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

近接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印發〈舉辦來華經濟貿易展覽會等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在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銷會等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現將與海關監管工作有關問題摘下

海關總署—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

一、由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舉辦的展覽會,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其它有舉辦來華展覽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及外貿總公司、工貿公司舉辦展覽會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各外貿總公司、工貿公司為配合進口訂貨舉辦的展出場地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術交流會、國外樣品展示會,由公司自行審批。

地方貿促分會及其所屬展覽公司(中心)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有舉辦來華展覽會經營權的公司(企業)舉辦展覽會,由主辦單位提出計劃後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審批,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名義在國外(不含港澳地區、未建交國家和蘇聯、東歐等協定貿易國家)舉辦展覽會(包括展銷會,洽談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均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的對外經貿部門自行審批。

根據外交工作需要,以國家名義出國舉辦展覽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貿促會組織並商經貿部、外交部報國務院審批。

各工貿公司出國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授權總公司總經理審批。經貿部所屬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出國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經貿部授權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赴未建交國家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由各審批單位商外交部辦理

赴港澳地區、蘇聯、東歐(協定貿易)國家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在上述國家、地區舉辦的國際博覽會,仍由經貿部審批。

三、海關憑上述審批單位的批件,按照海關對進、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