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十二篇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1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衞生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和《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學校食堂必須在取得《食品衞生許可證》,100%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開業;食堂採購要有相對固定的食品採購單位,採購時要索證索票100%(“票”是指進貨憑證,“證”是指供貨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食品合格檢驗證),及相關的檢驗合格和化驗單;蔬菜殘留農藥檢測、記錄率100%;飯堂食物留樣率100%。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十二篇

一、學校建立食品衞生安全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衞生安全管理人員。

二、學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有效食品衞生許可證後方可開辦。

三、食堂員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體檢,並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工作。平時應當接受衞生知識培訓,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搞好個人衞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四、採購食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食堂採購實行領導負責制,指定專職採購、驗收人員。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2)採購原料必須做到無害無毒,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動植物及有礙人體健康的原料,不使用無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國家《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的食品原料。

(3)採購食品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取衞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擅自採購來歷不明的食品。杜絕加工銷售摻雜作假、以劣充好的偽劣食品,採購的原料須有專業人員驗收質量和數量,並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報價和自行採購的發票都必須寫明品種、數量、單價、金額。報價、發票應當與當天的菜單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須做到分類存放,生熟分開,並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應當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貨夾。

(6)加工蔬菜做到反覆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預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開存放,每天留樣保存48小時,並標明時間,菜名,留樣人員等。生熟砧板要分開,擺放食品和廚具要規範、整潔、有序。

(8)餐具要有專人負責,做到安全衞生,使用前必須進行消毒。

(9)食堂應當保持衞生、整潔、無異味、無蟲害、地面無積水、污物,垃圾桶隨時蓋嚴、並及時清理,定時進行大掃除。

(10)脱排油煙機和煙道要定期清洗,廚房必須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

五、飲水衞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學生的飲用水由學校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

(2)提供給學生的飲用水和飲水設備必須具有衞生許可證。

(3)由總務處負責,衞生室監督,每月定期做好飲水機內部消毒清洗工作。

(4)要求學生每天帶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六、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要明確校長作為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衞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領導、教師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若管理缺位,導致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要嚴格按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另外,在發生了食物中毒事故以後,要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2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條 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衞生標準,無毒無害,便於洗刷、消毒、保潔。

第二條 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後要清洗、消毒一次,運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污垢、見本色。

第三條 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第四條 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每天保潔一次,每週洗刷、消毒一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衞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從業人員衞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條 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凡患有:

①傷寒;

②痢疾;

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動性肺結核;

⑤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⑥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癒前,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配備食品衞生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衞生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將衞生任務進行分解,具體責任到人。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衞生檢查,對發現問題的環節和個人做好記錄,並經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條 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衞生病症的,應立即脱離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衞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條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衞生法規和食品衞生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培訓對象應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衞生管理人員及一般食品從業人員。對經過初訓的已在職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兩年必須複訓一次。

3、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衞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食品生產經營個體户由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會同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共同組織培訓工作。衞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培訓工作,並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衞生管理人員的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

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按規定經過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的負責人或衞生管理人員方可申請開業。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規程的制定與執行:

(一)生產經營者應按本規範有關要求,根據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預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見附件2),制定相應的加工操作規程。

(二)加工操作規程應包括對食品採購、運輸和貯存、粗加工、切配、烹調、涼菜配製、現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盤製作、點心加工、裱花操作、燒烤加工、生食海產品加工、備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熱和工具、容器、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體規定和詳細的操作方法與要求。

(三)加工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標準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控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明確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四)應教育培訓員工按照加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衞生及品質管理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__㎡以上的餐館、就餐場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單餐供應300 人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連鎖經營的餐飲業經營者宜建立和實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制定HACCP計劃和執行文件。

消費者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構築入市商品質量安全防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消費者投訴,特制定投訴處理制度。

第二條 本店特設立投訴處,在市消費者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本店質檢員負責承擔。

第三條 質檢員負責消費者投訴接待、記錄、調查、處理、反饋等投訴事宜。

第四條 要認真作好投訴記錄,並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向店主彙報情況,主動處理投訴事件。

第五條 對於消費者投訴應登記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投訴事件等一切與投訴事件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對於投訴事件,質檢員能自行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店主請示,在做出處理意見後再作處理。

第七條 對投訴者的書面答覆應載明下列事項:

1、被投訴事由;

2、調查核實過程;

3、基本事由及證據;

4、責任及處理意見。

第八條 消費者投訴處理情況要定期向工商部門報告。

第九條 消費者直接投訴到市消費者協會的,質檢員應積極配合市消協妥善處理,不留後患。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3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其資料包括但不僅僅限於以下方面:

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單位組織機構;

2、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3、消費者舉報投訴管理制度;

4、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5、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6、採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7、庫房管理制度;

8、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9、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制度;

10、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11、個人衞生管理制度;

12、餐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環境衞生管理制度;

14、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分類,不一樣類型的餐飲服務帶給者需制定不一樣資料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即:第一、二、五類的需制定1-13項,第三、四類的'需制定第14項。

為了方便餐飲服務單位制定食品安全規章制度,我們對上述14項資料的規章制度作出了具體要求,餐飲服務單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出適合本單位狀況的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並按照要求統一製作版面上牆遵照執行。14項資料的規章制度要求參見附件1。

具體申報時,申請者僅需帶給相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4

名稱:

一、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三)索取和查驗的文件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2年。

(四)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選擇賬簿登記、單據粘貼、電子文檔等其中一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食品進貨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閲進貨台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枱銷燬,並追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如實記錄。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保持個人衞生。

三、食品衞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貨架、用具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並定期進行保潔、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亂用。

(三)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展示櫃的玻璃、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並保持個人衞生。

(六)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衞生制度的監督落實工作。

(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衞生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從業人員個人衞生狀況;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衞生和運轉情況以及周圍環境衞生。

(八)發現問題,由衞生管理人員跟蹤改正。

(九)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四、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

(一)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

(五)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過期限使用健康證明。

(六)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5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1、制定本單位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衞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3、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4、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6、執行本企業的食品安全標準。

7、嚴格執行採購管理制度。

8、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

1、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衞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每日組織一次衞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4、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5、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6、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衞生和周圍環境衞生。

7、對損壞的衞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8、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並存檔。

食品倉庫衞生崗位責任制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温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温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1)清潔衞生(2)通風乾燥(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衞生要求:

1、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2、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3、高温冷庫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庫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衞生管理

1、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生產過程食品安全

1、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淨,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應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3、易腐爛變質食品應儘量縮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後應及時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應避免受到污染,與原料分開存放,並應根據性質分類存放。

5、切配好的半成品應按照加工操作規程,在規定時間內使用。

6、用於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7、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分開使用並有明顯標識。

8、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温度應不低於70℃。

9、加工後的成品應與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

10、用於烹飪的調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潔,使用後隨即加蓋或苫蓋,不得與地面或污垢接觸。

11、其他特殊食品的加工按照公司的產品加工標準嚴格執行。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6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衞生標準,無毒無害,便於洗刷、消毒、保潔。

其次條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後要清洗、消毒一次,運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污垢、見本色。

第三條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第四條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每天保潔一次,每週洗刷、消毒一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五條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衞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剛好更換。

從業人員衞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條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需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衞生學問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凡患有:

①傷寒;

②痢疾;

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動性肺結核;

⑤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⑥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必需馬上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癒前,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條配備食品衞生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日常衞生檢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將衞生任務進行分解,詳細責任到人。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衞生檢查,對發覺問題的環節和個人做好記錄,並經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條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衞生病症的,應馬上脱離崗位,待查明緣由、解除有礙食品衞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條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7

為保證入庫保健食品的質量,把好驗收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驗收員負入庫保健食品的驗收及驗收記錄的整理歸檔工作。

2、驗收員必須熟悉保健食品知識和理化性能、瞭解各項驗收標準,能正確處理驗收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並堅持原則。

3、驗收員憑業務部門的《驗收入庫通知單》對到貨保健品進行逐批驗收,驗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裝;驗收應在規定的待驗區或退貨區驗收,待驗區和退貨區必須保持乾淨整潔,有黃色標示。

4 、驗收時應按對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籤、説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4.1 、驗收保健食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説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是否在顯著位置標有保健食品的.專用標識、品名、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説明書上還應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4.2 、驗收整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4.3 、驗收進口保健食品,進口保健食品應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驗收。

4.4 、驗收進貨品種,應有到貨保健食品同批號的保健食品出廠質量檢驗報告書;

4.5、對銷後退回、配送後退回的保健食品,驗收人員應按驗收程序的規定逐批驗收,對質量有疑問的應拒收入庫或抽樣送檢。

5、驗收抽樣應具有代表性和均勻性,能真實反映該批保健品的質量狀況。對驗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樣完畢要進行復原封箱,貼驗收取樣封籤。

6、近效期保健品驗收時實行控制性管理,對保健品有效期在 1 年內,購進時已超出生產日期 6 個月的保健品,除業務急需外,驗收員在入庫驗收時應拒收。

7、對驗收中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標識模糊或有其它問題的品種應拒收。並按規定的程序做上報及退貨等處理。

8、驗收員要在《驗收入庫通知單》上詳細寫明驗收情況,並簽名。

9、驗收員負責從微機上進行質量確認。用自己的密碼進入微機系統,輸入相關信息。並做好自己密碼的保密工作。

10、驗收記錄及時、準確、完整、有效。並按規定歸檔、保存。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8

一、庫房要持續通風、乾燥,實行防鼠、防蟲、防黴措施。

二、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並有明顯的標識。

四、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並定期檢查,運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剛好清除。

五、庫房應依據貯存條件的不一樣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食品冷藏、冷凍貯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櫃(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記,宜設外顯式温度(指示)計,並定期校驗,以便於對冷藏、冷凍櫃(庫)內部温度的監測。

2、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3、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為確保食品中心温度到達冷藏或冷凍的温度要求,不得將食品積累、擠壓存放。

4、用於貯藏食品的冷藏、冷凍櫃(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修理,以確保冷藏、冷凍温度到達要求並持續衞生。

六、要常常清掃,持續庫內、外環境整齊衞生。

七、要做好出入庫房物品的檢查驗收登記工作。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9

第一條購進的任何食品一律應當進行實地查驗。

其次條在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複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查驗內容包括:

①查驗食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着位置清楚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特別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着位置予以清楚標示能量養分素、食用方法和相宜人羣的。

②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説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③對運用不當,簡單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標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④經感官鑑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樣,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產品説明書的質量狀況。

⑥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⑦進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⑧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是否在顯着位置予以清楚標示的。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需檢驗或者檢疫的,必需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應加強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應剛好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進入庫,並馬上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審查食品是否與其廣告宣揚相一樣,是否存在有虛假和誤導宣揚的內容。

第七條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覺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剛好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10

為切實加強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確保在校師生的飲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個有關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時重申以下管理看法。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學校食堂必需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上崗時必需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選購無衞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供應的食品;無商品標籤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製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

四、設立獨立的`食品庫房,庫內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櫃、用具、容器應有生熟標記,不得運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養分要搭協作理,符合學生生長髮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需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後方可運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後存入冰箱內,並作好留樣記錄。留樣食品必需保留小時,保存期內未發覺食物中毒事務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淨,廚具要擺放整齊。剛好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持環境衞生。

十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開展除四害活動。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11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温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温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衞生

(2)通風乾燥

(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衞生要求:

1、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2、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3、高温冷庫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庫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衞生管理

1、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並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衞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衞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範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節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範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淨、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幹道兩側設置臨時佔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佔道食品攤販經營點,並予以公佈。

第四十二條從事臨時佔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佔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攤販臨時佔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佔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範圍或者依法註銷臨時佔道許可證。

第二章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託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抽樣檢驗、委託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後當場封存,並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説明理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複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複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複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複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複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複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複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一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市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衞生行政部門。

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佈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許可證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後,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註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註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後,應當於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註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准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並向衞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衞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衞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並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症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佈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註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採用委託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註明加工製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範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託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並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籤、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製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採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於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註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