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户和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範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範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製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四爆破作業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後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徵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並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後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築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後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户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佔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築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並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二單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氣幹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户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並向社會公佈搶險搶修服務電話並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户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户發放安全用氣手冊並安排專人對用户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諮詢。定期對用户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燃氣經營的氣源。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範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後,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後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並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後,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後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並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後,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並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揹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並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後,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五清”指管線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防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誌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並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並上報主管部門。

9.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範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麪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鬆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採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並上報公司

領導。

10.檢查管道周圍

5米範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温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它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

50米範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並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檢查管道兩側

100米範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並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繫,以便採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瞭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後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繫方式和聯繫人員

15.檢查經批准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瞭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並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於公司制定措施。

16.對於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

110”進行處理。

17.檢查管道保護範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於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9.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打開井蓋,通風

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後(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於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煙,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20.對於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

鑑定外,還應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工作任務及內容

(1)將燃氣安全、不間斷、穩定地供給用户。

(2)經常對站區工藝管線、庭院及外線管網地下構築物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燃氣供應設施的完好。

(3)及時、迅速地排除用户,站區、管網出現的各類設備故障。

(4)經常巡視燃氣管線,及時發現管線上及閘門井、抽水井上有無違章建築,並作處理。

(5)定時排放抽水缸內積水。

(6)配合完成物業公司下達的燃氣施工項目。

(7)建立客户維修登記卡,及時處理報修項目。

(8)詳細記錄站內燃氣設備的運轉情況,並做維修記錄。

2.燃氣站運行管理規定

(1)運行人員職責

1)熟悉燃氣站工藝流程及外線管網走向。

2)瞭解液化氣儲罐,蒸發器,烴泵等設備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規程。

3)定時對站區設備運行進行安全巡視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4)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瞭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區供電,照明設施的控制系統。

5)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彙報。

6)掌握常用維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夠從事常規設備保養和維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結束前半小時以內為交接班時間。

2)未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結束前,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交接班組織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長負責。

3)交接班時由兩班次人員共同檢查運行記錄;設備狀態,截門開關情況,儲罐壓力,温度,液位情況。

4)上一班次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講明,本班內發現處理了哪些問題,遺留問題,繼續運行時應重點注意哪些部位。

5)交接班人員認真檢查現場後,雙方代班長在運行記錄上簽字。

6)當班人員應完成本班任務。本班次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本班內消除;如客觀原因無法處理時應及時上報並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在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事故,由交班人員負責,在接班人員簽字接班後,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員負責。

8)交接班記錄必須書寫工整,不得用鉛筆填寫,並妥善保存好,不得塗改,撕毀,並留檔存查。

3.燃氣站崗位責任制

(1)站長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站進行全面系統地管理。

2)在保證日常生產的同時,負責解決日常發生的技術問題或向有關部門請示,並將問題及時反映給上級主管部門。

3)負責制定燃氣站綜合管理制度及設備保養規程並不斷完善。

4)根據工作計劃,定出燃氣站生產運行安全保證制度,職工教育的具體計劃,並定期組織對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實施的檢查工作。

5) 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獎勵在本崗做出貢獻的職工,糾正違反制度的現象。

(2)燃氣站運行人員的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城市燃氣法規、法令,在主管領導帶領下,負責燃氣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

2)根據用户用量變化,針對各季節温度的變化摸索總結出蒸發器工作的規律。

3)做好設備運行保養維修記錄,安全消防檢查記錄。

4)接受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正確使用各種維修工具。

5)定期巡視站內燃氣管線,燃氣設備,有無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檢查閥門井有無泄漏燃氣管線上有無違章建築。

6)負責進油等日常生產工作。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標

為規範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確保有關安全經費的專款專用,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公司、員工以及公共利益,結合本公司安全生產費用實際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各級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工作。

3.管理職責

公司領導:負責安全費用的審批和對重大安全投入進行決策。

財務部:負責安全費用的預算、支出、結算及管理。總經理辦公部:負責對有關職業健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理。

黨羣工作部:負責對有關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具體規定

4.1安全費用包括

A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資金投入。

B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

C安全設施、安全連鎖、報警裝置、安全通訊設施、防觸電、防雷設施、防噪聲防塵設施等費用。

D職業衞生改進、檢測費用,員工休息、洗浴設施費用。 E應急設備投入和人員組織費用及應急演練費用F事故隱患整改費用。

G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推廣費用。 H其它為提高安全狀況所需費用。

4.2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開展安全生產活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專款專用,列入當期成本費用。

4.3公司計劃財務部應於當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別造具安全生產費用的“下一年預算”和“上一年度決算”。在上報董事會、總經理的同時,抄送工會和安全技術部。

4.4如較大的安全項目或安全資金不足時,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臨時追加安全資金,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費用。

4.5各分公司、各管理項目須確保各項涉及安全事項的資金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列支,投入及時、到位,嚴禁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須報公司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萬元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並將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罰款項併入,每年年底對年度安全管理指標進行考核,對完成指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總裁算中足額列支,投入及時、到位,嚴禁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須報公司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萬元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並將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罰款項併入,每年年底對年度安全管理指標進行考核,對完成指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天然氣用户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保空氣流通,用户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户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瞭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後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並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並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後先點火後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後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週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並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後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後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範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範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保證食堂膳食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全體師生及職工的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照學院後勤部的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 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 食堂煤氣管道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 每個員工必須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從容處理。

五、 樹立防患於未然意識,任何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煤氣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反。

六、 食堂設置專門的消防安全員。職責是檢查煤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記錄,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七、 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着開電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嗅到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後方可點着火種,打開燃氣灶氣閥,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九、 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廚具應按爐具使用説明書和指示標誌操作。

十、 下班前應關好爐灶總開關,並檢查有無泄漏做好記錄,確認無任何異常後方可離開。

十一、 定期(每月)檢查煤氣設施,及時發現問題並做相應處理。

十二、 煤氣設備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不能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備,保持管道設施乾爽清潔,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十三、 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老化、穿孔甚至斷裂等情況。

十四、 廚房內不得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發現煤氣使用壓力異常或泄露等意外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開關,杜絕各種明火及靜電產生並立即通知煤氣公司進行處理。

十六、 在表閥或調壓總閥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先進行人員疏散並立即通知煤氣公司進行處理。

十七、 廚房應備有有效的滅火器,使用期限即將到期時及時進行更換。

十八、 煤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即切斷電源及煤氣氣源,按下消防警鈴告知其他人並報警,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滅火器滅火。

為了加強燃氣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發生事故,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制度: 1.對燃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操作上崗。 2.值班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燃氣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 值班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飲酒、睡覺,要加強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燃氣調壓站、燃氣表房、餐廳、職工食堂的燃氣閥門房間,應由專人管理負責,不準當倉庫、休息室,並設有明顯的.標誌牌。房間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燃氣管道、調壓站、鍋爐房、燃氣熱水器、廚房(、閥門等燃氣設施,都要由專業人員負責檢修,嚴禁非專業人員檢修或拆卸。

6.要經常檢查各管道節門及燃氣設施,防止燃氣泄漏。在燃氣設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種。

7.檢修泄漏燃氣部位時,應按檢修操作規程,應使用銅質工具,穿不易產生靜電的衣服,並要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防止產生火花引起事故。

8.嚴禁私自拆、裝、移、接燃氣管和燃氣設備,嚴禁亂拉亂接膠皮管,接用燃氣設備。

9.嚴禁在本項目範圍內使用和貯存液化石油氣罐。 學校使用燃氣的場所,目前為食堂,用於食品加工烹飪。不作他用。為實現燃氣使用的安全,現制定以下條例: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並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准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召集電工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二、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應找專業部門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户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户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户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户。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户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户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户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條用户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户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户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卧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户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應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正確使用瓶裝液化氣或管道天然氣;

2、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燃氣設施的使用、管理,適時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受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氣安全知識;

3、使用燃氣必須遵守有關燃氣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有關技術規範,所使用的燃氣、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質量標準,不得擅自拆改或超期使用;

4、餐廳、廚房內的燃氣設施(鋼瓶、減壓閥、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爐具等)必須每日檢查,發現泄漏、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關閉閥門。檢修時,不得在火險隱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廳、廚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氣的鋼瓶的庫房必須保持空氣流通。不得將裝有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倒置、加熱、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氣瓶應定期檢查,應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氣瓶閥下的檢驗標誌環,不應使用超期未檢或報廢的鋼瓶。對於一般民用,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四年應檢驗一次,YSP-118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氣瓶每三年應檢驗一次,對於使用期限15年的鋼瓶應做報廢處理;天然氣計量調壓裝置應定期檢測;

7、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嚴禁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8、燃氣會導致橡膠和塑料老化,應使用專為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而設計的專用軟管,軟管和減壓閥等易損易耗件應定期更換;

9、停止使用燃氣後,應及時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10、按規定配置防火、滅火器材,並逐步推行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11、與供氣單位簽訂安全用氣協議,接受供氣單位安全檢查及技術指導;

12、遇到燃氣泄露的緊急情況,應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或動用任何電器或電子設備,打開所有門窗,保證足夠室內通風,較大的氣體泄露或着火,應立即疏散所有室內人員,並向119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