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類型黨員管理制度

(1)對解除勞動關係但未再就業的黨員,要按就近原則將組織關係轉接到社區黨組織。

特殊類型黨員管理制度

(2)對暫時不能轉接到社區黨組織的,原單位要認真履行好職責,確保他們“離崗”不“離黨”。

(3)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黨員,在待業期間,要將組織關係轉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區或村黨組織或某民政局、人才中心黨組織,並參加那裏的組織生活。

(4)對解除勞動關係再就業和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黨員就業後,要將組織關係及時轉移到所在單位黨組織。

(5)要本着立足實際、靈活掌握、發揮特長的原則,抓好特殊類型黨員教育管理。

(6)要在政治和生活上關心特殊類型黨員,瞭解和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7)對於個別作用發揮不好、不參加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經多方工作仍無改進的特殊類型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