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管理制度十篇

租賃管理制度 篇1

1.0 目的

租賃管理制度十篇

規範物業(房屋、商鋪、街市等)的租賃工作,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範圍

適用於物業集團所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對外租賃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經營部負責物業對外租賃業務的組織實施。

3.2 經營部負責有關租賃費用的收取、催繳。

3.3 各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人負責租金的審批和租賃合同的簽署。

3.4 業務總部負責對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物業租賃管理的監控。

4.0 工作程序

4.1 經營部根據房屋、商鋪租賃市場行情及公司閒置的租賃房屋、商鋪情況適時刊登招租廣告,對外招租和接受盤源。

4.2 合同洽談。

4.2.1 業務員就房屋、商鋪、檔口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單位或個人進行報價、洽談。

4.2.2 對留下聯繫方式的來訪者及來訪電話進行記錄,並跟蹤直至租賃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

4.2.3 對要求現場看房者,積極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鋪、檔口的鑰匙由專人負責並做好標識。

4.3 合同的擬定及簽訂。

4.3.1 根據雙方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物業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評審。

4.3.2 評審後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簽章。承租方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承租方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承租方為單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並提供複印件存檔。

4.3.3 承租方到公司財務部交納租賃保證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審準合同並簽署租賃合約。

4.3.5 合同簽訂後送房屋、商鋪租賃管理部門鑑證。

4.3.6 將鑑證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辦公室、財務、承租方,並由收方簽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檔。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鋪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門。

4.4 出租房屋、商鋪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後,即與承租方辦理租賃的驗交手續。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賃物業的鑰匙。

4.4.3 填寫《已物業登記表》,並存檔保留。

4.5 租金的催繳。

4.5.1 經營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發租金《交費通知單》,如無法在此期送達,應每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送交,直至收到為止。

4.5.2 管理人員每月按時收繳房屋、商鋪租金。對以現金交納的承租物業的租金,業務員應與財務部人員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員登門拜訪時,應向客户出示工作證件,説明身份。與客户交談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説話有分寸,談吐要文明(::詳見相關規定)。

4.4.4 對於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應每日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的方式催詢,並做好記錄,直至其交款或採取進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採取如鎖門、斷水電等進一步措施前,應採取各種方式知會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還要取得物業租賃管理部門及房屋管理部門的支持與協同,並做好通知的簽收記錄。

4.5.6 將承租方交納租金憑證(支票或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回單、發票等複印件)歸檔留存。

4.6 合同的變更。

4.6.1 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合同價格、租用面積、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立即通知承租方並做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4.7 合同的終止。

4.7.1 凡合同終止皆應按合同中的具體條文進行。在承租方搬離時應與物業管理處聯繫,並儘可能的人員在場提供適應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因搬離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並及時向所在物業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於租賃的物業的接收,應準備好平面圖及水電等設施的圖紙,於現場進行觀察,並測試物業內的各種設施,做好驗收記錄。若發現大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並通知交驗方。

4.8.2 對於承租方退房的接收應按物業交付的'項目進行驗收。若物業經過二次裝修,對物業的主要設施(::牆面、地板、窗户、水電設施、空調設施等)進行驗收,正確填寫驗收記錄,報公司領導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原樣。

4.8.3 驗收結束後取回鑰匙,做好標識和交專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業要將所有應交租金及有關費用結清後,方可將租房押金退還。

經營部人員負責協助原承租方辦理退租賃保證金手續。

4.10 根據上月出租物業租金收繳情況,做好租金收繳情況月報表。

4.11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已租未租物業情況表。

4.12 回訪

4.12.1 經營部人員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應徵詢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意向及租賃過程中碰到的問題做好記錄並盡力協助解決。

4.13 保安部、物業部對於空置的物業,每月應至少檢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況。

4.14 對房屋、商鋪的租賃具體見《租賃服務工作規範》。

4.15 街市的租賃及管理具體按《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執行。

5.0 相關文件

5.1《租賃服務工作規範》(wi-7.5.1-01-01)

5.2《市場管理工作規範》(wi-7.5.1-01-02)

5.3《分供方評審與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記錄

6.1《已租物業登記表》(qr-7.5.1-01-01)

6.2《交費通知單》(qr-7.5.1-01-13)

租賃管理制度 篇2

(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並複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籤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並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繫。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於公司安全防範的護衞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並經常予以業務聯繫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佈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賃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保證太陽城的環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鋪整體觀瞻的統一協調,為創建全國優秀示範小區打好基礎,特對商鋪租賃與經營做如下規定,敬請各位業主遵守:

一、商鋪的租賃管理

商鋪業主不論自行經營或轉租給他人經營,雙方必須一同將經營內容、租賃合同複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關資料交到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同時承租人須根據其經營管理內容,將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上牆證照複印件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

二、商鋪的使用功能

本小區的各商鋪在設計上考慮到餐飲的油煙、娛樂的噪音、購副食品日用百貨的方便,在區位區域上有規劃,原則上有實用功能必須符合商鋪本身的設計使用功能。即設計的'百貨副食品商鋪禁止開設餐飲和娛樂,但餐飲商鋪可用於開設百貨副食品店。

三、商鋪的環境管理

小區商鋪餐飲經營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並取得經營許可證。商鋪經營產生廢氣、廢油、噪音等,必須有消除措施並在裝修前將處理方案報物業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如無可行措施則應改營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施工和違規。如發現其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中心將按照本小區裝修管理方面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

空調外機必須放置於物業公司統一劃線位置,解決好出水問題。

街沿上不得擺放貨物(架)桌椅、招貼、清潔用具等有礙環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鋪外經營、工作,所產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內。商鋪玻璃、廣告請各位業主定期清潔,以與大環境相統一。如各自清潔有難處,物業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償服務。

商鋪廣告燈箱鋼架及走線將由物業公司統一製作標準,業主施工時按此標準制作,不得違規。業主可自行請其他廣告公司製作,亦可請物業管理中心聘請的廣告公司製作,廣告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費。其目的在於規範廣告燈箱的統一和協調,使小區外觀更整齊、美觀。

四、商鋪的安全管理

為保證小區業主/住户的安全,物業管理中心夜間有保安巡邏,但仍請商鋪經營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測(夜間值守人員應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並服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為保證消防安全,商鋪內都設有消防設施,業主或承租方在裝修時應對該商鋪的消防方案及人員培訓做出具體安排,不得有消防隱患存在,並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條例。物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的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對所有商鋪的經營者進行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培訓。

設備租賃管理制度篇(一)市場營銷部(或相關部門)

1、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查驗承租方的有效證件即:法定資格。並複印留存備查。

2、在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時,要附籤治安、防火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應關心和了解租賃方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規、是否履行與公司簽約的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並及時與保安等有關部門溝通聯繫。

(二)保安部

1、應把租賃場所的安全管理納入於公司安全防範的護衞體系。

2、要幫助租賃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確定安全管理的專(兼)職人員,並經常予以業務聯繫和指導。

3、賃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

4、定期召開租賃場所負責人會議,及時把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任務以及公司的貫徹意見進行傳達和佈置。

(三)租賃方

1、租賃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承租場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

2、承租場所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租賃方需對承租場所進行改建和裝修,必須經公司審核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電器,需要增添電器設備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方能安裝和擴大容量。

5、場所在營業結束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員工下班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關閉門窗。

6、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發現客人中有違法活動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7、租賃方對上級主管部門(含政府職能部門)公司保安部門開展的業務工作和安全檢查,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賃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隨着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餘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後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後勤服務中心核批並報分管領導批准後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錶初始數據並經申請人簽字後,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後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築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錶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並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後,房屋租賃關係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後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税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

(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

(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

(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經批准。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並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後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並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餘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實施程序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准後送至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於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採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於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准並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區政府採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佈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佈的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

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招租結束後,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税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複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税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户。

第十七條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租賃採取先繳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之後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閒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彙總後,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發佈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並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後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户。本辦法發佈後,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後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租賃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項目施工機械設備租賃行為,加強機械設備租賃及其計量管理工作,明確各環節中責任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機械租賃可控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械設備租賃遵循先內後外的原則,以內部調配為主、市場租賃為輔,防止盲目租用增大成本或造成本公司機械的閒置。

第三條項目部在工程開工前和開工後分階段將工程需用機械設備使用計劃,以文字形式報公司設備管理部進行內部調配,上報的內容包括:機械的名稱、規格、數量、使用時間等。

第二章機械設備的租入管理

第四條各項目部在租用外部設備時,按照規定填寫《機械租賃審批表》報請公司審核,項目部外租機械(大型機械)單台使用期限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對租賃的機械應及時簽訂租賃合同,並上報公司審核加蓋審核章。

第五條租入機械儘量實行工程任務包乾形式使用,如果工程量不飽和可採用台班計量或月租方式,並限定最低工作時間,儘量降低超時單價的補償,防止設備窩工浪費。

第六條項目部設備管理部門必須每天將租用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油耗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填寫《設備工作單》。

第七條對租入的設備要加強計量籤認管理。計量籤認原則上由項目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使用工程結算單格式,按工程結算程序逐月進行結算,由合約商務部進行計價。

第八條計量籤認的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型號、日期、工作內容、起工作起始時間、工作台時及駕駛人員和使用人員簽字等。

第九條對租入設備的油料添加需有出租方授權人員的籤認。項目部設備物資管理部門需每月結合計量籤認彙總租入設備的油料消耗,如發現油料超耗應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項目設備部門要建立完善《設備租賃台帳》,對項目外租設備堅持每月經濟分析,做到有問題早發現,早處理,力爭使外租設備做到經濟、合理、高效。

第三章租入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租入機械設備的使用、調度由生產經理或現場調度統一安排,特殊情況下若需要使用施工設備,需告知項目經理。

第十二條使用機械設備單位每天要對設備的使用情況按規定及時予以籤認。

第十三條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及時把籤認的《設備工作單》交到項目部物資設備部,以便於彙總統計及時填寫《設備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四條填寫《設備使用情況彙總分析表》是為了每月對租入的機械設備使用情況作出統計分析,以便掌握每台租入機械的適用性(是否存在以大代小)、機況、油耗、出勤率、工作態度等作出評價,提供機械成本支出分析依據,並以此作出是否續租。

第十五條《設備使用情況統匯分析表》由設備工程師彙總填寫,每月月底呈報物資設備部長、主管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及公司設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租賃設備管理不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報項目部給予經濟處罰。

租賃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本程序明確規定了本公司與客户簽定租賃合同和退夥的有關事宜,以保證滿足客户的需求。

2、使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經營部關於物業租賃合同的簽定和退房。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評審

4、相關文件

4.1cpm-op-006物業的供電管理

4.2cpm-op-007物業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業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業裝修管理

5、職責

5.1經營部負責與客户聯繫,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活動。

5.2經營部與客户簽定租賃合同,並協調客户與其它部門的關係。

5.3消防治安部負責消防審批及處理消防事項。

5.4物業管理部及管理處負責房產交接及日常服務。

5.5財務部負責各項費用的收取和退還押金。

6、實施程序

6.1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經營部負責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分兩種方式處理需求信息。

6.1.2客户來電諮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接聽並向客户介紹情況,對需預租房產的客户將情況登記在客户情況登記表中,及時跟蹤。

6.1.3客户上門諮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解答客户需瞭解的房產情況,對認為有必要的客户進行登記並跟蹤處理。

6.2住宅房產的租賃

6.2.1經營部負責向客户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2.2經營部負責瞭解客户情況,及其具體內容證明材料,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2.3其它實施程序參照6.1維修安裝服務。各管理處負責帶客户實地看房,並解答客户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

6.2.4根據客户提出的租賃要求,經營部負責核實本公司是否具備能力報經理批准。

6.2.5經營部負責與客户簽訂正式租賃合同,並開具收費通知單。

6.2.6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

6.3住宅房產的入夥

6.3.1客户在租賃合同簽定後,經營部負責開具租房交接單。

6.3.2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租房交接單逐項進行交接。

6.3.3管理處各項交接完畢後,管理處負責人與客户分別在房屋租賃通知單上簽字。(各管理處應根據具體管理要求,向客户明確租房管理規定)

6.3.4管理處交付房屋鑰匙給客户,收取鑰匙押金並把客户信息登記輸入電腦,同時為客户辦理住宿卡。

6.3.5對需裝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4商業辦公和工業房產的租賃

6.4.1經營部認真向客户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4.2經營部向客户瞭解其情況,並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4.3經營部會同管理處帶客户實地看房,解答客户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並記錄在客户情況登記表中。

6.4.4經營部負責解答客户提出的租賃要求,並商談大致意向。

6.4.5經營部如認為必要,負責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 管理部進行合同評審,並作記錄,同時將評審記錄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

6.4.6經營部將各部門提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户,雙方協商確定後,經營部負責與客户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6.4.7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並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6.4.8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房屋租賃通知單辦理入夥手續。

6.5商業客户的入夥

6.5.1管理處按上述6.3.2、6.3.3、6.3.4辦理有關手續。

6.5.2對需求裝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5.3客户需租用電話時,由經營部與客户簽訂電話使用協議,並開具押金收費通知單由財務部收取押金。經理部負責辦理電話的開通、過户、移機等手續。

6.6合同修改

6.6.1當公司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經營部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客户,並達成一致意見,得到客户書面確認。

6.6.2當客户提出修改時,經營部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保證公司能力滿足顧客提出的更改,並以書面形式對客户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6.6.3合同的更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傳遞到各相關部門。

6.7房產的退夥交接

6.7.1客户提出退房申請,經營部在退房客户情況登記表進行登記。

6.7.2管理處負責房產驗收交接

管理處在客户搬遷清理完畢後,按房屋交接單逐項驗收,損壞的項目及時與客户提出修復事宜或費用補償。進行費用補償時,管理處應收取費用並開具相應的單據。

在較大型的商業客户和工業客户退房時,由經營部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聯合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彙總至管理處,並將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產退房交接單備註欄中。

租用電話的客户退房時,管理處除負責2.1項外,還應檢查租賃的電話線路是否可用,並通知經營部。

經理部負責客户的長話登記信息及長話費用清單或結止費用多少將信息反饋給經營部。

6.7.3管理處各項驗收無誤後,管理處驗收人與客户分別在房屋交接單簽字,管理處應複寫一份存檔並通知經營部房屋驗收完畢。

6.7.4經營部負責計算客户的房屋交接單上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並開具通知單與發票,通知財務部辦理費用的結算。

6.7.5財務部負責客户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的收取與退還。

7記錄

7.1租賃合同

7.2客户情況登記表

7.3房產租賃通知單

7.4合同評審記錄

7.5房產退房交接單

7.6退房客户情況登記表

租賃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户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並填寫,、。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遊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牀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衞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卧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 篇9

1.0 目的:規範物業租賃工作,維護公司與客户利益。

2.0 範圍:物業管理處內部

3.0 職責:客服部負責物業租賃的代辦理

4.0 程序:

4.1 物業的租賃委託及出租洽談:

4.1.1客户若委託管理處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簽署《物業租賃委託書》;

4.1.2客服中心根據房屋委託的條件及數量進行刊登招租廣告;

4.1.3客服中心根據委託房屋的條件與來訪的意向承租人洽談;

4.1.4儘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聯繫方式並作相關記錄,客服中心負責跟蹤直至租賃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賃;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現場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員陪同看房;

4.1.6已委託租賃的房屋鎖匙需要作好標識妥善保管。

4.2 達成協議

4.2.1客服中心根據與意向承租人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租賃合同;

4.2.2由房屋客户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户繳納相關費用;

4.2.4管理處向客户收取房屋租賃佣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的鎖匙,租户按入夥要求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

續;

4.3.2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並存檔保留。

4.4 合同的變更、終止

4.4.1合同的變更應由承租人與客户雙方協商,並將結果知會管理處;

4.4.2合同的終止應按合同的具體條文進行;租賃期滿後,承租人若想搬遷,應要取

得客户同意後,客服中心方可開具《放行條》。

5.0參考資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記表》

5.2 kh-09-r02《放行條》

5.3 kh-09-r03《房屋租賃委託書》

5.4《租賃合同》

租賃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對項目機械設備租賃的管理與核算工作,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必須由公司統一招標後由分管領導確認批准後方可使用,並簽定長期租用合同。

第三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大型機械來源為:從社會設備租賃單位租用。

第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要求。對大型起重設備和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租賃資質、設備安裝資質、安全使用許可證、設備安全技術定期檢驗證明、機械機種在本地區註冊備案資料、機械操作人員作業證明及地區註冊資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條:機械設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效操作證明,才能上崗,其他機械操作人員也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六條:公司各項施工項目管理人員不得將本項目所租用的機械設備擅自轉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租賃原則

第八條:按已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用施工方案,選擇所選機械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一律實行項目統一管理和獨立核算。

第九條:從外部租用的設備實行招租。由三家貨以上設備租賃單位參與竟標。由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考評供方情況、設備狀況、服務能力和價格等擇優確定供方。

第十條:租用的設備應選擇整機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維修方便和互換性強的設備,避免使用淘汰產品。

第三章項目租賃流程

第十一條:各項管理人員(專職)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向設備租賃單位下達施工任務通知書(附件1)。施工現場驗收單。施工任務通知書中需註明設備租賃方具體工作任務、機械大小型號,現場聯繫人電話。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保留,施工時由機械操作人員帶至施工現場,工作完成後由施工班長用項目管理人員(專職)簽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留取複印件後原件上交項目管理人員(專職)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賃機械及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服從公司調配管理,計劃內工作項目管理人需提前聯繫設備租賃單位,如遇搶修等緊急情況設備租賃單位需儘量根據項目管理人要求時間到達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規”規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設備操作人員相應的安規條例拱設備操作人員學習方可上崗操作。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設備操作人員違章行為可對其進行經濟考核,考核金額在租賃費結算金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如有故障應及時更換,保證施工進度。

第五章租賃費的結算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設備租賃價格按照標價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設備租賃結算由項目管理人員按季度編制結算單報公司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交公司財務部統一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