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嚴禁佔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妨礙消防安全的物品。

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二條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三條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攔、覆蓋。

第四條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誌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條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2

一、本制度中的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捲簾、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誌等。

二、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安全疏散設施。

三、防火門、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誌燈等消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日常生產經營期間經常性檢查區域內的安全疏散設施,行政後勤服務中心負責日常測試和維護。

並遵守以下規定:

1、禁止在疏散樓梯和通道上堆放雜物,確保疏散通道暢通。

2、在營業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

3、常閉式防火門開啟後,應隨手關閉。

4、不得隨意遮擋、挪用、損壞應急照明燈具及疏散指示標誌。

5、嚴禁隨意操作防火捲簾等設施。

五、每日消防安全巡查應檢查安全疏散設施,檢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等,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六、每季度對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防火門、防火捲簾的功能進行測試,發現故障及時維修更換,確保安全疏散設施完整好用。

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3

1.為加強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2.建築自動消防設施(主要指自動噴水、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的維護管理(無該設施的本條可取消):

(1)建築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後,單位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企業,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築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築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保安部應定期對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並填寫記錄。

(5)點型感温、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3.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杴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台帳,並報保安部備案。

(2)保安部根據有關消防規範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佈置,並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週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錶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採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保安部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鏽蝕嚴重、壓力不足、乾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並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單位或友鄰單位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保安部,補充滅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