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違反公務用車改革紀律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目的與原則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用車改革紀律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公務用車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紀委、省紀委關於公務用車改革的精神,針對公務用車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新的情況,堅決制止各種不正之風和破壞公務用車改革制度的現象,維護公務用車的秩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的適用範圍:全市已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黨政羣機關單位及其公務人員,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及所屬人員。

第三條制定本細則的基本原則是:

(一)嚴格要求,支持保護改革創新;

(二)突出重點,強化領導幹部執行公務用車改革紀律;

(三)平等公正,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實事求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恰當量紀;

(五)教肓與懲戒相結合,以加強思想教育為基礎,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為手段,嚴明紀律,維護車改制度順利推行。

第二章違反公務用車改革紀律的行為及追究辦法

第四條已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市直機關單位及其公務人員凡出現下列情況的,均屬違反公務用車紀律的行為:

(一)利用職權向下屬單位或管理相對人借用車輛供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二)利用職權將私家車的開支費用拿到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的;

(三)利用職權向車輛定點加油、維修、保險單位索要個人好處的;

(四)虛增車輛維修經費開支,弄虛作假到公家報銷經費的;

(五)將公車油料轉倒給非本單位車輛使用的;

(六)在公務用車改革中,將單位車輛隱瞞、出售、轉讓給下屬單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務活動中,因節省交通費用而出現(三次以上)早退、遲到、缺席等現象的;

(八)將公車用於非執勤非接待的人員進行旅遊觀光、休閒娛樂及其他非公務活動的;

(九)非公務執勤需要,將公車開至賓館、酒樓、歌舞廳等消費娛樂場所消費的;

(十)將公車用於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或其他非執行公務人員乘坐的(除發生人員傷病、自然災害緊急救助情況除外);

(十一)將公車用於個人辦私事或幫助他人辦私事的;

(十二)沒有辦理出車派遣登記手續,擅自動用公用車輛的;

(十三)非因執勤需要,將公車停放於單位固定停車場以外地方(需維修保養將車停放於維修場的除外)的;

(十四)將公車用於接送個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違反公務用車改革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已實行車改的單位和個人,凡發現上述違反公務用車改革紀律行為的,發現1次的,進行誡勉談話,扣發一個月的個人交通補貼;發現2次,通報批評,扣發2個月個人交通補貼;發現3次,除扣發全年個人交通補貼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個人及單位領導的黨政紀責任。

第三章執行

第六條凡負責駕駛、管理車輛的司機和司機因休(事、病)假不在崗位時單位指定的臨時司機,是單位留用執法執勤車管理使用的主要負責人。因違反公務改革用車規定需要追究責任,扣發交通補貼時,按下列規定扣發:1、司機或臨時司機違反規定使用公車,是受其單位領導安排的,在其應扣發的交通補貼中,司機本人與有關領導各負責一半。2、司機和臨時司機違反規定使用公車,需要扣發交通補貼,不屬其單位領導安排的,一律由司機或臨時司機承擔。

第七條因違紀而扣發交通補貼的業務承辦工作由市紀委黨廉室與財政局負責,黨廉室負責調查核實違紀事實,呈報紀委主管領導審批後作出扣發決定,由財政局在違規者所在單位的交通補貼經費中扣發。

第八條為有效防止“補貼照領,公車照坐”的現象發生,實行獎勵舉報辦法。凡舉報查實,實施扣發交通補貼的,將扣發的交通補貼全額獎勵給舉報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