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護學校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意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規定》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關於執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於執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所屬處室院系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以下簡稱一票否決權)是貫徹執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保障機制,學校對各單位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

第四條 一票否決權的內容,包括取消被否決單位和部門評選文明單位年度質量獎勵及其第一、第二責任人評優受獎、晉職晉級資格。

第五條 一票否決權由學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綜合治理辦公室行使一票否決的建議權。

第六條 實行一票否決權一般在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年度檢查考核和學校目標管理責任書考核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全面衡量、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考核評分標準》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評,學校綜治委每年度進行檢查考評,按標準評選綜合治理先進單位(90分以上)、合格單位(70分—90分)、不合格單位(70分以下),對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單位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條 學校綜治辦公室對學校各單位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限期整改,並在做好調查、考核的基礎上提出是否否決的建議。

第九條 各單位未完成年度責任書規定的任務目標、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連續兩年評為不合格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一票否決:

(一)單位不重視,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實,造成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師生反映強烈的;

(二)對不安定因素或者內部矛盾排查調處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越級上訪併發生非法遊行、聚眾鬧事、停工、停課、堵塞交通等問題,嚴重危害社會、學校政治穩定的;

(三)因控管和幫教轉化工作不力,本年度有邪教人員進省、進京滋事,發生“xx”人員公開練功、聚眾鬧事、衝擊國家機關等事件的;

(四)因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含2人),造成一次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五)發生較大治安問題或者存在重大隱患,經學校綜合治理機構提出2次以上警告、整改建議,而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需要予以否決的。

第十條 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受到一票否決單位的第一、第二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並不得易崗擔任同級領導職務;連續2次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的第一、第二責任人降職使用或者就地免職。

第十一條 一票否決與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同步進行。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考核、選拔任用、獎懲領導幹部時,應當將幹部本人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實績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綜合治理辦公室對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一票否決建議,提請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一票否決決定作出後,綜治辦應當及時將一票否決通知書和否決決定一併送達被否決單位及其責任人。否決通知書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否決事由、第一、第二責任人姓名、否決內容和否決時限(否決時限為1年)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已構成失職、瀆職的,學校綜治機構可對責任人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學校紀委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