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印花税暫行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 税務局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內地税發[2019]32號 發文日期:2019-05-20

內蒙古印花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徵管漏洞,方便納税人,保證印花税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蒙古印花税暫行條例,僅供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徵管漏洞,方便納税人,保證印花税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現行有關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區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税條例》所列舉應税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税的納税人。

納税人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税義務。

第三條地方税務機關是印花税的徵收管理機關,負責印花税的核定徵收管理。

第四條納税人應按照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的要求,統一設置《印花税憑證登記簿》,納税人內部由多個部門對外簽訂、保管應税憑證的,各部門應定期把本部門合同、書據、證照的發生情況(合同號、金額等)傳遞到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集中登記、妥善保存應税憑證,已備地方税務機關查驗。

《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的登記內容包括:應税憑證種類、憑證書立雙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税憑證金額和憑證號等,具體項目及登記簿式樣由各盟市地方税務局確定。

第五條主管税務機關應當指導應税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税憑證的單位,制定符合納税人實際情況的應税憑證登記管理辦法,保證各類應税憑證全部、及時、準確地進行登記。

第六條各盟市地方税務局應加強對印花税應税憑證的管理,並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納税資料管理辦法。

應税憑證應按照《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2019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各盟市地方税務局應定期對各行業、各類應税合同簽訂情況、合同金額佔該類業務總金額比重、不同行業及不同類型應税項目印花税收入情況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税狀況及税負水平。

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税人印花税涉税業務發生情況、印花税完税情況、應税憑證登記簿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徵收薄弱環節及納税疑點户,並實施重點核查。

第八條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納税人未按規定建立、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二)不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且不提供應税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照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納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依據納税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採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徵税比例,計算徵收印花税。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税税額=銷售(營業)收入(採購成本、費用等)X核定比例X適用税率

第十條核定徵收印花税的計税依據和核定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2、貨物流通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60—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對批量銷售貨物的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50%—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3、建設施工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4、外貿企業:採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5、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和適用税率計算繳納。

具體由各盟市地方税務局在上述幅度範圍內確定,並報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備案。

十一條對實行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下達《核定徵收印花税通知書》(見附表),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税依據,並在納税人税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税徵收方式確定為核定徵收。

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設置印花税徵收台賬,分單位記載核定比例、計税依據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税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税納税情況、分户納税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三條實行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納税期限為一個月,納税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税。税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税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條實行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已被代徵的印花税款,應主動出示完税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税務機關確認無誤後,可從以後期間同類應税憑證應繳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條實行印花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書立、領受未核定徵收印花税憑證的,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税。

第十六條地方税務機關對核定徵收的納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徵收比例一經確定,一般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地方税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領受不經常發生的應税憑證,可委託書立的單位代徵印花税。

第十八條地方税務機關可將委託書立代徵印花税的單位,同時確定為印花税代售人,並按規定支付代售手續費。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加強印花税的監督檢查,凡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納税人超過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定的繳納期限不繳税款、不如實提供當期應税收入、費用或合同金額等少繳税款的,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 6月 1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關於印發購銷合同類印花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税發[1998]138號)停止執行。

附件:核定徵收印花税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地方税務機關核實,決定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下列印花税應税憑證實行核定徵收。請於納税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

核定徵收項目

核定計税依據比例

購銷合同(採購環節)

購銷合同(銷售環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

核定部門

主管税務機關

(簽章)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