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 篇1

一、門店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二、門店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衞生,並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櫃貨架整潔整齊、標誌醒目、貨簽到位。

三、門店員工上崗時應着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悦。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並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門店應設諮詢台,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門店應將服務公約上牆,公佈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並及時處理。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 篇2

一、門店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八、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籤或説明書上必須註明的內容,並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籤,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九、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櫃,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櫃應有明顯的標識。

十、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衞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十一、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並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十二、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後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 篇3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複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諮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