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與收據管理制度

發票、收據管理制度

發票與收據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加強發票、收據管理和財務監督,保證國家税收收入,促進合法經營和加強經濟核算,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税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增值税暫行條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依據各自的業務範圍,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公司備案。3.本制度所指發票、收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收據是指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結算有關款項,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4.發票、收據的購買、領取和繳銷4.1各公司業務範圍需用的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各公司財務部根據經濟業務性質,向當地税務機關購買。4.2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結算有關款項所使用的收據,由各公司向當地財政購買。公司因內部結算的需要,可印製專用收據。4.3收據的領用: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業務量情況,提前到各公司財務部領取,留有餘地,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部要根據收據的種類、數量在《發票、收據領用手冊》中記載。4.4發票使用後,其存根聯由財務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當地税務機關繳銷,再憑以購買新發票。收據使用後,存根聯由各使用單位妥善保管至五年期。保存期滿,由各公司財務部報經當地財政公司後銷燬。5.發票、收據的開具、使用和保管5.1發票的填開事項,必須由各單位財務人員辦理,並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收入時如實開具發票。出具發票方不得按取得發票方的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5.2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或取得退貨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後,重新開具銷貨發票。5.3開具發票、收據應當按照發票、收據規定的要素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複寫,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5.4使用電腦版的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保管。5.5發票、收據不得轉借、轉讓、代開,不得拆本使用。5.6各單位不得以白條代替發票或收據。5.7發票、收據限於在屬地內和規定時間內開具(手工版增值税專用發票一本使用不超過兩個月,普通發票一本在當月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5.8各公司財務部要建立發票、收據的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收據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5.9使用發票、收據的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發票、非生產經營性收據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向財務部報告。發票丟失還需由財務部書面向主管税務機關或財政局報告,並在報刊、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作廢。6.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使用和開具範圍6.1增值税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和非增值税納税人不得領購使用。6.2下列三種情況必須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6.2.1銷售貨物;6.2.2應税勞務;6.2.3根據增值税細則規定是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非應税勞務。6.3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6.3.1向消費者銷售;6.3.2銷售免税項目;6.3.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税勞務;6.3.4將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6.3.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6.3.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6.3.7提供非應税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6.3.8向小規模納税人銷售應税項目,只能開具普通發票。6.4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要求6.4.1字跡清楚;6.4.2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重新開具,並在誤填的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6.4.3項目填寫齊全;6.4.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6.4.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6.4.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6.4.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6.4.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發票;6.4.9不得開具偽造的發票;6.4.10不得拆本使用發票;6.4.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發票;6.4.12納税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納税人必須在專用發票一式幾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或打印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7.發票的檢查7.1各公司財務部及使用發票、收據的公司應按月或按季對所管的票據的使用情況、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7.2使用發票的單位,必須接受税務機關的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8.處理罰則使用發票、收據的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本制度,經工商、税務、審計機關查出,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處罰。9.附則:9.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9.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9.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