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從源頭抓起新規

7月,一批新實施的法規將從出行、飲食安全等方面給百姓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制度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從源頭抓起新規

飼料質量存隱患

保障食品安全從源頭抓起

民以食為天,保障食品安全不能放鬆每一環節,尤其是上游環節。為進一步加強飼料行業管理,確保飼料和動物性食品質量安全,XX年11月,國務院修訂發佈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為配合這一條例實施,日前農業部公佈《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下稱《規範》),自7月1日起施行。

作為一項新設制度,《規範》按照企業生產流程將其中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內容,專章對“原料採購與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貯存與運輸”“產品投訴與召回”“培訓、衞生和記錄管理”等進行規定。

提高對檢驗檢測的強度。《規範》要求,飼料企業每3個月選擇至少5種原料進行主要衞生指標的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安全性評價。一旦出現原料衞生指標超標問題,企業應立即停止從該批原料的供貨商處採購原料,並調查超標原因。

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規範》要求,企業應當加強對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即原料)的採購管理,全面評估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即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填寫並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為了確保飼料的質量安全,《規範》還規定,在生產環節,企業除了要求員工遵守規程、安全操作以外,還需進行現場質量巡查,填寫並保存現場質量巡查記錄。此外,《規範》還對產品出廠檢驗等問題作了制度安排。

遭遇“冒牌貨”

專利權人維權多了一層保障

為進一步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下稱《執法辦法》)於7月1日起施行。《執法辦法》簡化了程序、處理更加快捷、維權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具體有:

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隨着展會經濟、虛擬經濟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興起,如何有效解決展會期間和網絡環境下的專利保護問題備受關注。《執法辦法》實施後,執法機關將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並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侵權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燬或封存相應宣傳材料、更換或遮蓋相應展板等措施,應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對侵權或假冒專利產品的相關網頁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措施,以及時制止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

進一步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期限。為加強專利保護,《執法辦法》進一步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期限,明確了調解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立案期限,並明確了公開有關行政決定的期限要求。《執法辦法》實施後,由原來規定的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加複雜案件延期1個月,縮短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加複雜案件延期1個月。而在專利糾紛的調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確。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

明確了公告期限,提高執法透明度。《執法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佈執法信息”。和原辦法相比,《執法辦法》明確了處罰決定的公告期限,既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於增強執法透明度。

國務院修改相關規定

簡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手續

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簡化台灣居民來往手續,國務院近日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下稱《決定》),並公佈了修改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決定》亮點頗多,主要進行了如下改動:

取消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註制度。《決定》刪除了涉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註及簽註簽發管理的相關規定。依照規定,自7月1日起,台灣居民無需辦理簽註,持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可經開放口岸出入境大陸並在大陸停居留。同時,取消台灣居民簽註政策實施後,台灣居民持有效的五年期大陸通行證,在具備自助查驗條件的口岸邊檢機關備案後,可實現自助通關。

簡化台灣居民申請大陸通行證手續。《決定》取消了原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依照《辦法》,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僅需履行如下手續:交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填寫申請表;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台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大大簡化了辦理手續。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合法居留的法律義務,規定台灣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內按期離境。

對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辦法》規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為XX年;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實行逐次簽註。簽註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7月起實施的其他部分新規:

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工作的公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