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危險規章制度 篇1

一、要將危險品分隔存放在危險品櫃內,性質互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劇毒藥品的`專櫃要雙人雙鎖保管。禁止在實驗室內存放食品,

危險規章制度(精選14篇)

二、要嚴格危險品領用手續,領用危險品時,必須由教師親筆在危險品領用單上簽名並負責領出藥品的安全保護工作,要切實防止因保管不善而發生意外,嚴禁由學生代領。

三、領用人對危險品的性質、防護及發生意外後的應急措施等,必須事先熟悉。學生在使用危險品時,教師應詳細指導。

四、使用後剩餘的危險品,應立即送還,並妥善保管。對廢液、殘物,要認真按國家有關要求處理好。如發現危險品特別是劇有毒物品被盜,要立即報告校領導,並通知當地公安部門查處

危險規章制度 篇2

本單位在開展經營業務之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的許可證和備案制度,嚴格按照經營許可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危險化學品。

2、採購和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適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取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業務。

3、採購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單位《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和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的安全職責、業務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4、危險化學品購銷必須有詳細的危險化學品購買銷售台賬,詳實記錄化學品供方和購買方的'名稱,購買品種、質量、數量、日期。每月對危險化學品採購和銷售台帳進行復核,作到帳、物、證(憑證)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完成備案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採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採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質量、包裝、標識和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6、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必須嚴格執行單位《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管理制度》,裝卸、搬運人員應知曉所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防護要求,並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適宜的防護用品。

7、採購、銷售和運輸人員必須瞭解擬採購和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危險類別和等級,安全運輸方式、安全防護要求和應急救援援措施等。

8、經營過程中如了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和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衞生和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9、在經營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採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應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時應向屬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危險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採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範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於上述8種範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衞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佈、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衞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温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危險規章制度 篇4

一、危險化學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規程

1、在裝卸危險化學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裝卸人員必須瞭解所裝(卸)物品的理化性質和危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複查包裝是否完好,運輸車輛是否符合要求。

2、裝卸人員應根據物質的危險特性,必須穿戴相應適合的防護用品,作業前應由專人檢查防護用品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作業後對防護用品應放在專用箱櫃中保管。

3、裝卸氧氣及乙炔時嚴禁跑、冒、滴、漏,如發現跑、冒、滴、漏應立即進行維修。

4、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氧氣濃度超標應立即進行通風。

5、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混運。

6、在裝卸危險物品過程中,如遇有閃電、雷擊、雨雪天或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閉庫房和閥門停止作業。高温季節不宜在8-18時作業,運輸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7、危險貨物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條件。罐(槽)車裝卸地點的儲槽口應有明顯的貨物名牌,儲槽注入、排放口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應能適合運輸車輛裝卸要求。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車輛進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在夏季高温期間限運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章進行運輸。

2、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焦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徵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3、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配備押運員,並隨時處於押運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超速,不得違反交通規則。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危險貨物運輸中如有丟失、被盜、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查處,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何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車上人員嚴禁吸煙,運輸忌火危險貨物,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熱場所、車輛中途停靠、過夜,應安排人員看管。

6、所裝運的危險貨物,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不準同車混運,裝車前應認真檢查包裝(包括封口)的完好情況,如發現破損,應及時調換或加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遮陽、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導除靜電等措施。

7、運輸危險貨物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中不因温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8、裝運易燃物品的車輛(罐槽)未經清洗、置換處理,檢查時不準動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9、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與所運物品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物品,應專車專用,並用明顯標誌。

三、氣瓶儲存操作規程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經常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並在附近設置防火用具或滅火器材。

5、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

四、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氣瓶入站後,充裝前檢查應完成下列內容:

1、氣瓶是否屬本站自有氣瓶。

2、漆色、字樣是否準確。

3、防震圈、瓶閥、瓶帽是否安好。

4、氣瓶外觀有無凹陷、鼓包、嚴重腐蝕、劃傷、加熱和電弧焊痕以及其它疑問。

5、氣瓶製造、檢驗鋼印、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完整,是否在檢驗期內。

6、確認氣瓶原始重量和公稱容積及允許充裝量。

7、確認氣瓶有無餘壓,瓶內介質是否為氨。

8、檢查氣瓶警示標籤是否完好,不完好時重貼一張。

9、充裝前檢查有疑問,報質保技術負責人安排處理,並有詳細記錄。

充裝前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和不符合規定的。

3、瓶內無剩餘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首次充裝或檢驗後首次充裝未置換的。

7、氣瓶附件泄漏或有損傷不能確保安全的。

8、氣瓶製造廠是否具有“氣瓶製造許可證”。

9、氣瓶瓶閥出口螺紋是否為右旋。

10、是否為報廢氣瓶。

11、氣瓶瓶體或附件材質是否與液氨相容。

12、不屬自有氣瓶,需報質保技術負責人、站長,簽訂氣瓶產權轉讓協議,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充裝。

危險規章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職責

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四、工作程序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6.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8.庫區的'安全、消防、衞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温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採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五、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託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5.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6.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鑑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並註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七、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併進行檢查並做好相應記錄。

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的記錄。

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要採取什麼安全措施?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45號(全文)

4.20xx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全文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修訂版全文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20xx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危險規章制度 篇6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2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3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規章制度 篇7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規章制度 篇8

1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1、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2、規範性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作業

公司危險作業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3.1.1電網操作、維護和檢修;

3.1.2臨時接用電;

3.1.3登高(基準面2米以上);

3.1.4進入有限空間;

3.1.5動土開挖;

3.1.6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

3.1.7大型吊裝;

3.1.8季節性危險作業(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確定的其他高風險作業等。

4、管理職責

4.1行政部是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公司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4.2危險作業所屬公司負責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和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審批,並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4.3危險作業單位負責編制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填報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票,並嚴格按規定執行危險作業活動。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5.1.1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單位(如在廠區內使用明火作業)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行政部書面核准,否則一律不準作業。

行政部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批覆。

5.1.2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單位接到經批覆的作業方案並履行告知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並在作業現場地面灑水,準備好滅火器材,做好應急措施。

當危險作業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按各公司應急預案執行。

5.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行政部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並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5.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安全單位在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5.2.1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範圍和類別;

5.2.2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5.2.3風險分析;

5.2.4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5.2.5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5.2.6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6、附則: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廢由行政部立案,經總經理批准後發佈。

2危險作業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於本規程。

第三條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後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後,簽署意見,並上報總經理批准。《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

第五條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

第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設備、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現場應配臵充足的消防設備、器材。

第九條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第十條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範圍。

第十一條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

第十二條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完成後,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並將設備器材歸位。

3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所有作業人員瞭解哪些類型的作業是相當危險或者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並對此類作業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理範圍內危險作業許可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3.2進行危險作業的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3.3承包商負責其所屬工作範圍內的危險作業許可安全管理的組織實施。

4.工作程序

4.1危險作業活動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高處作業;

動火作業;

限制空間作業;

電工作業(帶電作業、臨時接電);

4.1.2危險作業活動實行“作業許可審批單”制度。

4.1.3基本要求:

任何危險作業活動,必須先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許可審批單和簽發批准前不得實施作業;

所有作業許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作業指導;

在向承包商委託施工任務時,必須明確交代需要辦理作業許可的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作業許可審批有時效限制,超過時效必須重新辦理。

4.1.4作業許可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則許可視為無效:

危險條件進一步惡化,許可證的措施無法有效控制時;

主要作業人員發生變化時;

發生險情需要撤離時。

4.2各類危險作業活動的適用範圍

4.2.1高處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廠房結構安裝及拆除作業;

離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業。

4.2.2工業動火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氣焊、割作業;

電焊作業;

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進行產生火花的作業。

4.2.3限制空間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進入其他空間狹窄或活動受限的作業場所。

4.2.4帶電作業許可的適用範圍:

在低壓配電盤、控制櫃、配電箱、電源幹線上進行的一般帶電維護作業;

在400V以上高壓用電設備、配電系統上進行帶電或不帶電的安裝或維護作業;

其他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帶電作業。

4.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簽發:

4.3.1安委會負責危險作業活動的作業許可證簽發。危險作業活動包括:

級動火作業;

帶電作業;

級高處作業;

限制空間作業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

4.4危險作業許可的相關職責

4.4.1本着“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則,確定許可證的審批簽發人及相關人員,並落實其職責。

4.4.2作業許可證簽發人職責:

負責管理範圍內作業許可證制度的落實;

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員,負責現場具體作業的安全檢查、監督;

負責對作業施工方案和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

負責對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員提出具體安全要求。

4.4.3現場安全監督職責:

負責對作業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進行檢查,落實許可證上的各項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指定作業監護人,並對其進行必要指導和培訓,確保監護人對設施的安全狀態和人員的安全作業實施全程監控;

每次作業前對作業現場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需要檢測時,達到作業要求後,向作業申請人發出作業指令;

對作業現場進行巡迴檢查,對不符合健康安全環境要求的情況有權要求作業人員立即整改;當作業出現不安全隱患或情況時,有權終止或暫停作業,並收回作業許可審批單;

定期向簽發人報告作業的安全狀態,發現危急情況時,按規定的應急程序指揮應急處理。

作業完成後負責對作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

4.4.4作業負責人(作業許可申請人)職責:

根據作業危險程度,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對作業活動的安全負責,負責落實施工輔助機具、材料、設備、人員,按許可證的要求做好作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把所有的危險及安全預防措施告知所有與此項作業相關的員工,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督促、檢查、指導相關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作業;

4.4.5作業監護人職責:

熟悉作業情況並懂得操作和使用滅火器材,熟悉報警和緊急關斷要求;

準備應急器材,對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守護和監視;

對作業現場周圍至少5m範圍內(包括任何隔牆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進行檢查;

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和不規範行為;

發現異常情況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停止作業;

提醒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注意存在的風險或環境影響。

4.4.6作業人員職責:

具有相關的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素質;

懂得使用現場防護和必要的應急設備,掌握安全環保措施;

對作業場地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

密切注意作業場地的周圍情況,做到“四不傷害”,如條件發生變化,隨時準備停止工作,並向現場負責人彙報;

每天工作完成後,及時清理好工作現場。

4.5作業許可審批單申請、審查和簽發的辦理

4.5.1提出申請:

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危險作業,在進行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查看現場和環境狀況,確認進行何種許可作業後,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提出作業許可申請;

根據作業許可的類型,填寫《作業許可審批單》內容;

作業許可證上應明確作業內容、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地點、直接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負責人、簽發人等內容。

申請者應在“作業起止時限”欄內註明作業的大致起止時間。根據作業許可審批單規定的時限要求(特殊情況具體確定),若超過時限,作業許可證自動作廢,應重新辦理。

4.5.2作業許可審批單的審查、簽發

作業許可審批單由安委會簽發,安全工程師負責對許可證進行審查;

審查者接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證申請後,應對所申請的作業許可內容和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和確認(包括到現場察看),有問題時,及時提出並整改;

審查者在確認符合要求後,交相應的領導簽發。

4.6.5危險作業許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應的“作業控制程序”執行。

4.相關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高處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帶電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間作業安全控制程序

5.相關記錄

作業許可審批單

4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許可證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期間各種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險作業得到有效控制,規範危險作業的許可範圍、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企業船舶建造進行的相關危險作業。

3、需審批危險作業項目

按照施工過程中的風險等級,船舶建造危險作業分為一般危險作業和重點危險作業。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險作業項目

3.1.1220V以上臨時接電作業

3.1.2開/關艙室出入孔蓋作業

3.1.3腳手架搭(拆)作業

3.1.4狹小空間或密閉艙室氣體保護焊作業

3.1.5射線拍片作業

3.1.6化學制劑/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船作業

3.1.7鍋爐點火試驗作業

3.1.8壓載/去除壓載作業

3.1.9救生艇(架)負荷/收放試驗作業

3.1.10艙口蓋啟閉試驗作業

3.2重點危險作業項目

3.2.1熱工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熱工作業審批制度》執行)

3.2.2大件吊裝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3密閉艙室油漆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塗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4船舶液壓管試驗及管系串柴油作業(根據《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試驗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5二氧化碳間作業(氣瓶已經進入二氧化碳間以後)

3.2.6加油、駁油作業

3.2.7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

3.2.8主機試車試驗作業

3.2.9傾斜試驗作業

3.2.10重吊負荷試驗作業

以上需審批的危險作業項目當中已有具體管理規定明確申報審批流程的項目,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4、審批程序

4.1審批責任劃分

4.1.1一般危險作業

a.施工隊班組長/負責人負責申請。

b.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員/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1.2重點危險作業

a.作業長/工程主管負責申請。

b.項目負責人負責審核驗證、簽字。

c.安全主管負責安全檢查和審批、簽字。

4.2審批流程

4.2.1作業申請

a.按審批表要求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在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後方可提出申請;

b.申請人填寫相應作業審批表;將具體情況填寫清楚,包括項目名稱、作業的位置、作業開始及預計完成時間等,並簽字確認。

4.2.2審核驗證

a.驗證審批表上填報的內容真實可靠,確認現場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有效,可以保證作業安全;

b.確認在申請的危險作業區域附近沒有不相容的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2.3安全檢查和審批

在熟悉作業流程、作業性質及作業風險的基礎上,會同相關人員在現場對進行作業人員、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接到已審批的許可證後,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後按要求施工。

4.3審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業申請前,危險作業項目應在單船安全協調會(VSCC)上進行通報,或採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區域內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整體施工安排和協調。

4.3.2在申請許可證前,審批人員應熟悉作業流程、性質,並瞭解作業風險及附近區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業將要同時進行。

4.3.3各審批責任人必須落實好施工安全要求後,方可履行簽字手續。

4.3.4只有在許可證正式完成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後作業才能開始。

4.3.5同一施工區域、同一作業性質、同時作業的項目,工程主管人員應事先協調,儘可能同時審批,以提高審批效率。

4.3.6對於準備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審批不合格的,審批人員應在審批表的空白處註明原因,並對責任人進行教育、警告或按規定處罰。

5、許可證的分發及時效

5.1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5.1.1安全員/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聯許可證備案存檔。

5.1.2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一份

分承包方帶班/施工負責人在施工結束前保留第二聯備查。熱工作業和密閉艙室塗裝作業時,應將許可證懸掛在施工現場。

5.2許可證的時效

各項危險作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當許可證失效後,禁止進行作業,需重新進行審批。

5.2.1單項工程單次連續作業期間內,許可證有效。

5.2.2許可證審批24小時內未進行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3當作業場地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生不相容作業時,則許可證失效。

5.2.4當作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時,檢查人員有權取消許可證,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安全策劃

6.1船舶建造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由項目組(建造組)負責對船舶建造進行整體安全分析和策劃,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險性大的作業項目由企業項目組(建造組)或安監部指定責任部門在施工前進行專項安全策劃並報備。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危險規章制度 篇9

車輛運輸安全制度

1、隨車輛運輸液化氣的司機、押運員,嚴禁在車上點火抽煙,嚴禁攜帶火種上車。

2、未經負責人允許,不得搭乘其他人員。

3、車輛上應配備2個4公斤以上的乾粉滅火器。

4、車輛不準停放在人羣較多的地方(學校、市場等)。

5、載有液化氣的車輛不得被太陽暴曬。

6、車輛不得靠近有熱源、火源的地方行駛及停放。

7、嚴禁超量罐裝、超速行駛。

8、發現車輛上液化氣有泄漏,要迅速作出處理。

9、車輛發生着火,要迅速撲救。

司機、押運員崗位責任制度

1、機、押運員必須持有操作合格證。

2、在出車前必須對槽車的罐體各管道、閥門、儀表等進行認真檢查。

3、出車前對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及附件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失靈、不符合規定時,不能進行充裝。

4、保證運輸途中的押運安全,中途停車必須堅守崗位,不能離開車輛,做好看守工作。

5、熟練使用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排除常見故障。

6、槽車駛入氣站門口登記時,應將車上接地鏈拉起,離開氣站時放下接地鏈。

7、作業前,接合安全地線,配合運行工連接液箱膠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錯,連接後須用液化氣將管內的空氣由排泄閥排淨,不能使軟管內的空氣進入罐內。

8、遇有雷擊天氣,附近發生火災,檢查有液體泄漏,液壓異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裝或卸氣。

9、作業場地嚴禁煙火,並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車檢修後或初次充裝時,必須使罐內的含量少於3%才能充裝液化氣。

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防範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防範於未然,制定本教育學習制度。

一、本公司職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勞動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司機必須持有效的駕駛證和危運證,無證人員,不得參與作業。

二、司機及其他公司職員,分成二個學習小組,交叉組織學習,任何一個職員,不得連續二次缺課,每月參加學習不得少於二次。

三、每週星期二上午8:30—9:30,為安全教育學習時間,公司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一個小組學習,內容主要包括:上級有關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安全條例、安全制度、總結目前的安全工作、糾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公司設立專門安全教育人員,負責建立完善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設施檢查,負責公司的各項安全規則的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負責做好公司每月安全工作報告

五、安全教育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實驗操作,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險排險能力

六、對員工的'安全學習教育情況列入其工資考核,對無故不參加安全教育學習的員工進行處罰,每缺一次扣發工資50元。

七、安全教育人員負責做好每次學習人員的簽名登記,及時表揚好的員工,糾正違規情況,及時向公司經理部反映問題。

八、本制度由公司經理部負責監督執行。

維修保養制度

1、應保持車輛清潔,行駛正常,經常檢查車輛,檢查槽車的充氣罐,及時處理一般問題,發現重大問題向公司彙報,並要求送修。

2、司機應經常檢查車輛線路是否出現火花,檢查煙涵防火器是否完好,檢查所有閥門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必須向公司彙報,並要求維修。

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有足夠維修能力的車行維修、年檢,司機不得隨意到指定以外的車行維修車輛,但車輛在運輸途中遠離淡水,經請示公司經理同意後,可就近維修。

危險規章制度 篇10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範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台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二、建立危險廢物台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台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2、建立台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台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台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台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

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後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

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並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衞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規章制度 篇1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規章制度 篇12

總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務必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危險作業範圍:

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1、2帶電作業

1、3禁煙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審批手續

2、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單位,務必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於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衞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後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2特殊狀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並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狀況允許後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並補辦審批手續。

2、3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佈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規章制度 篇13

為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證運輸安全,規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行為,本車隊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配保養維修、安全質量教育、勞動保護、事故處理等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要求車主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和運輸責任有關保險。對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車輛維修、清洗等作業人員及業務額管理人員,須經地市以上道路運輸管理及機關培訓,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考核合格者,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的',方可上崗作業。

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年檢必須到指定的監測站進行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車況必須到一級技術等級;

2、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到有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許可證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保養;(即二類維修廠)

3、運輸危險化學物時,承託雙方必須籤運輸合同,明確承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必須對所託危險貨物無力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5、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具有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的路單危險標誌和易燃易爆標誌;

6、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主駕駛人,押運員、裝卸工、修理工等與運輸危險貨物有關人員,均要參加上崗前有關業務的培訓;

7、發生危險貨物事故時,駕乘人員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向事發當地道路機關、車輛管理所、保險公司和本公司進行報案;

所有的車主和駕駛人員都必須遵照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執行。

危險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鑑定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第八條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鑑定文書。

第九條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進行安全鑑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鑑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鑑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鑑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鑑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經安全鑑定後,鑑定機構可以收取鑑定費。鑑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鑑定機構提出,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鑑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危險房屋鑑定標準》(CJ—86)。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等的鑑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治理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並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九條治理私有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治理時,其所在單位可給予借貸;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條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並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的,鑑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五條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