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章程修正案(通用14篇)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

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章程修正案(通用14篇)

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股東於x年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條公司住所“中衞市城區南街南苑小區”修改為“中衞市文萃路文昌鎮2號臨街營業房”。

股東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

x年6月23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2

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改為“(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台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作類似修改。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台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後增加“(以下黑體字)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以上黑體字)”相應刪去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刪去“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台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刪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體字),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以下黑體字)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上黑體字)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羣策羣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以下黑體字)不斷(以上黑體字)促進社會主義(以下黑體字)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刪去“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羣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以上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以下黑體字)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

六、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刪去“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這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增寫一款,作為第四款:“(以下黑體字)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羣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上黑體字)”

七、章程第三條增加“(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八、章程第四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九、章程第七條中增加“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下黑體字)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各類人才(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政策,(以下黑體字)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上黑體字),以利於充分發揮(以下黑體字)各類人才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條中增加“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和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十五、章程第二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第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中刪去“一”,並將此句移到第十九條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兩款: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以上黑體字)。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繫羣眾,瞭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以上黑體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刪去此條末尾的“地方委員會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和地方委員會(以上黑體字)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以下黑體字)充分發表各種意見(以上黑體字)、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條增加“(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經(以上黑體字)上屆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以下黑體字)經(以上黑體字)本屆(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章程第四十一條也作了同樣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序,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下黑體字)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以上黑體字)會議,選舉(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主席團,(以下黑體字)由主席團(以上黑體字)主持(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條中刪去“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祕書長。”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3

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於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主要説明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4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據 年xx月xx日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對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條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變更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條款不變。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簽名要本人簽名。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5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修改章程的權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於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運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並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並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實質、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範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後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佈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級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於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通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閣擬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説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於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章程修改的原則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衝突時的效力關係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於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6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於 X 年 X 月 X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 。

現修改為:

“:

” 。

二、第六條原為:。

現修改為:

“:

第 X 條原為:

“ 公司股東簽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9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並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範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範圍設計、製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0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閲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採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並對每項議案合併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4篇: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説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信息科技產品生產、經營;信息諮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託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變更註冊地址章程修正案】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並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條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條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二)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三)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五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條刪除。

1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條件是:

(一)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據徵集股東的投票權並向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三)按照其徵集投票權時對被徵集投票權的股東所作出的承諾和條件行使該投票權。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刪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第六十六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佈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説明原因並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大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並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七十二條會議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七十三條對於第六十八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第七十四條提出涉及投資、財產處置和收購兼併等提案的,應當充分説明該事項的詳情,包括:涉及金額、價格(或計價方法)、資產的帳面值、對公司的影響、審批情況等。如果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或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公佈資產評估情況、審計結果或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七十五條董事會提出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提案的,應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説明改變募股資金用作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等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事項,應當作為專項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並作為年度股東大會的提案。董事會在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時,需詳細説明轉增原因,並在公告中披露。董事會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資本公積轉增方案時,應披露送轉前後對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淨資產,以及對公司今後發展的影響。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第七十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第八十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節內容,從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七條,共七條內容。

第四節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八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八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祕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於干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三條在股東年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股東年會以來股東大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的執行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並公告。

第八十四條在股東年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並提交獨立報告。

第八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大會作出説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股東年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做出決議。

第八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股東大會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異常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不能正常召開或未能做出任何決議的,公司董事會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説明原因並公告,公司董事會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順延為第五節,原章程第六十六條至第八十一條順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條修改為:第九十四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現任董事會、監事會提名或由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提名。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股東大會在董事的選舉或更換中採用累積投票制,並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進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條: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做出説明。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註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提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零六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改選董事、監事提案獲得通過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之後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選舉董事採用累積投票制。該制度的實施細則為:

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公司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即公司股東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為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應選董事總人數之積。公司股東既可將其所擁有的全部投票權集中投票給一名候選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給若干名候選董事。

股東大會應當根據各候選董事的得票數多少及應選董事的人數選舉產生董事。在候選董事人數與應選董事人數相等時,候選董事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數方可當選。在候選董事人數多於應選董事人數時,則以所得票數多者當選為董事,但當選的董事所得票數均不得低於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條(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條)增加第二款:有關聯關係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該關聯董事未主動提出迴避時,亦有義務要求其迴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節獨立董事(以後各節各條順延)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2

______有限公司於__年__月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______(登記事項1)、____(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加蓋公司公章)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3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年章程修正案 篇14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後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後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