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

1、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統一、一體現”的管理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採購,體現公司的精神面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精選17篇)

2、勞動保護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靜電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鏡、電焊工作服、電工絕緣鞋等。

3、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使用説明書,以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發放,如遇特殊工程應及時上報並採購和發放。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達到其標準。

5、職工不得對個人保護用品進行更換或添加裝飾物,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經常保養,確保其完好性。

6、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勞保防護規定和現場安全要求穿戴勞保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者,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中違反規定穿戴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糾正後方可上崗。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從事高温、輻射低温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濕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8、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9、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台帳。

5.其他部門

(1)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紀律是職工從事集體生產勞動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幹部骨幹的模範作用和職工之間的監督,使廣大職工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五條強化勞動紀律管理,是保證公司有序進行運作的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對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和日常檢查,把嚴格貫徹執行勞動紀律納入崗位職責中。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勞動紀律管理實行公司、部門管理體系,逐級負責。行政部是勞動紀律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考核和通報。行政部做好公司各個部門勞動紀律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八條公司行政部對崗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九條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一)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脱崗;

(四)不酒後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七)不聚眾賭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九)不起鬨滋事;

(十)不準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或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一)不準對公司的一些臨時規定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其通報批評或警告。

(一)上班遲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請假,無故曠工半天的;

(二)工作不能盡職盡責,消極怠工,經常脱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三)工作中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的;

(四)醉酒上崗不聽從領導和同事勸阻的;

(五)無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員工之間不能相互尊重、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破壞團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未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八)不以公司大局為重,不注重個人的形象、行為,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爭執,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雜物,污染環境衞生且屢教不改的;

(十)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經常穿短褲、拖鞋上班,工作期間不注意個人的儀表、着裝整齊乾淨,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無效的;

(十二)因安全意識淡漠,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十三)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十一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不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公司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司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財資,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八)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5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三)不服從領導的管理,無理取鬧,目無法紀、打架鬥毆,影響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別處兼職,從事競業或其他參與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酗酒鬧事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的;

(七)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明知不可為確又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賄賂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九)為泄私憤,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情節惡劣的;

(十)不遵守交通法規,不聽領導和同事的勸阻,酒後駕駛公司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一)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情節惡劣的。

第十三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五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警告,記過,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六條處分條件

(一)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等;

(三)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或者逾假不歸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五)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起鬨滋事、聚眾賭博等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鬥毆或者聚眾鬧事的

(七)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的;

(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

(九)違反公司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的;

(十一)盜竊、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二)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情節嚴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職(級)或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對職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須經部門經理提出,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普通員工降為試用期員工,薪酬按照試用員工薪酬計算,試用期不超三個月。

第十八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充分討論,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十九條實施處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組織或者承辦部門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會議必須有公司總經理參與;

(三)根據會議決定,由行政部實施處分。

第二十條處分決定宣佈前,應當聽取受處分者本人意見。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一週內,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四章考勤管理和請假管理

第二十十條考勤管理:公司所有員工每日均需打卡上下班,不能按時打卡的,應事先向考勤員説明原因。上下班時間按公司通知執行。

第二十二條考勤獎懲:公司所有員工考勤按月計算出勤率,每月未發生任何缺勤現象的,計全勤獎,每月獎勵200元。

第二十三條請假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的,應先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併到人事部領取假條填寫。凡未請假或請假不準未到者,以曠工論處,曠工一日扣發100元工資。

第二十四條公司實行國家統一的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具體實施辦法參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罰款以現金的形式當場繳納。所有罰款將作為員工活動經費,經營運總監審批後使用。

第五章領導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行政部和財務部作為公司的職能部門,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各部門領導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各部門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如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修改及解釋權歸廣東融英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1.1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1.2在人事制度上堅持合法、公開、公正、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1.3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級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下組織實施。

1.4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執行,並由廠長授權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2.1各崗位如缺員需要招工,優先考慮從專業對口的應屆畢業生和具有一定專業工作經驗人員中篩選錄用。

2.2本公司原則上不鼓勵招聘已錄用員工的直系親屬。

2.3應聘人員應聘時須遞交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勞動手冊、個人履歷、近照等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有關人員面試初審通過,併到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報請廠長室批准,由辦公室辦理錄用通知。

2.4本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應聘者面試時,應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

2.5被錄用人員應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張,雙向協議書、推薦書等,或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等資料,原則上個人檔案轉入本公司指定地點。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2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

3.3本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同時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3.5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發放,如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3.6本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3.7本公司與等崗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8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3.9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本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3.10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2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本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之本公司。

3.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15員工有下列情況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3.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的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本公司決定提前解散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7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本公司在該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以書面形式告之員工。同時合同期滿的員工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公司。

3.18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將其使用的房屋、欠款、辦公用品、技術資料等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有關經濟補償。不能履行以上規定者本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9本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爭議

3.20本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首先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可通過工會再次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集團公司工會共同協商。上述協商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可向管轄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培訓教育

4.1進入本公司的新員工,人人必須接受培訓教育。其主要內容為:廠紀廠規教育、安全生產知識、GMP普及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4.2上崗後,分配其工作,並指派有經驗的人員給予傳、幫、帶,直至能獨立操作。

4.3公司對員工考評分為試用期考評,年終考評二種,並由各部門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調薪、獎金髮放等的主要依據。

4.4經同意外訓的員工培訓結束回廠後,應向辦公室提交有關培訓資料和證書原件,以便歸檔工作。

4.5員工錄用後廠辦應建立員工信息檔案,包括錄用審核表,有關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體檢表,員工的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家屬,教育程度和其它個人資料等,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4.6公司建立規範的員工在廠電腦檔案,記錄員工信息,記載員工在廠時間的業績,培訓、考核等個人信息,並按廠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7辦公室每年對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保管的員工個人檔案進行更新補充。

第五章:薪資福利

5.1企業按月支付員工報酬,依法代扣代繳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税等。員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税及按法律規定的其它費用的義務,

5.2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個人業績發放月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5.3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上級要求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加薪。

5.4在二次調薪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薪;

(1)在本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者,

(2)當年度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3)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年終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5)上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在二次調薪之間)。

5.6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

5.7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5.8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指初婚為晚婚),非晚婚3天婚假,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

5.9產假,女工分娩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者產假期間落實長效節育避孕措施,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憑醫院節育措施證明,可享晚育假30天,總計120天。難產或多胎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依據《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產假含法定假日在內。

5.10生育女職工本人自願申請,經本部門同意,報廠工會、廠辦審批,可辦理休產後哺乳假一年(含產假休息期)。

5.11符合國家計生規定流產者,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妊娠期3個月以內流產者給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給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給產假9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按《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5.12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帶環懷孕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照發(含法定假日在內)。

5.13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5.14生育費的報銷:按《生育保險辦法》執行。

5.15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喪假內基本工資照發。

5.16本公司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單職工每年發放30元,雙職工每年發放60元,憑獨生子女證領取。

5.17獨生子女醫藥費享受到20週歲截止;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其子女14週歲截至。

5.18員工每年享有一次免費體檢,新員工當年已體檢的將不參加體檢,經體檢不符合(行業)生產要求者,企業將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考勤

6.1員工必須按正常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

6.2辦公室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每月考勤天數為當月的日到月末,每月月初辦公室把各個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彙總歸檔備查。

6.3上班時間因公或因私需要離廠,必須憑出門證方可離廠。門衞嚴格把關,監督檢查。並在月底將出入證交生產科備查。

6.4曠工:員工擅自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超過次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6.5無故曠工者月獎金全部扣除。曠工一年累計滿天,當月累計滿天者解除勞動合同,並將曠工處理結果記錄在個人檔案裏。

6.6若員工因突發事情而未能辦理請假手續,則應及時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主管認可,回廠後補辦請假手續。

6.7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請假理由,請假天以內經所在班組同意報部門批准;請假~天須經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須經廠長批准。

6.8請病假天以內必須憑醫院醫生休息建議書,由部門經理批准;~天由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由廠長批准。

6.9醫療期:在本單位連續5年工齡以下為6個月;5~10年以下為9個月;10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6.10員工因工受傷或見義勇為受傷者,其醫療期給予工傷病假,工傷期間工資獎金不受影響。

第七章:加班、調休

7.1工廠實行每天8小時和每週5天工作制,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可享受補休或超時工作報酬。

7.2員工按生產要求雙休日加班的工廠原則上以安排調休為主,同時也可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7.3加班:所有加班事先經其部門經理簽字,填寫加班單,加班單應説明加班的內容及時間,否則一律不視作加班,計算方法按照小時計算。

7.4安排員工延時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5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6安排員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7有關特殊部門的節假值班費按照原計算方案執行。

7.8結算方法:由所在部門製表附由生產廠長簽字後的加班單報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時間;加班後的第二個月號以前)

7.9員工加班除法定假日外,原則上累計存休不超過5天,超出5天由部門安排調休,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任何調休都以不影響生產正常工作為前提)

7.11員工需要調休,必須提前辦理調休手續,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採用電話方式與部門經理請假,後補請假手續,包括填寫請假條)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節總則

1、目的

為規範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係。

2、適用於X有限公司。

第二節職責權限

1.職責與權限

1.1行政人事部:勞動關係管理的統籌部門,負責編制、改進勞動關係管理的相關制度,統籌勞動關係管理。

1.2其他部門:在行政人事部門指導下,正確開展勞動關係管理工作。

第三節勞動關係管理

1、勞動關係分類

勞動關係管理、獎勵與違紀事件處理、健康管理、特殊時期員工關係管理等。

2、勞動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2.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勞動合同辦理時間:

新入職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職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會該員工直屬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公司用人狀況並結合該員工的意願,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繼續聘用,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3.3行政人事部將勞動合同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便於集中、規範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對已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勞動關係證明

行政人事部應員工本人的要求,經調查核實後為員工開具相關證明,包括工作證明、離職證明和退社保證明。

4、勞動爭議處理

4.1勞動爭議是企業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正常現象,各級管理人員要本着沉着、冷靜、務實、靈活的原則,規避法律風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4.2勞動爭議的情形:因職工重大違紀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4.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着重調解;及時處理;依法處理;積極配合。

5、員工意見管理

5.1.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財富,加強對員工意見的管理,可集思廣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開發人力資源,並可有效化解員工矛盾。

5.2.離職面談:離職面談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優秀人才,並可從側面找出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以後的工作改進提供獨特視角。

6、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6.1.員工投訴:規範投訴管理,妥善解決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內部違規事件,維護公正,以保證公司整體工作的全面健康運作。

6.2.投訴原則:內容客觀、真實、具體;處理公正、及時、務實;逐級投訴,不提倡越級投訴;提倡署名投訴。

6.3.投訴範圍:員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損害公司利益或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其它違規、違法行為。

6.4.投訴方式:口頭投訴;書面投訴。

6.5.投訴程序:向直接上級申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間接上級申訴――解決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決不成的,由總經理裁決。

6.6.投訴處理:

6.6.1.投訴受理人是投訴唯一有效調查人員,但調查結果須經投訴受理人簽收確認後方為有效;

6.6.2.所有的投訴事件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明確答覆投訴人;

6.6.3.投訴受理部門對投訴事件及投訴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6.6.4.檢舉揭發對公司有重大損害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根據《獎懲制度》規定,將得到相應獎勵;對泄露投訴人資料、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將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對性質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員工糾紛調解

控制事發現場局面,避免糾紛繼續升級。特別在發生打架、鬥毆時要首先制止雙方,調查事實真相,分清責任。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找相關人員瞭解等方式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後,分析糾紛雙方的責任,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使員工能自覺的接受處理結果,對糾紛事件備案並跟蹤調解效果,為以後工作提供參考。

8、健康管理

8.1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由行政人事部辦理。

8.2身體保健:員工體檢、健康宣傳、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9、特殊時期勞動關係管理

9.1特殊時期類型:公司架構變動、人員調整、勞動訴訟、員工傷亡及員工受到嚴重騷擾事件、天災(傳染病、颱風、暴雨等)。

9.2特殊事件處理原則:

9.2.1準確判定:當公司內外環境發生變化,足以妨害公司達成基本目標,即可判定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漸法則:對認定的特殊事件,須高度重視,並在法律、操作上面考慮周全,防止有所遺漏;

9.2.3最糟後果預測:預測事件可能會有的最糟結果,然後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6

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嚴肅企業勞動紀律,規範職工自律行為,保障企業正常工作環境,樹立企業內外形象。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特制定企業勞動紀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勞動紀律

第三條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企業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企業管理。

第四條

嚴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須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第五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應盡職盡責,不準消極怠工。嚴禁脱崗、串崗,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凡無故離崗達半天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要忠於職守,熟練掌握自己的工作業務,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自己所擔負的和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員工不得以任何藉口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或無理取鬧、謾罵頂撞或糾纏領導。凡有上述情節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嚴禁喝酒上崗(工作接待除外)如發現必須勸其離崗,並按曠工處理。酗酒鬧事給公司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照價賠償外,還要給予不定額的經濟處罰。

第九條

公司員工要嚴守公司的機密,維護公司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的機密和公司的經營情況。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條

公司員工應相互尊重、友善團結。嚴禁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打架鬥毆、目無法紀,凡有上述情節者,無論何人,公司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私利。違者將給予紀律處罰。

第十二條

愛惜公司財產,維護好公司設施、物品。如發現有人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公司將嚴懲不怠。

第十三條

員工要時刻維護企業、個人的形象,行為禮貌、語言文明、工作場所嚴禁大聲喧譁、吵鬧、爭執。要以公司大局為重,努力提高個人行為素質,加強個人文化修養。

第十四條

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及雜物,保持、維護好公司的環境衞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要節約辦公用品、節約用水、用電,嚴禁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在使用電話時應注意禮儀、語言簡明,接打電話時聲音要温和、禮貌。

第十七條

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應保持儀表整潔,着裝得體、整齊乾淨,嚴禁穿短褲、拖鞋上班。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要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公司安全。下班後要關閉電源開關,確保門窗鎖好。外出時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民。

第三章

懲罰

第十九條

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通報批評或警告、解除勞動合同二種。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其通報批評或警告。

1、上班遲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請假,無故曠工半天的;

2、工作不能盡職盡責,消極怠工,經常脱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工作中不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分配,不服從調動,不按期到新崗位報道的;

4、醉酒上崗不聽從領導和同事勸阻的;

5、無意泄露公司的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6、員工之間不能相互尊重、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中傷、損人利己、破壞團結,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因個人原因造成公司財產損壞,但未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不以公司大局為重,不注重個人的形象、行為,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爭執,造成惡劣影響的;

9、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雜物,污染環境衞生且屢教不改的;

10、浪費公物或公物私用,經查證屬實的;

11、經常穿短褲、拖鞋上班,工作期間不注意個人的儀表、着裝整齊乾淨,領導和同事多次勸阻無效的;

12、因安全意識淡漠,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13、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的。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曠工5日的。一個月內累計曠工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日的;

3、不服從領導的管理,無理取鬧,目無法紀、打架鬥毆,影響公司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4、工作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別處兼職,從事競業或其他參與有損公司利益的經濟活動,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酗酒鬧事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情節惡劣的;

7、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故意泄露公司的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8、明知不可為確又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賄賂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9、為泄私憤,盜竊、侵佔或者故意損毀公司財產,情節惡劣的;

10、不遵守交通法規,不聽領導和同事的勸阻,酒後駕駛公司的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1、其他與上述情形相似,情節惡劣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如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修改及解釋權歸xx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7

為強化勞動紀律管理,增強員工勞動紀律性,特制定《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違反以下規定除處罰當事人外同時對違紀者的直接上級按處罰金額的50%進行處罰。

1、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竄崗,不睡崗,違者每次罰當事人20元;午餐時間未到提前就餐者視同早退;

2、上班必須按公司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違者每次罰50元;

3、禁止員工酒後上班,違者每次罰1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50元;

5、各部門、車間必須在早7:50前組織召開班前會,8:00後所有人員需進入工作狀態,違者每次罰30元。遲到、早退、脱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6、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領導同意。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7、嚴禁員工打架鬥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5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並直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三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連續曠工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辭退處理,曠工7天扣罰一月工資並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9、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佔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為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核實後,視情節給予扣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1、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1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的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13、以上未列及的可參照公司其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國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50元處理:

1、員工出廠,除正常下班時間以外必須持有出門證(出門證需註明出廠時間和返回時間同時門衞室要做好登記);無出門證出廠門衞值班人員有權拒絕進出廠或報公司管理部處理;

2、着裝得體,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無跟涼鞋);不合着裝要求的,車間主管有權拒絕入內,班組不得安排生產作業;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4、上班期間,員工個人來客來訪一律在門衞室接待;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禁止工作時間用手機上網、玩遊戲;

5、不服從企業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生產混亂的;

7、未經許可,非對應職能人員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的。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倉庫、財務部門等。

9、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為遲到;

10、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譁干擾他人工作等的。

11、沒有健康的衞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衞生的;

12、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

13、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14、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

15、設備、工裝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員工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不及時告知班組長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盲目操作的;

16、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

17、在生產、倉庫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造成損失的並根據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8、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衞生,關好門、窗的;

存在以下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1、不經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曠工的(礦工除扣發三日工資外,可視情節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2、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代打卡的,給予雙方處理;

3、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4、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5、上班時間出廠,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廠的;

6、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7、對主管人員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爭吵並有威脅、侮辱,甚至產生身體衝突者;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予以辭退並處罰款200元:

1、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曠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2、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3、嚴禁酒後進廠返工,對於有明顯飲酒跡象的,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入內;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6、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7、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後不改正者。

9、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慮進行獎勵,其中嘉獎,每次獎勵30—50元;立功,每次獎勵100元以上;突出表現的,由企業另行研究給予獎勵。

1、弘揚正氣,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為樂,拾金(物)不昧者,行為足以嘉獎或立功者;

3、及時發現並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嘉獎或立功;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嘉獎或立功;5、企業出現臨時突擊任務,如因交貨而臨時增加生產任務、搶修、搶險等任務,能擔負責任,以身作則,出色完成任務者,嘉獎或立功;

6、連續長期對使用的設備進行良好的保養,使設備長期處於良好的運作狀況,得到設備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的確認。嘉獎或立功;

7、非本屬職能者,能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生產過程問題,及時反映,消除產品隱患,避免企業出現損失者,嘉獎或立功;

8、工作崗位中能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得以認定,嘉獎或立功;

9、無論從事生產或管理工作,發現或改進工藝、方法、流程,提高生產效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費用;堅守企業利益,積極為客户、商户服務,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評;給予嘉獎或立功。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職工。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採購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安全部與物資庫進行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驗收,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採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待復工後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發放標。

3.8、生產單位職工進入生產廠區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台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防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相關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5、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帳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9

勞動紀律是企業組織有效勞動,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確保生產安全、順利、持續、高效的基本保證,遵守勞動紀律是每個員工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為維持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員工須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條 項目責任者必須履行職責,負起帶領員工遵章守紀,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屬於連續生產的崗位必須服從領導安排。

第四條 員工上班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離哨,擅離職守。

第五條 員工上班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打瞌睡、不準喝酒、不準幹私活、不準賭博。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點不準喝酒。

第六條

員工上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發生。凡因自身責任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條 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及員工內部調動,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到單位報到並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給予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員工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和管理責任者管理的好壞應與勞動分配相結合。

第十一條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應受到相應的處理,處理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扣減工資;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直接管理責任者失職的也應受到相應處理。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者,應加重處理。

第十二條 對員工的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員工受行政處分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 員工受警告以上處分的,還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警告處分,扣減3個月績效薪酬;

2、記過處分,扣減6個月績效薪酬;

3、記大過處分,扣減12個月績效薪酬;

4、留用察看處分,留用察看期間,勞動報酬按重慶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6、行政拘留、逮捕,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暫時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停發一切工資待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判刑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考勤

1、公司實行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年考勤工作日250天,月平均20.83工日。

2、對於駐外項目部:各項目應安排專人負責登記考勤。考勤內容有:出勤、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年休假、探親假、曠工等。每年的考勤資料應存入單位勞資檔案備查。

3、員工出勤率作為勞動報酬、勞動評價、年終獎的依據之一。

4、公司員工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員工上班以到達工作地點的時間為準,不得遲到及早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時間累計達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的,按曠工半天論處,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內的,按曠工1天論處。

5、員工考勤出勤率計算

出勤率= ×100%

第十七條 事假

1、員工因故需請事假應事先書面提出申請,半天以內由項目組長批准;1天及1天以上3天內由所長批准。員工的請假單及單位的准假單交考勤員登記並附在本人考勤登記卡上。

2、事假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半天以上不滿1天的,按一天計算。

3、請事假期間扣發員工的基本薪酬和福利。

4、員工請事假期滿應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曠工論處。

第十八條 病假

1、員工去門診看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一般疾病准假半天。

2、員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難雜症來不及請假者,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

3、員工看病請病假,應有醫生簽發的病假條並加蓋醫院的公章。門診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門診醫生開的病假條為準;員工住院出院後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會診並經科主任批准加蓋疾病證明專用章。員工住院期間的病假條以科室開的病假條為準。病假條應及時交給組長或考勤員,超過月考勤截止日期三天遞交無效,並按曠工論處。

4、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的。

(2)醫療期間內,累計病休時間已滿時,單位應書面通知員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醫療期滿,沒有特殊情況,不到原單位報到、原單位已安排適當工作崗位而不服從者或不能從事工作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非因工緻殘,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癒的疾病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止或醫療期滿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6)員工出差、探親因病醫療,必須有鄉鎮以上衞生院開的病假條才有效。

第十九條 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治療期間,基本薪酬全額發放。

第二十條 婚假

員工結婚可享受10天婚假。

第二十一條 產假

員工產假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1、女員工產後休滿產假,嬰兒未滿一週歲者,哺乳時間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辦理;

2、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喪假只限喪時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後使用。

2、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員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根據路途遠近,經單位領導批准給予路途假。路途假最多不超過5天。

3、在批准的喪假和路途假期間,員工的基本薪酬照發,途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 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處理:

1、公事出差;

2、外出開會、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療養等;

3、派出支援參加抗洪救災等。

第二十四條 法定節假日

員工每年享有共十一個工作日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清明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

端午節一天

中秋節一天

國慶節三天

第二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於法定節假日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 年休假

1、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員工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年休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曠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兩個小時及以上者;

(2)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時間超過兩小時以上者;

(3)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

(4)沒有醫院證明,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託病不上班者;

(5)不服從工作分配,不上班者;

(6)以辦公事為藉口,離開崗位而實際辦私事者;

(7)塗改病假條、拿假病假條欺騙組織者。

2、曠工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含四小時)算半天,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算一天。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按《公司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處理辦法》(見附件)辦理。

第三十條 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暫試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紀律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職工從事集體生產勞動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幹部骨幹的模範作用和羣眾監督,使廣大職工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五條強化勞動紀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進行生產的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對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和日常檢查,把嚴格貫徹執行勞動紀律納入崗位職責中。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勞動紀律管理實行公司、部門、車間(工段)、班組四級管理體系,逐級負責。公司辦公室是勞動紀律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考核和通報。人事部、安全環保監督部協助辦公室做好公司勞動紀律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對本部門的科室(車間、工段)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九條車間(工段)對班組、崗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第十條班組長要做到每天班前講紀律、班中查紀律、班後總結紀律,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每月不少於4次,並做好記錄。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十一條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一、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脱崗;

四、不酒後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違章指揮,不違章蠻幹;

七、不打架鬥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八、不聚眾賭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十、不起鬨滋事;

十一、不準在員工中散佈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二、不準組織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出現。

第十二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職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資財,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受賄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五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降(職)級,辭退,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並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後,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後,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採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員工患病後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徵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3

1、工傷保險費得徵繳按照?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工傷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2、公司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3、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

5、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6、公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員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7、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8、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9、如本公司為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0、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4

為強化勞動紀律管理,增強員工勞動紀律性,特制定《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望各車間、各部門嚴格遵守,實時監督,並對各級領導提出以下要求:

1、各級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各級領導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職工的紀律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紀律整頓,解決本部門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2、各級領導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並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羣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當從重給予處分。

3、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4、《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負責監督執行,各部門、車間要積極配合執行。

5、辦公行政人員(包含總經辦、總工辦、管理部、採購部、銷售部、技術中心,各經理辦公室)除副總以上級別外,其他人員需全部打卡考勤,沒有考勤卡的人員到人資孔德振辦理考勤打卡手續車間沒有錄入考勤人員同樣補辦考勤錄入手續。沒有考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5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正常發放及佩戴,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生產線勞保配備、發放、佩戴檢查。

3編制依據和術語

3.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3)其他依據

3.2術語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明確企業勞保用品發放程序和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進行發放,以確保員工認真穿戴,起到預防職業病的目的。

4職責

(1)各分部門負責本部門勞保發放標準的制定和執行。

(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勞保發放標準的統一審核、批准。

(3)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的購買,保管與發放。

(4)各員工負責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5詳細規定

5.1制度制定

由各分部門制定本單位勞保用品配置、發放標準,制定時應充分考慮防護用品對有毒有害因素的防護等,完成後報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5.2購買程序

(1)各分部門負責申請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提報。

(2)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要求、衞生標準及提報數量、日期到國家定點生產廠家或代理商處購買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提供產品相應檢驗合格證、説明書。

(3)購買來的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時,由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倉庫保管員應核對數目及型號是否準確。入庫後應採取措施妥善儲存和保管,不得發生使勞動防護用品黴爛變質、損壞、丟失的現象。

5.3發放程序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

(2)勞動防護用品以各科室、班組為單位領取,領取時必須填寫領料單,並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否則,倉庫拒絕發放。

(3)按月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凡6天以上沒參加生產線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發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超過半年的勞動防護用品,期間缺勤超過30天者,使用期順延。新職工入廠,按分配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在下車間勞動期間,可根據工種性質和勞動時間,按現行標準執行。

(4)凡臨時變動工種的車間生產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安全管理部門簽字並按規定數量發放,原則上實行專人專發,如工序人員變動,生產勞保隨即變動。

(5)重點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領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大衣、雨衣、高温鞋、眼鏡等〕,必須辦理領用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否則,倉庫不得發放。

(6)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單位負責建立台帳,詳細登記物品名稱、發放日期、規定期限、領用單位、數量及領用者等項內容,以備查對。

(7)凡規定以舊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如數交回舊的,否則不予發放。

5.4勞保管理

(1)各單位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實事求是,不許弄虛作假,倉庫要監督執行。領取後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單位負責監督、檢查、指導職工正確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準上崗。

(2)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只限在工作時間內使用。

(3)職工在廠內調動或勞動條件改變時應及時增減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的特殊勞動防護用品一律交回倉庫。

(4)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時間發放,凡在使用期內丟失的一律不予補發。

(5)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中沒有的,而在生產、工作中特殊需要的護品,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副職領導批准後領用。

5.5各崗位勞保發放標準

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僅作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6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制定並解釋,自發布日期起實施。

7附錄

根據制度文件要求及企業實際情況將相關表單等列入此項。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6

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後,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准後,辦理髮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准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准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公司勞動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

為了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權益,規範管理、合理利用勞動防護用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貴航特鋼有限公司。

3、術語

3.1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簡稱勞保。分為大、小勞保。

3.2大勞保:是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物品。

3.3小勞保:是指防護眼鏡、手套、口罩、耳塞、面罩、肥皂、洗手液等物品。

4、主要職責

4.1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和修訂勞保用品的管理制度;負責核定大勞保配置標準、編制勞保用品費用計劃和分解小勞保費用;負責編制需求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並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及記錄;負責對勞保用品使用前的質量驗收和規範使用的監督。

4.2各分廠、車間和部室負責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按規範穿戴的管理和檢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小勞保的'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小勞保費用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負責。

4.3採購部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採購符合公司需求的勞保用品。

5、管理內容

5.1工作程序

5.1.1由安全環保部制定和修訂勞保用品的管理制度,核定《公司大勞保配置標準》,每年編制《公司勞保用品費用計劃和分解小勞保費用計劃》;

5.1.2各車間(部室)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小勞保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逐月申報分廠《小勞保需求計劃》;

5.1.3安全環保部根據《公司大勞保配置標準》和各車間(部室)《小勞保需求計劃》,編制《公司勞保用品月度需求計劃》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

5.1.4安全環保部組織勞保用品質量驗收、發放並做好記錄。

5.1.5安全環保部及各車間(部室)對勞保用品規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5.2勞保的管理

5.2.1大勞保的管理

大勞保實行公司集中管理、發放,每年5、11月左右分別發放夏裝、春秋裝,由安全環保部提前2個月通知各車間統計到期的人員的尺碼,實行集中發放、記錄。由安全環保部建立《總廠職工個人大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新入廠人員,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勞保用品標準》配置、領取並建立記錄。

廠內調動或改變原工種的,憑廠辦的《工種變動通知單》到安全環保部辦理更改標準的有關手續,即可按新崗位領用原標準沒有的全部防護用品,並執行新標準,原領防護用品不收回。

大勞保原則上不發生標準外領用,特殊情況由使用單位領導提出申請報告,安全環保部安環部部長審核,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發放。

5.2.2小勞保的管理

小勞保實行公司分解指標,各車間使用、控制費用。小勞保費用每年初作為公司經濟責任制一項指標下達,原則上增減人員不增減指標;(含新入廠人員和公司內部調動人員)。

各車間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修訂小勞保的配置標準和管理規定,並做好發放、記錄。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建立《公司小勞保集體發放記錄》、各車間建立《車間職工個人小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採取集中按月領取,總廠安全環保部每月18日前審核各車間需求並編制《公司勞保用品月度需求計劃》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於次月10日前發放。

勞保費用當年有效,跨年結算無效。

5.2.3所有防護用品損壞丟失的,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單價-使用時間÷標準時間×單價。到安全環保部辦理相關手續後及時補發相應防護用品,其使用期限自補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