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制度

阿里巴巴的上市問題近來頗受關注,有消息稱該公司的“合夥人制度”直接觸及了香港證監會的“底線”,因而可能無法在港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制度

今天阿里巴巴集團向外界正式宣佈了已經在集團內部試運行三年有餘的“合夥人制度”。

據介紹,合夥人制度的來歷要追溯到 XX 年,馬雲等 18 名創始人宣佈辭去“創始人”身份,隨後,公司開始尋求和嘗試可能的制度創新。截止當下,已經產生了 28 名合夥人。同時,阿里巴巴試圖產生更多的合夥人人選,以便為公司長久治理輸出新血,

馬雲在內部郵件中迴應了外界對“合夥人制度”的質疑,“有別於絕大部分現行的合夥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一種企業內在動力機制。”

在馬雲看來,合夥人定義為:“合夥人,作為公司的運營者,業務的建設者,文化的傳承者,同時又是股東。”他認為他們最有可能堅持公司的使命和長期利益,為客户,員工和股東創造長期價值。

此外,阿里巴巴也介紹了合夥人的當選前提:“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

阿里巴巴沒有優先選擇接受雙重股權結構的美股,而是將香港作為上市地,但根據慣例,香港證監會通常會拒絕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上市要求。

阿里巴巴今日公佈“合夥人制度”,或許希望能獲得外界的輿論支持,以促使港交所給出積極的迴應。阿里巴巴希望制度變動能夠“彌補目前資本市場短期逐利的趨勢對企業長期發展的干擾”,給所有股東更好的長期回報。當然,“這必須建立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