十條:幼兒園嚴格按照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收費。不擅自提高或減免費用。依法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後勤工作必須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強化服務意識,主動、熱情、優質、高效、超前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後勤人員要堅守崗位,履行職責,按照安全、保衞、採購、保管、維修等後勤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工作規範,嚴肅工作紀律,公開服務內容,接受師生評議,廉潔自律,克已奉公,講求效率。

第六十三條:加強園舍、固定資產的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幼兒園教職工大會通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幼兒園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原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一律以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由園長室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