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最新解讀

對於無照經營的行為,應該嚴格處罰。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最新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最新解讀

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重要性

無照經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廣大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人民羣眾的生活、生命財產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從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隱患大,如近年來發生火災事故、煤礦安全事故;二是消費安全隱患大,不符合標準的無證無照經營的食品、飲食嚴重損害了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現在身體一體檢就是這高那高,都是吃的);三是國家税費流失大。從職責上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國家賦予了工商部門主要職責之一,如果不取締,放任自流,聽之任之,坐視不理,那就是失職,有些人可能認為,不管、不辦照責任相對小一點,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准入了不加強管理有責任,不準入長期不作為失職瀆職更大。從科學的發展觀看,科學的發展觀不但要追求經濟發民的速度,更要追求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無歸經營雖然為老百姓產生過一時的經濟效益,但負面影響遠遠超出了經濟市場的範疇,已經成為對人口、資源、環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個方面造成嚴重影響的社會問題,所以,查處取締無照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社會經濟問題,對我們執政能力工作作風重大考驗,對社會來講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對工商部門責無旁貸,勢在必行。

二、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注意事項

1、一個法律責任。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這一規定,一方面要求我們要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舉報作出快速反應,另一方面還要切實有所作為,從而增強履行職責的約束力。

《辦法》第十九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登記發放開始到日常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以及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都設定了嚴格的法律監督及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核發營業執照、不履行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或者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不作為,不僅是追究行政責任,而且還要依法追究收受他人賄賂、濫用權利、玩忽職守等刑事責任。因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慎重對待,切不可掉以輕心。

對無照經營户收取管理費,默許其經營而不予以取締,即是一種縱容行為,如果因此而發生某種重大責任事故,就有可能導致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面臨嚴格的社會監督和嚴厲的法律約束,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不但要有所作為,而且要全力以赴,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手段,真正達到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説,《辦法》也是促使我們切實履行職責的一道紅線。

例一:(《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未出台之前)

《法制日報》2019年3月報道,陝西山陽縣楊地鎮一家無任何手續的鞭炮廠爆炸炸死13人,重傷4人,因監管不力,縣公安局治安股長、楊地派出所所長以玩忽職守罪被依法判刑。如果此事件發生在2019年3月1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之後,按照《辦法》賦予的“嚴重違法無照經營行為要及時查處”的職責,工商部門相關人員恐怕是難辭其咎。

例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未出台之後)

2019年曝光的山西無證無照黑磚窯事件,因非法用工,導致人員傷殘嚴重,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賦予有關部門的職責,依法追究了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2、重視兩個問題。

一是堅持查處與引導、處罰與教育相合的原則。

《辦法》關於無照經營行為的明確界定和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規定是體現了從重、從嚴的原則,但考慮到無照經營的各種複雜原因,同時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辦法》第八條規定“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因此,在無照經營的查處上,基層工商部門一定要貫徹這條原則,區分無照經營的不同情況、不同原因、違法情節的輕重,克服以罰為主的指導思想,糾正簡單粗暴的執法作風,引導無照經營者走上合法的軌道,切實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執法人員應準確把握處罰尺度,寬嚴相濟。

二是準確謹慎採取強制措施。

《辦法》在賦予工商部門執法權力時,對行使權力的程序、條件作了細緻的規定。執法人員在查處無照經營行政時,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財物及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行政處罰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的程序執行,履行報批手續。採取強制措施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如果方法不當,易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引起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只有在不採取強制措施就不足以以制止違法行為或可能引起嚴重後果時,才應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措施的對象必須是無照經營者及與無照經營活動有直接關係的財物,當事人用於個人或家庭生活的物品不在採取強制措施的範圍之內。(如無照經營服裝經營户,只能沒收用於無照經營的服裝,而不能沒收店裏所擺設的其它物品。)

3、注意三個區別。

一是有前置審批條件的與無前置審批條件的區別。一般有前置審批條件的是建築、印刷、食品衞生、金融證券、文化娛樂、醫藥衞生、礦藏開採、互聯網經營等一些特殊行業。國家對這些行業的管理較為嚴格,這些行業的無照經營行為較易產生社會危害後果,要予以查處;一發現有產生危害後果的可能,及時予以查處,對於無前置審批條件的其他行業,則應儘量引導規定。

二是服從監管者與抗拒監管者的區別。對於較為主動地接受監督管理的無照經營者,不一定非要採取扣、罰款的措施,完全可以責令補辦營業執照,引導其合法經營。這樣一則可以減少執行衝突,完全可以責令補辦營業執照;二則可為進入市場的無照經營者提供合法的就業途徑;三則可以培植必要的税源和費源。對於抗拒監督管理,經多次通知,仍拒不辦理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者,則查處要快,處罰要重。

三是下崗失業的無照經營者與其他無照經營者的區別。下崗人員從事市場經營,自謀出路,國家相當鼓勵,為此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幫助下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因而,處理下崗失業人員的無照經營問題,法律宣傳一定要透徹,説服工作一定要細緻,真心地對其“引導、規範”,決不能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一見就罰,搞不教而誅,應該堅持防止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4、走出四個誤區

誤區之一“燈下黑”。《辦法》可謂利器,但在不和地方仍有“漏網之魚”,有些漏洞便出自工商部門內部。對於辦公場所的左鄰右舍、工商幹部的親戚朋友等的無證經營行為,常常不能一視同仁。説輕了,是沒有過好人情關重;説重了,就是執法黑幕。

誤區之二“向錢看”。主要表現為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的“三重三輕”:重查處,輕引導;重手段,輕效果。我們不是反對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使用罰款手段,《辦法》中就有多處關於罰款的規定,但切記罰款不是唯一的手段。

誤區之三“一陣風”。這裏所指的“風”是指突擊式和集中式清理無照清理無照經營行為。我們的一些基層工商部門之所以衷情於“一陣風”的方式方法,主要是在思想上對清理無照經營認識不足,決不能風頭認真、風過撤兵、風停不問。無照經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具有複雜性、艱鉅性、長期和隱蔽性,應做好長期作戰的思想問候語備,對無照經營的整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誤區之四“單打一”。《辦法》對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經營場所等條件的處罰規定是很嚴厲的。但是,不少地方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往往只查處經營者,而對其提供方便的很少觸及,這就是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中的“單打一”。專門對為無照經營行為提供方便的要作出處罰決定,就是要剷除無照經營行為的土壤,而“單打一”的做法,恰恰給無照經營者留下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間。

對無照經營查處要實行聯動監管。去年經工商部門努力,市政府出台了《襄樊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聯動監管暫行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實行“政府領導、工商牽頭、部門參與”的聯動監管機制。我們各級工商部門要堅定不移地按照市政府要求,在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中,要“做好一個彙報、加強兩個配合、建立三個機制”:

一個彙報。各級工商部門在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中,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發揮各級政府聯動作用。

兩個配合。一個要加強職能部門的聯繫、協調,對有前置許可的無照經營,要以公函的形式,通知和抄知相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第二要加強與街道居委會、社區、村委會聯繫、協調,對那些在城鄉結合部、村組、社區的無照經營,要加強聯繫,取締他們的支持,做好對隱蔽性無照經營的查處。

三個機制。一是聯動監管機制。無照經營查處包括工商、文化、衞生、公安等多個部門,聯合辦公、聯合執法、聯合審批。二是日常監管機制。工商部門特別是基層工商所要建立“日巡查、周通報、月清理”的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機制。三是長效監管機制。要長短結合、標本兼治,建立預防、舉報、准入、巡查、監管,到檢查、督辦、考核等為一體的長效工作機制,實行長效監管。

三、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把握的要點

1、無照經營行為

首先,《辦法》第四條規定了5種無照經營行為,其中前四款是無照經營行為,第五款定為違法經營行為。《辦法》將“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的違法經營行為”作為無照經營查處,對擅自從事不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超範圍經營的行為,未納入《辦法》查處。因此,不得將任何超經營範圍的違法行為都視為無照經營的行為,這是無照經營定性和超經營範圍定性的根本區別。

其次,未經核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不全是無照經營行為。相關法規對未經核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均有一個條件,即:以該類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果沒有以該類企業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則屬《辦法》中的無照經營行為,如果以該類企業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則屬於違法行為。二者的共同點是無照,不同點是看是否以該類企業名義。因此在辦案中要分析案性,具體把握。

第三、對企業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的非法經營行為應視為無照經營行為。按各類企業登記法規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除本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外,還要為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企業未辦理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未領取執照擅自經營的行為,應視為無證照經營行為。

2、無照經營場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9條關於職權行使的規定中有兩處關於“無照經營場所”的規定。該處的場所應指無照經營當事人的經營門店,而不包括生產車間、倉庫等場所。原因在於,經營門店是其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窗口,而生產車間、倉庫等是為門店的經營活動服務的,一旦經營門店被檢查、查封,生產車間、倉庫等都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也有人對這一點不理解:我們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時是可以檢查、查封生產車間、倉庫的,為什麼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時就不能對生產車間、倉庫進行檢查、查封了呢?其原因就在於對假冒偽劣商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一是法律早有規定,二是人民羣眾呼聲較高的打擊對象,而無照經營的商品其本身對社會並無太大危害,僅是其經營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擾亂了行政管理秩序。

可能有人還會問:那些沒有門店、只有倉庫、上門推銷、送貨上門的無照經營者難道就不能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處取締了嗎?應區分具體情況來定:

(一)以住宅為主,兼有生產車間、倉庫的,我們肯定不能檢查、查封,即不能以經營場所論。

(二)以生產車間、倉庫為主,兼有守夜牀輔,其主要功能是為門店裏的經營活動服務的,不能以無照經營場所論。

(三)以生產車間、倉庫為主,兼有守夜牀輔,達到兩個條件的也可以以無照經營場所論,依法實施人查、查封的行政行為。這兩個條件是:(1)違法當事人沒有與其車間、倉庫商品規模相適應的經營門店;(2)有證據證明車間、倉庫裏的商品專門用於經營活動的。只有這樣,車間、倉庫才演變成了無照經營的場所。

3、關於查封、扣押對象的限制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9條第(四)、(五)、(六)項是關於查封、扣押對象的規定。

第(四)項規定:“查閲、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標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這裏重點注意“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界定,無關聯的東西不要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就是違法行政。

第(五)項規定:“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這裏重點主意“專門用於”的界定。無照經營的商品,當事人可以轉作自己的生產生活資料,而對其實施強制措施,勢必影響當事人對其合法財產的處置權,因此,我們在適用該項時,對無照經營的財物,當事人同時也可以用於自己生產生活需要的,在實施強制措施時要給當事人留足生產生活的必須部分,否則,就會導致強制措施錯誤。(如殘疾人賣輪椅,共有6個,其中1個平時自己使用,在採取可強制措施時,不能把6個全部沒收,要保留一個給當事人生活使用。)

第(六)項規定:“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這裏重點注意“有證據表明”的界定。也就是對“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進行查封時,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即將查封的場所是上述四種無照經營場所,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話,就不能查封。

4、關於強制措施的實施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0條至第12條是關於強制措施的規定。根據以往我們實施強制措施的實踐,本人認為還應掌握以下細節: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第三款規定:“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的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的執行,送達當事人。”這裏我們應該注意:其一,查封、扣押手續的執行,特別是針對的財物,必須在財物清單上註明價格和價值,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6條的實施作準備;其二,必須給查封、扣押的財物貼封條和拍照片,防止查封、扣押的財物破損和與其他當事人的查封、扣押的財物相混淆;其三,在查封、扣押的文書上必須有查封、扣押的地點和財物保管人的記載,防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6條難於認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1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第12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本人學習認為:一是第12第的“作出處理決定”是指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資料作出處理決定,而不是指對無照經營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首次15日的強制措施到期前,需要延長15日的,除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還必須製作延長15日的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且必須在第一個15日到期前送達當事人,否則,當事人有可能在第一個15日到期的第二天動用被強制的財物。

5、許可部門吊銷、撤銷許可後變更登記問題

《辦法》第七條規定,許可審批部門在吊銷、撤銷許可證或批准文件有效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辦理變更登記問題。

(1)有的同志提出按我們的工作程序應是先責令當事人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作變更才可以撤銷或吊銷,而不能先註銷、吊銷,再變更。應許可審批部門的吊銷、撤銷許可證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三種情況對工商部門的要求,兩個“或者”是並列關係,並非遞進。但在具體執行中我們還是可以先行責令變更(因有的只是經營範圍中某一項不得再經營),拒不變更的,方可依法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二)關於企業在5個工作日時差內繼續經營的責任問題。這裏有兩方面責任需講清:一方面是在此時差內的企業“無許可證(或文件)非法經營”問題,應自喪失許可之日起按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另一方面是此期間發生的管理責任問題,在工商機關未接到通知或舉報又未發現之前是不應受責任追究的。

四、有關登記事項解答

1、如何理解和實施“當場予以登記”

行政許可法第56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這一規定是工商登記機關實施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設立登記的特別規定,應當普遍適用。這一特別的規定、簡化的程序縮短了登記的一般法定期限,符合便民、高效、優質服務的立法原則。同時,也符合登記應當向形式審查方向過渡,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的改革要求。

(1)當場登記的前提條件:一是申請材料齊全,是指申請人提交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二是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格式文體符合規範、記載內容符合法定要求、材料的效力符合法定時限。

(2)當場登記的內涵:“當場”的直接含義是指應當在登記要關場所作出決定,同時在時間上應當有個限度。這個限度不同於“即時”,但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個人認為24小時之內為妥。

2、如何理解和實施“實質性審查”

行政許可法第34條第3款規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無原則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許可法第56條後一句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上述規定是登記審查程序中有關實質性審查的具體規定。

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又稱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審查制度實際上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性審查為輔。形式審查是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查。實質性審查是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的審查。在通常情況下,登記機關可以只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核發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法定保障措施:一是行政許可法第3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二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的有關規定,登記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消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的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登記。

在什麼情況下進行實質性審查:

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什麼情況下進行實質性審查沒有具體。個人的學習體會:

(1)實施實質性審查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我理解法定條件是指實質性審查的內容應當是申請村料的有關內容、事項,而不是申請材料之外的內容、事項。

(2)實施實質性審查的情況:登記機關審查時,根據舉報等線索或者經過審查,發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問題。如: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驗資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格、驗資報告是否真實;住所或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是否有效,特殊行業是否具有生產經營或服務條件等等。

(3)實質性審查的實施:登記機關進行實質性審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事項進行核查。經調查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應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駁回登記申請;經調查核實,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地准予登記。

3、關於“吊銷與註銷”和“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機關依法實施的市場主體的登記可以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三種。行政許可法第70條的規定是實施註銷登記應當遵循的法定條件,也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法律保障。

行政許可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據此法律規定可以確定:

一是對被撤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二是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其結果是經營資格被剝奪。市場主體被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是一種登記程序,其結果是主體資格被終止。所以説,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應當是分離的,兩種資格不能混為一談。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這次修改都將原有的“經營資格”改為“市場主體資格”。

三是註銷登記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是市場主體自身決定終止,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特殊情況是被撤消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的負責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無法申請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0條的規定依法辦理此類市場主體的註銷登記手續。

4、關於縣級工商機關委託工商所實施個體工商户登記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第22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縣級工商機關實施個體工商户登記,是行政法規《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授予的行政許可權力。工商所是縣級工商機關的派出機構和辦事機構。縣級工商機關可以委託具備登記管轄條件的工商所實施個體工商户登記。在委託手續合法、有效的提前下,工商所的工作人員以縣級工商登記機關的名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實施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應當視為縣級工商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許可。登記機關在辦理委託登記手續時,應當將登記職權委託到具體的工作人員,否則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無效。

5、關於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這一倡導性的規定有利於發展電子政務,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商登記改革的方向。《個體工商户登記程序規定》第四條三款規定:“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後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也就是説,遞交申請材料原件後,才可以進入受理、審查、准予登記的程序。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將行政許可法這一倡導性的規定明確為硬性規定,分別在其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二)(三)款作出具體規定。我個人認為在操作時有難度。如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投資人的身份證明,因申請人不能提交身份證原件,其複印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原件後確認。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的,無法核對確認身份證複印件,信函提出登記申請的也是如此。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受理,更談不上當場准予登記。

6、關於經營範圍的行業分類問題

行業的劃分直接關係登記機關核定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經營範圍的標準化、統一化和規範化。國家工商局於1989年向本系統發佈了《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這個規範對統一、規範登記管理工作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5月15日,國家工商局發佈《關於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使用新的行業分類標準與代碼的通知》,要求在全系統的登記及統計工作中,使用國家統計局1994年8月修訂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2019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發佈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9新的國家標準,並於2019年10月1日實施。這個新標準進一步向聯合國統計署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靠擾,反映我國現階段經濟、新興產業的產業結構和狀況。按照新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為20個門類(增4)、95個大類(增3)、396箇中類(增28)和913個小類(增67)。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類別名稱新的國家標準核定企業、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並使用國家標準的用語;對有前置許可的項目,要按照許可的項目核定;對敏感的行業要使用小類或者中類的名稱;對於行業分類標準以外的新類目應當本着有利於發展經濟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原則,予以核定。

登記機關的幹部應熟悉行業的分類、類別名稱以及新舊變化。舉例:“社區服務業”與“居民服務業”的區別。原“社區服務業”包括街道辦事處、鎮設立的以非盈利為目的,主要為本社區老年人、殘疾人、兒童服務的活動站、服務站、老年人公寓、殘疾兒童託兒所等的福利性的活動,社區服務業不應當登記。“社區服務業”現在改為“不提供住宿的社會福利業”,但是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數應予登記。居民服務業包括家庭服務、託兒所、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婚姻服務、攝影擴印服務。其中:家庭服務(保姆、小時工等)和其他居民服務業9箇中小類。其中:家庭服務(保姆、小時工等)和其他居民服務業中的送水、送奶、送報等目前不予登記;婚姻介紹、婚慶等更應登記。國家統計局有個新行業分類的註釋,把足底按摩及泡腳服務列入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把桑拿服務列入洗浴服務;(桑拿、按摩屬於國家限制的行業,下崗人員個體經營從事這類行業,不能享受再就業的優惠政府。)街道、社區為方便居民辦的各項服務(小賣輔、小飯館、修理、理髮、澡堂等)不列入其他居民服務業,列入相應的行業類別中。

7、關於貫徹實施《對外貿易法》的問題

(1)2019年7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確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由審批制轉變為登記備案制:外經貿部門對內資的登記前置許可取消,轉變為工商登記後由外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再由海關、質檢、外匯、税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即可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經營活動。

同時“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範圍擴大到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人”,即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各類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也將具有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資格。這些立法的變化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

(2)《對外貿易法》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依照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國內自然人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首先到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獲得市場主體資格後,方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未經登記機關登記,不得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3)從事對貿易經營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原則:一是國內自然人新設立從事外貿經營的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工商登記機關應依法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已登記的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申請從事外貿經營,工商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二是經營範圍的核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業務的,其經營範圍應當核定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8、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工商登記的問題

近兩年來,一些地方工商局與地方保險監督部門就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工商登記問題發生衝突,各持己見。國家總局的意見如下:

(1)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和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人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各種形式的保險代理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都應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的經營活動。

(2)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工商登記目前暫不宜進行。近年來,隨着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聘用的保險營肖員已達100多萬人。保險營銷員雖然從事保險營銷及代理業務,但是沒有自有的經營場所和財務帳簿,不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業帳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的規定,因此不能簡單地認定保險營銷員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另一方面,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市場準入、資格審查、經營行為和退出機制等內容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中國保監會至3今也尚未對個人保險代理人核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鑑於目前尚無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工商登記暫不宜進行。

9、關於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登記管理問題

2019年12月28日,xx令第80號公佈了《民辦教育促進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該法第66條明確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建議各地不要急於登記和查處,目前有關規定正在制定中。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未出台以前,不要急於登記或者查處。

10、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登記問題

個人診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法律依據:2019年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衞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6號),這個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規定:“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

2019年7月18日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下發《關於印發<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衞醫發[2019]233號),明確規定:

(1)“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於投資者經營回報的醫療機構。”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3)“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一般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工作原則:

(1)登記的前提:醫療機構有衞生部門核發的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户。

(3)市場監管中,發現營利性醫療機構有衞生部門核發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引導、督促其申辦工商登記手續,拒不登記的按無照經營查處;沒有衞生部門核發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更應該按無照經營查處。

11、關於農村個體私營種植、養殖業專業户的登記管理問題

對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商品率較高的農村個體私營種植、養殖業專業户,各地應當繼續進行工商登記的試點工作。目前全國制定統一“辦法”的時機、條件不成熟。試點工作的原則:1、自願,不強強制;2、抓大放小,以大户為主要對象;3、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4、制定因地制宜的登記條件;5、減免收費,放水養魚;6、監管與扶持服務結合。

12、關於彩票發行零售點的工商登記問題

國務院2019年10月30日發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發行彩票是國家募集公益資金的一種重要手段。”也就是説國家發行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是以募集公益資金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個大前提決定了彩票發行的零售行為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應該納入工商登記的範疇。

國務院的通知還明確指出,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對民間私自發行彩票、代銷境外“x合彩”等非法行為,財政部要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工商部門查處此類非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13、關於商標註冊與私人的偵探所登記問題

隨着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國內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服務商標按照國際分類有第35類到42類,共八大類。其中第42類有“個人保鏢”、“私人保衞”、“偵探公司”3個服務項目。一些個人就申請“偵探公司”的商標註冊。於是社會上以及一些媒體炒作,宣傳“偵探公司”放開了。這就一種誤解。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不等於可以取得市場主體資格。

公安部1993年9月下發了《關於禁止開設“私人的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私人的偵探所”(包括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二是對已設立的要認真清理,堅決予以取締。嚴禁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繼續開展此類業務。三是嚴厲打擊此類非法活動。就此問題我們主動與公安部有關部門聯繫,他們的意見這個文件目前還要保留。因為“偵探公司”的經營業務必然涉及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以及個人隱私,在沒有相關法律保障的情況下,“私人的偵探所”目前不能放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