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音樂教室工作規程

音樂課是中國小的必修課,音樂教育對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有着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市中國小音樂教學的辦學條件,促進音樂教學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規則。

中國小音樂教室工作規程

第一條 中學、城鎮國小、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農村國小必須建立專用音樂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鎮國小應建立兩個專用音樂教室。

小於十二班型的農村國小可不設專用音樂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建立專用舞蹈教室。

第二條 有兩個以上音樂教室的學校,每個教室的音樂教學的功能應有所側重,教室內的音樂設備和器材的配置應體現各自的特點。

第三條 音樂教室的使用面積:城鎮中國小應不小於67平方米,農村中國小應不小於52平方米。

第四條 音樂教室應選擇在不干擾其它教學用房的位置,避免聲音對其它教學的影響。音樂教室如果設在連續走廊或教學用房處,應換裝隔音門,並封閉與走廊鄰近牆上的窗户。

第五條 有條件的學校可在音樂教室鋪設有彈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適應不同音樂教室形式和課外文藝活動的要求。

第六條 音樂教室應配備活動式合唱台和方便學生座位移動的凳子。

第七條 為創造良好的音樂欣賞環境,音樂教室宜敷設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質條件。

第八條 有專用音樂教室的學校應設有樂器室,樂器室的使用面積應不小於18平方米,樂器室應與音樂教室相通或相鄰。

第九條 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的建設可參照《中國小建築設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音樂教室的設備和器材的配置應執行教育部XX年修訂版的音樂器材配備目錄,城鎮中國小執行一類標準,農村國中和農村中心國小執行二類標準,村辦國小執行三類標準。

第十一條 各校在執行教育部音樂器材配備目錄時應遵循先“必配”後“選配”的原則。根據音樂教育教學的需要,學校可以調整設備器材的配備數量,也可以購置教育部目錄以外的樂器和設備。

第十二條 學校應重視音樂教室的多媒體設備的配備,充分發揮其在音樂教育教學中的作用。班額比較少的學校可以不在音樂教室配備多媒體設備,應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體資源完成相應的音樂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三條 學校要重視音樂教學掛圖、音樂教學音像資料、音樂教學軟件、音樂書籍、音樂教育雜誌的配備。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學校可以按照音樂教育教學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樂器。

第十五條 學校應每年安排一定的音樂器材設備經費、音樂資料經費、樂器維護經費,保證音樂教學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音樂(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裏的設備與器材必須有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音樂(舞蹈)教室使用、樂器保管等規章制度並切實執行。

第十八條 音樂(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必須建立音樂設備器材的保管帳和保管卡片,做到帳、物、卡相符,學校有關部門每年都必須進行核對檢查。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按要求做好音樂設備器材的保管和維護,每年必須按要求對鋼琴定期進行調音。

第二十條 樂器的説明書或使用手冊必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學校音樂教室環境的佈置應具有音樂藝術的氛圍,教室牆上應有音樂家畫像、名人名言、音樂掛圖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XX年九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