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制度大綱

義務兵制度

義務兵制度大綱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取得了全國範圍的、鞏固的人民政權之後,全國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團結的生活和進行和平建設的可能,這就具備了按照一定計劃進行統一的徵兵和退伍工作的條件。隨着各種社會改革和政治運動的勝利,人民羣眾的政治覺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年迫切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輪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實現保衞祖國的願望。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條件基本上已經成熟。國兵役制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xx、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義務兵的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義務兵服役期限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佈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xx、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

1984年頒佈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佈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佈實施)。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 1952年開始了擬製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討論修改,於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佈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兵役法的決定

XX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國家xx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這一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根據修改後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修改後的兵役法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