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樓堂館所建設管理,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定本條例。

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範圍】本條例所稱樓堂館所,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置換和維修改造樓堂館所,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樓堂館所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嚴格審批、公開透明、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審批制】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嚴格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並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樓堂館所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資金】樓堂館所項目建設,不得使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樓堂館所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

第六條【特殊要求】新增辦公用房應當首先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安排,無法調劑確需新增的,應當嚴格審批。適宜合併建設和集中使用的,應當統籌考慮。

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租賃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符合建設標準和規範】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八條【建設要求】樓堂館所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嚴格控制用地規模,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環保原則,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當簡潔樸素,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

第九條【項目單位、審批機關及相應職責】本條例所稱項目單位,是指提出項目建設需求並作為產權登記使用人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審批機關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審核樓堂館所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屬於國務院審批權限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上述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審批,並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第十條【審批環節及相關要求】新建、擴建、改建樓堂館所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嚴格核定投資概算。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購置、置換樓堂館所項目,可以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審批初步設計。採取置換方式的樓堂館所項目,不得以未使用財政性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維修改造樓堂館所項目,可以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不審批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部門的項目審批】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項目,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部門的項目,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及以上的,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初審後,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以下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屬事業單位的項目,國務院部門、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項目,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及以上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以下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部門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直屬機構的項目,駐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審批,其中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及以上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中央黨的機關和人民團體項目審批】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經中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

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項目,經中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及以上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1億元以下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地方項目審批】地方黨政機關建設樓堂館所,除維修改造項目外,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及計劃單列市級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的項目,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

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的項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審批。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項目的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維修改造項目審批】中央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直屬機構的樓堂館所維修改造項目,分別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中直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批,所需資金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安排。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樓堂館所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需資金由同級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安排。各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樓堂館所項目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第十五條【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按照規定程序報審批機關審批。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連同依法應當附具的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節能評估審查意見等相關文件,按照規定程序報審批機關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點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七條【委託評估】審批機關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並對評估報告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諮詢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需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開展初步設計】需要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審批機關審批。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及規範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要求,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不需要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建設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重新審批可研報告】除政策調整、價格上漲等原因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或者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施工圖設計】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及規範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不得改變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施工圖預算不得超出投資概算。

第二十一條【審查內容】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三)初步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情況;

(四)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六)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安排投資計劃】初步設計批准後,應當按照項目實施進度下達投資計劃,用於項目主體工程建設。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可以根據項目情況下達部分投資計劃,用於開展勘察設計、徵地拆遷等前期工作。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以下達部分投資計劃,用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條【支付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投資計劃和預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對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投資計劃調整】投資計劃下達後,應當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計劃下達部門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代建制度】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由項目單位通過依法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

項目單位應當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項目管理單位應當依照雙方合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初步設計批覆,嚴格執行投資概算、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將項目交付項目單位。

第二十六條【招標採購】項目的招標採購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項目開工】項目經批准後,應當在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用地批准和施工許可等文件,並具備其他必要條件後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質量和工期】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節能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

第二十九條【概算調整】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機關批准。投資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應當商請審計部門審計後再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批覆及時交付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檔案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的檔案管理,將項目申報、審批、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將項目情況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內部監督和各部門監督檢查】 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監督。

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項目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進入被檢查單位以及施工現場,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檢查單位義務】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依法依規進行的稽察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項目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六條【職務責任】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的;

(二)違反規定為項目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安排和撥付財政性資金的;

(四)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要求項目單位開工建設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的責任之一】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暫停或者停止支付資金,已經支付資金的,收回已支付資金;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建設,已經建成的,應當騰退或者全部沒收、拍賣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序,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的;

(四)未依法進行招標採購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其他資金進行建設的;

(六)未按規定對項目建設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的;

(七)轉移、侵佔、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的;

(九)以未使用財政性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置換樓堂館所的;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責任之二】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申報、審批和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拒不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稽察和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安全、質量等嚴重後果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直至撤銷其資質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的範圍】本條例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級黨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的直屬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參照執行】有關企事業單位建設樓堂館所項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XX年 月 日起施行。國務院1988年頒佈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5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