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電制度(精選4篇)

停送電制度 篇1

一、嚴格執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在停送電時,應認真填寫低壓操作票,工作時必須由兩人進

停送電制度(精選4篇)

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應站在絕緣物上,並戴好絕緣手套方可操作。

二、認真規範地做好線路、配電變壓器、大容量設備的停送電工作,並按照“兩票三制”的要求和規定,做

好詳細記錄。

三、停電

1、停電時,應先斷開負荷開關,後斷開刀開關,防止帶負荷拉刀開關,產生電弧燒傷工作人員和損壞設備。

2、負荷開關、刀開關拉閘後,應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立即在負荷開關、刀開關把手上掛“嚴禁合閘,有

人工作”的警告牌。

3、配電房(室)的門應加鎖,鑰匙由操作人員保管。嚴禁其他人員操作送電,

4、嚴禁傳訊、約時或打信號停電。

5、線路、設備停電後,應先驗電,證明確已停電後,立即在檢修設備的工作點(段)兩端導體上掛好接地

線,並設防護遮欄後方可進行工作。

四、送電

1、工作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必須檢查施工現場,認真檢查有無工具、材料等遺留在杆塔、導線和設備上。

2、查明工作人員確已全部撤離杆塔、構架和檢修的設備後,拆除接地線和防護遮攔,此時即認為線路或設

備已經帶電,嚴禁再登杆接觸電氣設備。

3、由工作負責人通知保管鑰匙的操作人員打開配電房,拆下警告牌,應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即可送電。

4、嚴禁傳訊、約時或打信號送電。

(1)嚴禁在漏電保護器安裝之前或失靈時,強行送電。

(2)嚴禁用取下熔斷器方式對線路(幹線或分支線)停送電。

停送電制度 篇2

1、值班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工作。

2、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3、必須熟悉變電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佈,瞭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4、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並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5、無防礙本工種的病症。

6、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7、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制度。

8、倒閘操作必須執行唱票監護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複雜的倒閘操作,由值班長監護,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

9、操作前應先在圖板上進行模擬操作,無誤後再進行實際操作。操作時要嚴肅認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任何工作。

10、進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方可按規定程序送電。

11、操作中有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記錄和操作票,必須向當班調度或值班長報告,弄清楚後,再進行操作。

12、用絕緣棒分合開關或經傳動杆機構分合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枱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13、嚴禁帶負荷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停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並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14、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護目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可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枱上。

15、電氣設備停電後(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

16、嚴禁使蓄電池過充、過放電。

17、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停送電制度 篇3

第一節總則

一、停送電工作是直接關係着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做好停送電安全工作是一項科學的技術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及我礦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停送電安全工作規定》。一切電氣工作人員,在執行停送電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二、發佈停送電命令或執行停送電工作以及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是按規定經過安全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沒有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單獨執行停送電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電氣設備,凡在進行停送電工作時,除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外,還必須執行本規定。若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四、停送電操作人員在工作中,對違反本規定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發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規定要求時,才能執行。

五、對認真執行規定避免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者,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格電線),不論在檢查、修理、安裝、遷移、拆除、接電、解脱電源等工作時,要嚴格禁止帶電作業。井下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電作業時,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並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後方可進行工作。

七、本規定所謂“帶電”按其危險程度規定如下:

1、不論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其電壓在36伏及以上的導電部分,和失去絕緣性能的電纜電線均認為是“帶電”。

2、不論任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雖已切斷電源,但未妥

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短路之前仍認為是“帶電”。

3、一切電氣設備的外殼,配電設備的構架,電纜的附件和電纜的金

屬外皮等的接地裝置遭到破壞時,即認為是“帶電”部分。

八、本規定所謂“停送電工作”係指執行第6條任務,在井上下變電所(台)輸配電線路上,動力和照明等設備的開關上,進行停送電操作及在被停電部分的一切電氣設備上進行工作,不論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稱為“停送電工作”。

九、本規定適用下我礦各單位、供電範圍內的停送電工作,作為貫徹《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具體規定。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現場具體要求,另制訂補充措施,但不得與本規定相牴觸。十、各單位在執行中,要廣泛羣眾意見,隨時報機電科,以便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本規定逐步完善。

第二節一般規定

一、井上下變電所,必須掛有該供電範圍的供電系統圖,當系統變動時應予隨之修改,必須做到與實際相符,所有開關上應設標示牌,標明開關編號、供電地點或供電線路和設備名稱等,以供操作人員識別,防止發生誤操作。

二、在備用和停用的設備、線路上進行工作時,也應履行停送電手續,事前與有關單位和人員聯繫清楚,並妥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和

短路,證明確實無電時才能開始進行工作,否則認為“帶電”,不得進行工作。

三、在進行停送電工作之前,必須準備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枱等)登杆工作必須系安全帶。

四、如遇漏電開關突然掉閘,可按照下列規定。

1、供井下的分路開關拒掉閘,沒有查明原因不準強送。

2、供井上的分路開關櫃因過流動作掉閘(繼電器有動指標),允許強送一次,一次強送不上必須通知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待切斷事故點後進行送電。

3、確係由於操作機構失靈,或受到某種原因的碰觸和震動而造成的掉閘,可以強送。

4、由於系統短路,電壓突然降低,使裝有無壓釋放器的井下分路開關櫃動作掉閘,又查時確非本開關櫃饋出系統的事故(過流繼電器無動作批示時),也可強送。

五、已經停電的設備和線路,隨時都有突然來電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觸及設備格線路或進入遮護欄內。

第三節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及職責範圍

一、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令其參加停電的有關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響工作的殘廢者。

3、工作前飲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經安全規程考試合格沒有發給“電工證”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壓病症致頭暈者。

二、一切電氣工作人員應學會觸電緊急救法。三、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

1、全礦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負責全礦的輸配電技術人員擔任。局部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該專責範圍內的`技術人員擔任。停送電負責人不在時,可由能勝任的當班調度員一人負責代理。

2、檢修工程的停送電工作,應由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或由該工程負責人委派一名能勝任的人員擔任。

3、停送電操作,由變電室專責值班人員擔任,在高壓(3KV及以上)設備上進行操作時,一般應有二人來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配電室停送電操作可由一人執行。無人值班的配電室和局部地區的開關停送電操作,應由工作負責人指派能勝任工作的人員一人擔任,中途不得隨便更換人員。

四、停送電工作人員析職責範圍。

1、停送電負責人,負責安排安全停電的有關工作,審查停電申請,簽發工作票,發佈停送電命令,對外聯繫停送電事項,辦理停送電手續,監督檢查工作人員遵守本規定。

2、工作負責人負責本範圍內停送電工作的人部責任,正確指揮全部工作和發佈停送電命令。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規定。

3、工作負責人在送電之前後,負責檢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妥善,有關開關的合閘是否正確可靠。

4、停送電操作人,必須嚴格按照合閘與拉閘的操作順序進行操作,並負責完成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不經本範圍工作負責人計可,不準任何人代替。如遇漏電、火災等特殊情況可不受此限,但沒有電氣常識和電氣設備及線路系統不熟悉的人,也不得進行操作。

5、凡變電室進行停送電操作時,必須有監護人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監護人的技術水平一般不得低於操作人。

五、停送電工作,必須熟悉本範圍內的輸配電系統。

一、操作程序

1、檢修高壓線路高壓設備或其它情況需要停電或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做到誰停電、誰送電。

2、各用電單位需要停電檢修時,首先向調度室提出停電申請,並填寫工作票,工作票由機電科負責人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礦調度值班人(工作許可人),另一份交檢修單位實施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員分別簽名。

3、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即可與變電所聯繫進行倒閘操作命令(口頭、電話),變電所值班人員可根據命令填寫倒閘操作標票,受令人將命令內容向發令人複誦,核對無誤,然後操作員和監護員在操作票上分別簽名。

4、操作員和監護員可根據操作票的順序進行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相應打一個“對”,操作完畢把接地及掛上,並掛停電牌和有關安全標誌牌,這時可向調度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報告。

5、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發出工作命令(口頭、電話),這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工作票要求和有關安全措施,實施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場所,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完成後,清理現場由工作負責人親自向工作許可人彙報工作結果,並將工作票交給工作票簽發人保管。

6、工作許可人向變電所操作人員命令恢復送電,操作人員按規程要求送電,送電後由操作人員向調度值班員彙報,送電正常則本次停電檢修結束。

7、只有礦調度值班員才有權向變電所值班員發出停送電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變電所停送電。

二、管理辦法

1、各用電單位在申請停電前必須由工作負責人提前與單位聯繫好,安排好單位之間的配合事項及生產安排情況,並商定停電時間。

2、停關電操作之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查清所要停關的設備、線路、是否與工作要求一致經查清核對確定無誤時,方可進行操作。

3、在帶電設備的非導電部分進行工作時,必須考慮到工作過程中,一旦操作不當或其貨原因,容易使工具人體等可觸及到導電部分,必須切斷電源再進行工作。

4、在井下進行停電工作時,切斷電源後必須將導體接地放電,接地放電前,對可能積聚沼氣的地方,必須進行檢查,當沼氣濃度在1%以下進,才準放電。

5、工作完成後,必須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命令後才能進行合閘關電,嚴禁用信號,擺燈鹼話右會計時間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揮送電,杜絕約時送電。

6、工作全部完全後要求送電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進行詳細檢查,接線是否正確、合格;螺絲、墊圈、卡爪等是否堅固,有無毛刺,有無障阻物,以免送電後發生短路、冒火花其它事故,特別是井下檢修後安裝必須把防爆蓋蓋好。

7、煤礦機電設備防爆檢查員,定期或不定期參加井下機電設備防爆檢查。

停送電制度 篇4

第一條:為提高供電可靠性,儘量減少停電時間,可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1、加強對停電計劃的月計劃、日安排的管理工作,全面考慮各部門的停電需求,納入統一管理,儘量做到少停電、短停電、不停電,嚴格控制臨時停電,實現一條龍服務。

2、各部門加強對業擴配套工作的聯繫,方案一經批准實施,立即上報調度,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工作時間一經確定必須嚴格遵守,如需延長時間應由領導批准。版權所有

3、對較大業擴工程、檢修工作,停電時間確定後,現場負責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施工進度,確保按時交令完工。

第二條:根據白天備用的特點,允許路燈線在備用時間內進行檢修,並不計停電次數,若檢修拖延時間並影響着燈時,要對單位進行考核。版權所有

第三條:停電工作應根據工作性質及線路電壓等設履行高低壓規程要求的組織措施及技術措施。

第四條:送電時必須得到工作負責人的竣工報告後和許可人許可後方可送電,送電前必須檢查安全措施施工撤除,工作人員全部撤離工作現場,現場已清潔,恢復常設標示及遮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