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區管理制度十篇

罐區管理制度 篇1

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其液麪計、壓力計、温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罐區管理制度十篇

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温的目的。罐體外部宜塗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對於儲存沸點低於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後,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温脆變破壞。

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範》設置。

8、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置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異常情況時互輸。

罐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嚴禁攜帶引火、發火危險品進入罐區。

第二條一般情況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特殊情況下應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帶阻火器後方可進入。

第三條甲醇罐區是全廠性重要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條嚴禁在罐區堆放油污、油布、紙張、木材等雜物。管溝、電纜溝保持暢通,不得積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統不得存油、瓦斯和滲漏甲醇殘液。

第五條罐區應定時、定人進行巡迴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調度室和車間領導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

第六條罐區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並使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消防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堵塞。

第七條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管道密閉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閥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閥有否凍結,液壓式安全閥的液麪是否保持規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損壞和變形等。

第九條甲醇罐區應有足夠的照明。宜採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罐體上一般不設照明,必須時應選用合適的防爆型燈具。

第十條貯罐應設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積符合設計規範要求。管線穿越防火堤處或分隔堤處的縫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須全部封死。

第十一條貯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圍欄。貯罐頂上人孔周圍要有欄杆,防止墜落。

第十二條罐區和生產裝置內的殘液、取樣分析後的殘液、充裝後管道內的殘液、泄漏、設備維修時的排放殘液等應有回收系統,不準隨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殘液。

第十三條貯罐管線須保温的,應嚴格控制温度,防止過高或過低,造成物料揮發或管線凍壞。

第十四條甲醇低沸點易揮發,須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卻水冷卻罐壁。天涼停用後,必須將水放盡,防止冬天凍裂管線。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儀表指示的液麪與實際液麪是否相符,防止出現假液麪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條甲醇貯罐進口管,應在罐的下部進入,以免衝擊磨擦產生靜電。嚴禁採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貯罐或槽車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條中間槽向貯罐輸送甲醇的壓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貯罐。

第十八條甲醇充裝、循環、貯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檢維修、置換、倒換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須建立健全,並應嚴格遵守。

第十九條灌裝、放置和轉運甲醇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灌裝速度應緩慢,放出口流速小於4.5米/秒。2、甲醇灌裝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裝量要留有餘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間高度,一般灌裝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85%。

3、露天貯放要防止撞擊。4、用小桶乘裝搬運時要防止撞擊,滾動時墊好木板。

5、灌裝的容器、槽車,須首先用惰性氣體置換,使氧含量小於0.5%。

6、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7、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槽車卸醇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9、槽車裝卸甲醇應靜置15min以上;

10、罐車裝醇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11、甲醇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車開蓋接入鶴管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12、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3、甲醇車和貯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温、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1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流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口處;

15、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第二十條嚴禁穿帶釘子的鞋進入罐區和到貯罐、槽車上去操作。

罐區管理制度 篇3

儀徵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管理部江蘇省儀徵市211900

(發表於20xx年中國設備工程第三期)

最近中國石化總公司通報了幾起雷擊油罐着火事故,從通報中看,這些油罐在防雷方面並沒有任何地方違反了現有設計規範,也不存在人為的防雷設施維護不到位的問題,但為什麼還被雷擊起火呢?我認為:新的《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xx》標準和老規範一樣,在防直接雷方面存在不足。先看看中石化通報的幾起事故:

事故一、20xx年5月24日15時16分,鎮海國家儲備庫47號罐頂部遭雷擊,雷擊引發油罐一次或二次密封上的金屬物與罐壁發生放電,電火花引爆了密封空間內的油氣,高温和衝擊波破壞了一次密封油氣膈膜後引燃了原油,明火於15時25分被撲滅;6月24日鎮海國家儲備庫47號罐再遭雷擊起火。

事故二、6月29日15時55分,鎮海煉化1台容積為5000立方米的內浮頂石腦油罐遭雷擊,雷擊引爆油罐呼吸口揮發油氣,並進一步引爆儲罐內浮盤上方輕質油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爆炸瞬間炸開罐頂面積的1/3,並導致內浮頂失穩,一側陷入石腦油中,引發的油罐內部大火持續燃燒20分鐘後被撲滅。

事故三、7月7日15時20分,管道儲運公司南京輸油處白沙灣輸油站3號油罐受雷暴天氣影響,油罐產生感應放電並引爆了積累在罐頂密封裝置間的可燃油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爆炸導致二次密封損壞嚴重,部分呼吸閥斷裂,泡沫堰板2處變形,爆炸連鎖引燃了罐內油品,明火在持續了大約14分鐘後,於15時34分撲滅。

新設計標準對罐區防雷的要求如下:

“儲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設計應滿足:

(a)裝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頂鋼油罐的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不應裝設避雷針。鋁頂油罐和頂板厚度小於4mm的鋼油罐,應裝設避雷針(網),避雷針(網)應保護整個油罐。

(b)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不應裝設避雷針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根導線做電氣連接浮頂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橫截面不小於25mm的軟銅復絞線。對於內浮頂油罐,鋼質浮盤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橫截面不小於16mm的軟銅復絞線,鋁質浮盤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直徑不小於1.8mm的不鏽鋼鋼絲繩。

儲存可燃油品的鋼油罐不應裝設避雷針(線),但必須做防雷接地。”

新標準認為儲存易燃油品的浮頂油罐不安裝避雷針的理由是:由於浮頂上的密封嚴密,浮頂上面的油氣較少,一般都達不到爆炸下限,即使雷擊着火,也只發生在密封圈不嚴處,容易撲滅,故不需裝設避雷針(網)(見新標準的條文説明)。

儲存可燃油品的油罐的氣體空間,油氣濃度一般都達不到爆炸極限下限,又因油品閃點高,雷電作用的時間很短(一般在幾十μs以內),雷電花不能點燃油品而造成火災事故。故儲存可燃油品的金屬油罐不需裝設避雷針(網)。(見新標準的條文説明)。

上述設計規範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探討:

一、裝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頂鋼油罐的頂板厚度大於等於4mm時和儲存可燃油品的鋼油罐應不應該裝設避雷針(線)。筆者認為應該裝,分析如下:

1、設計規範忽視了雷電在力效應方面的破壞作用。雷電的破壞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電效應、熱效應和力效應。在新國家設計規範中,只考慮了前兩者對油罐的破壞作用,沒有考慮力效應的破壞作用。

設計規範中認為大於4mm厚的儲罐不需要作專門的防雷裝置,依據的是中國科學院80年-81年所做的試驗:雷電流在146.6KA-220KA時,鋼板的熔化深度為0.076-0.352mm之間,因此制訂標準時,保守一點取4mm,認為這樣做對防雷來講是足夠安全的,這是從雷電的熱效應方面講的。

雷電的另一個破壞作用是雷電的力效應。雷電的力效應對儲罐有破壞作用,造成儲罐局部變形,引起油氣泄漏,在雷電流的作用下進一步引發火災。分析如下:

新的儲罐越做越大,這個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單體儲罐的容積變大,過去5萬方以上的儲罐才是一級儲罐,現在10萬方以上的儲罐才是一級儲罐;二是整個罐區的佔地面積變大。上述兩個方面的增大,對防雷造成如下影響:

(1)單體儲罐的容積變大使得罐體頂部面積變大,同樣是4mm厚的鋼板,受雷擊後的變形程度不一樣,局部變形引起油氣泄漏,引起火災。罐頂平時不承受任何應力,設計時如果不考慮雷電流的力效應,仍按雷電流的熱效應即對鋼板的熔化深度考慮,選用4mm左右的鋼板,則在大的雷電流作用下,罐體頂部面積越大,變形越嚴重。

(2)整個罐區的佔地面積變大,説明儲罐數量變多,被雷擊的機率增大。罐體都是鋼板焊接而成,許多儲罐放在一起,相當於罐區的整個地面上被鋪設了一層鋼板,鋼板是導電的,根據雷擊理論,由於導電體對雷電有吸引作用,該地區被雷擊的可能性遠遠大於一般的草地。這一點從地下存在金屬礦藏的地方容易受雷擊可以得到佐證。

2、設計規範會考慮雷電的熱效應時,只注意到雷電對鋼板的熔化深度的影響,沒有考慮到雷電流的熱效應會引起儲罐內氣體的急劇膨脹,可能導致儲罐局部薄弱環節如沒有焊透的地方熔化變形或從膨脹氣體通過呼吸閥外排,泄漏可燃氣體在雷電流作用下可能會發生火災。事故二、三就證明了這一點。

3、沒有考慮大電流通過電阻變化處如焊縫或兩種材料的接合面可能會產生明火的危險。根據有關資料介紹,當雷電流通過電阻發生處時,會引起電火花,如果遇到可燃物,比如呼吸閥處呼吸出的油氣或罐頂密封空間內的油氣,引發火災。事故一就證明了這一點。

上述幾起雷擊起火事故説明,新標準認為儲存易燃油品的浮頂油罐和儲存可燃油品的油罐不應安裝避雷針是值得探討的。那種認為火小容易撲滅就不裝避雷針的理由更是不足取的,這是一種賭博心態,不是科學、負責的態度,沒有人敢保證這種小火不能造成大災難。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石油儲罐罐區應該安裝避雷針(線)。

既然需要安裝避雷針(線),則應該如何安裝呢?新設計規範中規定“鋁頂油罐和頂板厚度小於4mm的鋼油罐,應裝設避雷針(網),避雷針(網)應保護整個油罐”。這個規定是模糊的,是安裝在儲罐本體上,還是設置獨立避雷針。筆者認為應該安裝獨立避雷針。分析如下:

要做好防雷工作,通常有兩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減少被保護設備受雷擊的機會,甚至不受雷擊,第二道防線是如果萬一遭雷擊,採取補救措施,使雷擊後果在可控制範圍內。因此,防雷防雷的最好理念是使被保護設備不遭雷擊,而罐體上安裝避雷針與此理念正好相反。簡單的講,避雷針的工作原理是:犧牲自己,保護別人,即由於避雷針是尖狀物體,高度又高於被保護設備,因此,雷電被尖狀的避雷針吸引,雷電將直接打到避雷針上,保護了被保護物體。從這個角度講,避雷針直接安裝在被保護設備上只會增加被雷擊的危險。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應該在罐區安裝獨立的避雷針,而不應安裝在罐體上,即在離開罐體3-5m處安裝獨立避雷針。離開3-5m的目的:防止雷擊避雷針後,避雷針上的過電壓擊穿避雷針與罐體之間的空氣間隔,產生電火花。

避雷針安裝在罐體可以減小雷電在力效應方面的破壞作用。但是,罐體上安裝避雷針對防雷有以下幾點不利::

(1)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罐體上安裝的儀表等弱電設備的損壞;

(2)雷擊避雷針後,當大電流通過罐體上電阻變化處,容易引起電火花,如有泄漏,

則發生火災。

(3)不能避免雷電流的熱效應對罐頂氣體加熱膨脹的影響。

當罐區面積較大時,為了降低造價,減小安裝避雷針的鐵塔數量,可以採取安裝避雷線(網)的方法。

罐區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脱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脱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

第二章一般事項

第五條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並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佈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衞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牆(欄)必須完整,並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誌。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並良好接地。

第七條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於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於15m。並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羣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並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後應隨時關閉並上鎖。

第十三條氨區30m範圍內屬於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進入氨區,禁止穿着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並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誌。

第十六條未經批准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製工具時,應塗上黃油或採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誌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氨區半徑30m範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20%,合格後方能准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並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後,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液氨設備的佈置應便於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並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錶、温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液氨儲罐儘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應低於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採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温度和內部温度,設定合理的温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温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温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液氨儲罐温度高聯動降温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温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温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温;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温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於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技術規範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迴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並記錄。

第三十六條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並應加入防鏽劑,防鏽劑濃度不得低於300mg/l。

第三十七條氨蒸發器投運後當温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温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在温度低於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後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鏽劑後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温設備,高温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後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於2%。

第六章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並泄壓後,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於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後,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於1.0mpa,温度不得低於-10℃。

第四十八條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衝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錶、測温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台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週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並採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後,卸氨前應核准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於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並處理好後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台後,應手剎制動,並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台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並於車前後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台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並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並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後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餘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温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液氨卸料時,嚴禁採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於45℃温水加熱升温或用不大於設備壓力的乾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後,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範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後,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台。

第六十四條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餘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彙報值長及消防部門,並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範圍做好標誌,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羣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範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後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採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氨泄漏引起着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後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並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並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脱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並迅速就醫。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液氨儲量大於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後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並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並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罐區管理制度 篇5

一、安全技術標準

1、平面佈置

1)易燃易爆罐區要保證防火堤、事故池嚴密不漏,堅固可靠,其容積符合規範要求;

2)罐區內的罐間距、罐與工藝裝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集團公司現行的有關安全規範、標準、規定。

2、防火堤

1)磚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蓋內表面和堤頂,應能承受液體靜壓且不滲漏;

2)管線穿堤處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3)防火堤內積水排出口應設在防火堤外,並用易於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閥,其開關狀態必須使遠處易於辨認;

4)罐區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開關閥門。

3、消防設施

1)罐區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線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證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2)易燃液體物料儲罐的噴淋設施,在高温季節要能投用;

3)罐區內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推車式小型滅火器材;

4)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區消防道路靠近罐區一側嚴禁種植妨礙消防作業的樹木;

6)罐區的環形消防道路要暢通,且能保證非常狀態下消防車的通行。

4、罐區儀表

1)可燃液體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系統;

2)、液氨罐設液位計、壓力錶、安全閥及高液位報警;

3)可燃液體物料罐區、及卸車泵房要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罐區防雷防靜電

1)罐區及卸車站台必須設防雷防靜電接地,貯罐接地點不少於2點,接地線應作可拆裝連接,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2)罐區及站台的獨立避雷針要符合規範要求;

3)貯存、輸送可燃液體的貯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0ω。

二、安全技術要求

1、易燃品倉庫與罐區之間應隔離開,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罐區及站台,嚴格禁火管理;

2、經允許進入站台區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車輛,要嚴格遵守《危險物料槽車卸車安全規定》,灌區工作人員在卸車時加強現場的檢查、監督,嚴禁外來人員動用罐區內的管線、閥門、儀表等;

3、罐區擴、改建施工要嚴格遵守《邊生產邊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制訂安全措施,採取必要的安全隔離措施,嚴格動火、進設備內作業等十大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和安全作業票證管理,落實施工主管部門、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

4、完善罐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一崗一責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事故預案》並嚴格執行,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高温季節'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壓防超貯'等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冬季防凍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5、罐要有位號及所貯存物料名稱標誌,管線應標有管道位號、物料名稱及走向;

6、制訂具體的巡檢要求,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規範檢查項目;

7、對進出罐區物料的關鍵操作要實行看板管理,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況在控制室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和防止超貯外溢的安全措施;

8、貯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或可燃氣體報警器報警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9、雨季防火堤內積水,要及時排出,排出後立即關閉出水口;

10、罐區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及時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安全作業要求

1、卸汽車物料要求

1)汽車槽車到達現場後,必須服從灌區工作人員的指揮,汽車押運員只負責車上軟管的連接,不準操作灌區的設備、閥門和其它部件,罐區卸車人員負責管道的連接和閥門的開關操作;

2)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要牢固,閥門應逐漸開啟,若有泄漏,消除後才能恢復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當貯罐液位達到安全高度以後,禁止往貯罐強行卸料;

4)在整個卸車過程中,司機、押運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也不準在駕駛室內吸煙、喝酒、睡覺、閒談等,押運員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參加安全監護;

5)在雷擊、暴風雨或附近發生火災時,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車作業;

6)車內的物料必須卸淨,然後關閉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7)嚴禁在生產裝置區、卸車站台清洗和處理剩餘危險物料作業,也不准許亂動裝置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車輛;

8)卸料完畢後、運輸車應立即離開灌區。

9)卸、送料作業要求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不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活動照明要採用防爆手電筒;

卸送易產生靜電物料的卸車初始速度應小於lm/s,過後應小於4m/s;

卸車快要完畢時要嚴格監視,及時關閉閥門,即要避免殘留物料過多,又要防止吸入氣體;

氣温過高,接近或超過物料的閃點時,採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澆水的石棉毯遮蓋;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業;

卸送料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卸料管道、閥門等系統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氣防器材進行處理,必要時停止卸料,進行處理;

卸、送料前要反覆檢查確認卸車流程,防止混料;

作業完畢,將各種卸料作業的設備歸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區防火堤內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紋、凹坑,沉降縫要用石棉、水泥填實抹平,以防止滲水、滲料或物料積聚;

2)罐區防火堤外的場地,要定期拔除雜草,及時清除枯草幹葉;

3)罐區內不準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閘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來回收貯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勢蔓延;

2)水封井應不滲不漏,水封層厚度宜不小於0、25m,沉澱層也不宜小於0、25m。經常檢查水封井液麪,發現浮料要查明原因,並及時回收運走;

3)排水閘要完好可靠,指定專人管理,下雨時開啟,時關閉,並列入交接班內容。

3、防火堤

1)每月檢查一次,發現裂縫、坍塌、枯草等應及時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預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經常檢查密封完好情況;

3)要求排水孔無塞,關閉無滲漏,發現掉磚、開裂,要及時修好。

4、貯罐基礎

1)每年對貯罐基礎的均勻沉降、不均勻沉降、總沉降量、錐面坡度集中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護坡石松脱、出現裂紋時,應及時固定灌漿;

3)經常檢查砂墊層下的滲液管有無物料滲出,一經發現,應立即採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體

1)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底要測厚,並對罐底的裂紋、砂眼等缺陷進行檢測,發現問題,清罐返修;

2)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壁要對腐蝕餘厚進行檢測,有問題要採取防護措施,或返修處理,必要時報廢;

3)罐頂焊縫完好,無漏氣現象。構架和'弱頂'連接處無開裂脱落,頂板不應凹凸變形積水;

4)內浮盤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傾不轉,不卡不憋。浮盤無滲漏,環狀密封無破損,無翻折、無脱落現象。

6、貯罐附件

1)呼吸閥低温季節每週檢查一次,其它季節每月檢查一次,大風、暴雨、驟冷時立即檢查,發生堵塞或不暢時,及時疏通或更換;

2)安全閥每季檢查1次,有泄漏時立即校驗;

3)阻火器每季檢查不少於1次,低温季節每月檢查不小於1次,散熱片間夾層的通道要清潔暢通,無塵土、無腐爛,並定期清洗。墊片密貼、安裝牢固,螺栓無腐蝕;

4)消防泡沫產生器每月檢查1次,玻璃無破壞,固定嚴密不漏氣,密封墊完好未老化損壞;

5)排污管每季檢查不少於1次,閥門要不滲不漏,啟閉靈活;

6)進出連接管處無裂紋、無變形,閥門嚴密,啟閉靈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欄杆安裝牢固,不晃動,安全高度足夠,冬季時要有防滑措施;

8)罐體採用阻燃材料反腐保温,雨水、噴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濕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靜電接地

1)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對接地系統進行一次檢測,發現有不合格現象進行整改,且接地線無鬆動、無鏽蝕現象;

2)從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線,要檢查螺栓與連接件的表面有無鬆脱鏽蝕現象,如有應及時擦拭緊固;

3)每年檢查1次外浮頂及內浮頂的浮盤和罐體之間的電位連接裝置是否完好,軟銅導線有無斷裂和纏繞;

4)地面或地下施工時,要加強對接地極的監護,如可能影響接地時,要進行檢查測定。

8、安全監測設施

高低液位報警器、温度計、壓力錶、液位計、可燃氣體報警器等定期進行檢測、校驗,確保其完好備用。

制定嚴謹的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術要求、罐區管理要求、裝卸作業要求,在各方面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對崗位操作人員的反事故演練,提高職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們熟練掌握各種預防措施,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預防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使事故災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罐區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本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組織管理

2.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儲存管理

3.1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3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3.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3.4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3.6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3.7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3.10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裝卸管理

4.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4.6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7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4.8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五、電器管理

5.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5.2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5.3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5.4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5.5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6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5.7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8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5.9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5.10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六、火源管理

6.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6.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6.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7.4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7.5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7.6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八、附則

8.1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8.2中轉性倉庫,需參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8.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罐區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起重工、電工、焊工、駕駛員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工種施工人員,必須執行相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條、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嚴格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登高作業或下罐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必要時要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第三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動火證。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具有防範措施(消防器材、人員監護、隔離措施等)。

第四條、在廠區內動土施工,必須經過批准。要弄清地下管網、電纜分佈情況。

第五條、非電器專業人員,不準私自拉、拆、接電源線。在生產區域接臨時電源,須按生產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現場配電櫃(盤)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

第七條、手持電動工具、塑料焊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

第八條、登梯作業時,必須有人扶梯或將梯子固定牢靠。

第九條、登高作業時,嚴禁盲目拋物,工具要繫牢,作業對象安放穩定可靠。交叉作業要有防範措施。

第十條、進入罐內作業(必要時須置換分析合格後),照明必須使用低壓行燈。進入罐內電源線需用安全橡套線,要有漏電保護裝置,罐外有專人監護。人不在現場,不準把割炬或焊槍放在容器內。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等進行安全檢查。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現場有專人監護,任何人不得隨吊裝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吊物或起重臂下,或回轉半徑內,嚴禁人員停留、通過。

第十二條、正確操作氣瓶,嚴禁撞擊,遠離明火。作業時,氧氣、乙炔瓶必須保持5米以上距離。氧氣、乙炔瓶距動火作業點均不應小於10米。不準在烈日下暴曬,乙炔氣瓶不得卧放。

第十三條、行車(葫蘆)不得斜拉,斜吊,超重作業。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要限速行駛,不準超過5公里/小時。

第十五條、班前、班中, 嚴禁喝酒。一旦發現立即清理出現場。

第十六條、進入施工現場,一律不準抽煙。

第十七條、施工材料必須做好看護,誰領用誰負責。

第十八條、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區域內的一切安全工作。項目經理是第一安全責任人。

第十九條、工程管理部安全員,將不定期對各項目部進行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違章行為,將按集團有關規定下達整改意見書。對違章行為下達處罰通知單,罰款一律交集團財務部。

第二十條、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罐區管理制度 篇8

一、液氨特點:

(1)理化性質

分子量:17.03危害類別:第2.3類有毒氣體。無色、有刺激性惡臭氣味,易溶於水、乙醇、乙醚,相對密度(水=1):0.63(5℃),熔點-77.7℃,沸點-33.35℃,氨的水溶液呈鹼性,1%水溶液ph值為11.7左右。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v/v):15.7-27.4。遇高熱、明火易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力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危險性

氨屬低毒類。氨隨呼吸道吸入後,通過肺泡除少部分為二氧化碳中和外餘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臟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隨汗液、尿和呼氣排除體外。氨對人的毒性,主要對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蝕作用。低濃度液氨對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濃度過高時,直接接觸部位可引起鹼性化學灼傷,組織呈溶解性壞死,並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損傷,發生化學性支氣管炎、肺炎和肺水腫。高濃度吸入,可使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增強,引起痙攣,並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周邊地區工作、居住人員較多,一旦發生液氨泄漏後處理不及時,會造成大量氨瀰漫到空氣中,造成人員窒息中毒,嚴重者死亡;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15%-30.2%),遇到明火會發生爆炸。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__)儲存區液氨的臨界儲量為10t。我公司液氨站內擁有容積150m3卧式儲罐2個,按有效容積(70%)計算:150×2×70%×0.63=132.3t(5℃時)。超過臨界儲量,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三、對操作人員、運輸車輛和灌區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學習訓練,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及體檢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液氨罐區的工藝管線介質及流向,具備應有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應急處理措施,卸車時嚴格執行《液氨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3、操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脱崗、串崗、睡崗,嚴禁酒後上崗。

4、液氨站儲罐中的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特別是液氨站儲存量比較大,應加強監管,要求做到:加強灌區的巡檢,保證24小時都有值班人員並按時巡檢作好記錄,對可能出現的漏點及薄弱環節要重點盯防。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公司調度員。

5、操作人員上崗之前,首先檢查應急救援、消防器材,報警器等是否完好靈敏,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間或安全科。

6、操作工時刻注意儲罐的温度及壓力,當儲罐温度超過35℃時開啟儲罐頂部噴淋水及時降温;當壓力超過0.1mpa時及時降温處理或開啟進系統閥門。

7、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進行卸車操作,控制貯罐儲存量不得超過總容積的70%。對外來液氨車輛卸車時要嚴格遵循卸車規程,認真檢查和填寫運輸車輛的資質,對於運輸資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不完善車輛有權拒絕卸車。卸車時,必須使用本公司專用裝卸臂。原則上,中午高温時不得安排車輛卸車。

8、運輸液氨車輛須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七大禁令》,必須持有危化品車輛運輸許可證,到供應科辦理檢驗審批手續,供應科應嚴格檢查。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安全設施:靜電接地、防火帽、滅火器;在廠內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喇叭、照明燈泡無損壞,線路無損壞;剎車靈敏、好用,安全科嚴格檢查,每發現其中一項,除要求其整改外,處以100~500元罰款。

8、車間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侯鎮項目區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時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9、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複合肥車間主任全面負責。

罐區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公司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四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消防部門和技安部門同意,並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六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七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生產部每年組織進行二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第八條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

第九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第十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三章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第十二條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檢查無誤後方可入庫。

第十三條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十五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第十七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設通風降温裝置。

第十八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

第四章儲罐區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確保液位計、壓力錶、温度計、安全閥、阻火器、呼吸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第二十條丙烯儲罐,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温的目的。丙烯罐區應設置乾粉滅火器和消防栓、消防水炮。

第二十一條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罐區管理制度 篇10

1、儲油罐區嚴禁煙火,嚴禁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2、高強電閃、雷擊頻繁時,應停止卸油作業。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應向機場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經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4、儲油罐區內電氣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範,禁止使用電爐等容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5、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並做好記錄。

6、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儲油罐區,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7、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8、台汛季節,儲油罐區下水道要保持暢通。大潮汛和暴雨來臨前,必須封閉儲油罐進油孔和量油孔,防止油罐進水,影響鍋爐的燃油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