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免

根據財税〔2019〕12號,2月1日起,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三系統已作相應修改,3月1日起,在申報税款所屬2月以後税款

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免

(1)如果是營業税納税人,營業税應税項金額超過3萬,不超過10萬,系統自動計算附徵減免額,並帶出減免性質“其他”;

(2)增值税納税人,申報增值税附徵,由於“銷售額”不在申報表中反映,系統無法自動判斷,需人工審核納税人銷售額,如不超過10萬,需手工錄入減免額,並選擇減免性質“其他”。注:選擇減免性質時,系統會提醒沒有進行備案,屬於系統正常提示,可直接保存。

問: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營業税納税人現在是否可以享受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税〔2019〕12號)的規定,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