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行政制度是什麼

行政制度,是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體制、權限、活動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規範和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行政制度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的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關係。

中央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一、行政領導體制

(一)國務院對全國的行政領導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二)首長負責制

1、國務院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委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祕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2)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3)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任免人選。

(4)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2、國務院各部、委員會部長、主任負責制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長負責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三)行政監督體制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自身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合乎憲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實施的全面監察與督促。

1、上級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人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實施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一般通過撤銷下級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考核、獎懲下級人員和指導、檢查、督促下級工作來實施行政監督。

通過行政複議撤銷下級錯誤的行政決定。

2、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的財政、財務和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和評價的方式,監督國家預算的分配與使用,預防和糾正國家財政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由本級政府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監察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通過檢查、調查與處理等方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有權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和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職權

(一)國務院的組成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院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祕書長組成。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xx任免。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決定,xx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xx任免。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國務院祕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二)國務院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

1、國務院全體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或每一季度召開一次。

2、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佈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3、總理辦公會議

總理辦公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或委託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總理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三)國務院的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2、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6、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國務院的機構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

1、宏觀調控部門

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2、專業經濟管理部門

包括鐵道部、交通部、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商務部、信息產業部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3、社會保障部門

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資源管理部門

國土資源部。

5、外交、內務和保障部門

包括外交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防部、監察部和審計署。

6、教科文衞管理部門

包括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衞生部。

(二)國務院辦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主管某項專門行政業務的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部、委、行、署,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務院會議討論決定。

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國務院內部設立的、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的工作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合併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五)國家局

國家局是國務院歸各個部委歸口管理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專門管理某些行業和事務的工作部門。

國家局不直屬國務院領導,接受有關部委的領導,但不是部委內部的職能司局。

國家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進行行業管理。

(六)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包括國家體育總局、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和中國專利局。

(七)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國務院為了完成某項特定事務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一般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或祕書長擔任領導,組成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大部分不單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相關的常設部門承擔。

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包括:

1、國務院為指導某些專門性工作而設立的辦事機構;

2、協調或調節性機構;

3、邀請有關專家或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諮詢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