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職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考勤管理,規範員工上下班時間,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職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第二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每週6個工作日,根據員工工種和所擔負的任務,公司各部門視情安排、調整所屬員工輪休。

第三條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實行兩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晚班自上午11時至晚上8時。

第四條公司對員工的`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公司財務部,電腦、空調事業部所

屬員工,統一到總經理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四次。營業廳早班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兩次;晚班員工上午11點簽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營業廳負責人監督執行。

第六條員工上、下班簽到,不許弄虛作假,找人代簽到或替其他人簽到,一經發現,扣發代簽人半天工資,當事人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1-10分鐘內簽到出勤者,視為遲到;10分鐘後簽到出勤者視為曠工半天;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者,視為曠工一天。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視為早退;員工早退或下班時間不簽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發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公司所有人員必須先到公司簽到後,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總經辦批准,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員工因公外出辦理業務,需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員工休假(輪休)應提前申請,填寫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批准,交總經辦備案,作為考勤依據,否則,以未簽到作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公司提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效率;確因公司需

要或任務緊迫,員工放棄休假,視為加班。加班應填寫,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門備案,作為考勤和計發工資的依據。加班薪酬的計發,參見。

第十二條員工在下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出勤,以雙薪計發工資: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三天。

第十三條員工因病或因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事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員工工資。

第十四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出勤在位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嘉祥、汶上三聯商場,嘉祥工業園,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發放辦法。

職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組織紀律性,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機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幹部考勤內容包括:在勤、請假、遲到、早退、曠工、點名未到和突發事件處理、重點工作完成等。

2、工作時間就是根據工作需要單位規定的在崗時間。

3、幹部準時到達、準時離開單位指定的工作崗位,即為在勤。

1、幹部請假一律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條》,辦理完審批手續後交辦公室存檔,作為考核的依據。

2、幹部請假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凡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按曠工對待。

(1)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

(2)請假2天以上(包括2天),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由主要領導審批;

(3)請假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的,視作長假,請長假需本人、家屬和單位簽訂長期請假協議,逐級報批;

(4)凡請假者,假滿後必須按時到崗,並在到崗後及時向辦公室銷假,到崗不銷假者,按超假對待;

(5)假滿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向主管領導説明原因,電話續假,並在返回單位後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對待;

(6)領導班子成員請假嚴格按照區級規定執行。

1、機關幹部病假和法定的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視作在勤。

2、機關幹部遲到、早退和開例會點名未到,辦公室做好登記,以備查考。

3、機關幹部職工無故曠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4、申請請(休)假者需預先提前一週填寫請(休)假審批表;請(休)假類別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看户假、計生手術假、病假、事假等。申請事項按規定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申請病假超過一個月,按照長期病假有關規定逐級報批,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銷假、縮短或延長假期在“備註”欄記錄。

5、如遇重點工作、突發事件或節假日確需加班,經主要領導核准後,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助。

6、在本職崗位或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工作上,因未盡職盡責或故意延遲不辦造成一定損失或嚴重影響的,經領導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組織紀律處分

7、特殊時期的特殊情況以單位的規定為準。

職工考勤管理規章制度 篇3

考勤管理

第一節、考勤規定

第一條、作息時間

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時間:8:30-17:30,午餐時間:12:00-13:00。

第二條、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佩帶工作卡上崗。第三條、人事專員負責日常考勤,並在每月第三個工作日之前將上個月的考勤表彙總,作為計算當月工資的參考之一。

第四條、工作卡作為員工考勤和內部工作證件,不得遺失或損壞;如工作卡不慎丟失或忘帶,到行政辦辦理補卡手續或登記。

第五條、因公外出

(一)員工經批准在市內辦理公司事務視為因公外出。因公外出時間一般在1個工作日以內;

(二)員工因公外出時,需於外出前向部門負責人説明外出原因,填寫“因公外出申請表”,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人事專員存檔;

(三)外出交通工具一般為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向總經理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乘坐出租車,如辦理緊急事務,攜帶重物或貴重物品,去銀行存取大量現金等;

(四)員工因公外出不得辦理私人事務,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將視作曠工一天處理,同時員工自行承擔外出所有的交通費用;

(五)因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請索取發票,以備報銷之用。第六條、遲到、早退的界定

(一)遲到:超過上班時間5分鐘至30分鐘;

(二)早退:提前5分鐘至30分鐘下班者,視為一次早退。

第七條、如遇考勤機故障致使本人不能按時打卡,或員工因公外出或忘記打卡,請在人事專員處填寫“打卡異常登記表”。因公務或忘記打卡的員工必須於次日午餐前登記,交人事專員處予以確認。

第八條

遲到、早退的處罰規定

(一)當月遲到/早退次數將影響到當月的績效考核;(二)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按事假半天處理;

(三)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如事先請假,並於事後補齊手續,按事假處理,如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按曠工論處。第九條、以下行為視為曠工:

(一)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未按請假流程請假或假期滿後未經批准擅自延期的;

(二)上班時間脱崗,辦理私事或拒絕工作的;

(三)出差員工未按要求向部門負責人彙報工作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休假的;

(五)員工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離職手續即離開公司的,視為曠工。

第十條、無故曠工者,每曠工一天按日工資標準(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計曠工七天者,按規定處罰後,視為主動離職。

第二節、加班與調休

第十一條、經直屬領導批准的延長工作時間視為加班(出差員工除外)。以下情況屬於加班範圍:

(1)因工作需要,由部門領導指定在休息時間內繼續工作的視為加班;(2)因工作需要,由部門領導指定需在週末或節假日繼續工作的視為加班。第十二條、加班需要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一)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二)人事專員根據考勤記錄或其它加班證明資料核實加班考勤,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其他證

明材料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三)不辦理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四)開會、培訓、應酬、出差。

第十四條、加班原則

(一)儘可能限制加班加點,保障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

(二)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

(三)確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員工本人需填寫“加班審批表”,直屬領導批准後進行加班。

第十五條、加班申報程序

1、工作日加班,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當天下午五點前,要填寫“加班審批表”,報直屬領導審批後,交人事專員備案。

2、週末或假日加班者,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5點前填報“加班審批表”,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直屬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給人事專員。

3、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者,相關直屬領導要加以額外説明。

4、如果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需要簽字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電話聯繫領導獲得批准,並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簽名的“加班審批表”交給人事專員,待領導回來後補籤。

第十六條、加班調休

(一)公司加班補償一般實行調休制。

(二)調休時間標準:

1、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2、週六、週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4、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調休的員工,核發加班工資進行補償。第十七條、加班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算,最小加班時長1小時,滿半小時即按1小時計算。

第十八條、員工加班後,各部門將在不影響部門職能發揮的情況下,有計劃地安排調休。為便利公司的正常營運,調休應儘可能安排在淡季。員工調休需填

寫“假期申請表”,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由人事專員處備案。

第十九條、加班員工享有加班補貼。加班補貼包括交通補貼和誤餐補貼。

第三節、假期管理

第二十條、假期分為有薪假期、無薪假期。有薪假期薪資包含每月員工所發放的所有薪資福利項目;無薪假期即休假日無任何形式的工資,當月工資應扣除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一條、事假

(一)事假為無薪假期,其最小統計單位為半天。超過半天,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病、事假可以衝抵調休或年假;

(二)員工事假單次最長不得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個工作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三)員工需請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緊急情況或因病不能到崗,應及時報告直屬領導,事後補辦請假和銷假手續。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病假

(一)公司正式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有薪病假,超過5天,計為無薪病假。病假也可由年假衝抵;

(二)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請病假者,請一天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合肥市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歷和假條,不能提供該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三)員工有薪病假期滿後,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准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癒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

(四)醫療期不超過一個月的,醫療期間按全薪的80%發放工資;

(五)病假超過一個月醫療期後,仍確實無法工作,經公司批准可在合同期內保留職位,此期間工資按照不低於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第二十三條、工傷假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因公工傷事故,直屬領導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並立即作出處理,並進行報告至總經理。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

工傷假。工傷假屬於有薪假期。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到醫保定點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法定假日

公司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每年享有以下有薪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女員工可在婦女節(3月8日)享有半天有薪假期(遇休息日不順延)。具體的放假安排參照政策規定及公司具體情況另行通知。第二十五條、年假

(一)年假天數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二)年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假為有薪假期,可分期休假,最小可分至半天。

(三)年假原則上只能在本使用,不補休、累積或以薪資代替。當年年假未使用,則視為對公司的無償貢獻。

(四)員工休年假需提前一週提出申請,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人事專員核准後方可執行。部門負責人休年假需報呈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六條、婚假

(一)婚假天數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婚假遇節假日不順延。婚假為有薪假期。

(二)員工請婚假,需提前一週向人事專員書面遞交休假申請,經總經理批准,並做好假期工作交接方可休假。

(三)婚假自結婚註冊之日起,半年內有效,且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第二十七條、喪假

(一)員工的直系親屬(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申請3天喪假。

(二)喪假為有薪假期。

(三)喪假按自然日計算天數,含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的不再另外給假,屬一次性假期。

第二十八條、產假

(一)女員工可享受產假,產假天數參照公司相關規定。懷孕女員工必須於預產期前至少一個月憑準生證申請請假。產假結束後回公司上班需向人事專員提供子女出生有效證明(如:出生證等)進行銷假;

(二)在職男員工配偶合法生育時可享有護理假,護理假天數參照公司相關規定。男員工休假前須持準生證申請,休假完後須向人事專員提供有效證明(如:出生證)進行銷假。護理假按自然日計算天數,含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的不再另外給假,屬一次性假期。

(三)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晚育的女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獎勵假天數參照公司相關規定。

(四)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有薪假期以供月檢;

(五)產假為有薪假期,按自然日計算天數,含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的不再另外給假,屬一次性假期;

(六)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七)產假結束後需續假的,按事假處理;

(八)哺乳期規定:女員工產假後嬰兒一歲以內可享有哺乳期,哺乳期為每天兩次,每次半小時,該假期為有薪假期。

第二十九條、休假程序

(一)各類休假均應提前申請,請假人填寫“假期申請表”,説明請假類型或內容及天數,逐級審批。假期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

1、請假(含調休)天-1天,員工填寫“假期申請表”→部門負責人簽字→人事專員備案;

2、請假(含調休)天以上(含天),員工填寫“假期申請表”→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簽字→人事專員備案;

3、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字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電話聯繫領導獲得批准,並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簽名的“假期申請表”交給人事專員,待領導回來後補籤;

4、請假超過5天(包括年假、婚假、產假等),應提前向人事專員申請,依

審批程序審批,並協助直屬領導做好人員接替工作。

(二)年假、婚喪假、產假等特殊假期,須經人事專員事先統一核准天數。

(三)休假結束後,員工應在返回當日銷假,公司按員工銷假日期計算假期的實際天數。

(四)員工因突發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續事先請假,則應在當日上班後2小時內電話通知公司領導,説明請假理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然後在銷假時補辦請假手續。超過三天未補辦手續,按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