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動用資金利息計算辦法

一、為使各部門動用資金能自行調度,並對計算利息負擔合理起見,特訂本辦法。 二、應計利息之標的為超過各部規定資金範圍以外之超額部分,各部規定資金範圍如下: 三、利息之計算除外購貸款依各部原有購機科貸款合約所訂利率逕行計入各課部帳目外,其餘均以銀行定期放款率為準,並得隨時按銀行利率變動調度之:(現有利率為年息17.5%摺合日息1.458%)。 四、各部機器改借貸款部分利率以銀行所計貸款利率為準(現有利率為年息13%摺合日息1.0833%),機器未開工生產前,此項利息為該進口機器之成本,機器開工後,所支付之利息則列入費用支出,直接由該進口機器之部門負擔。 五、新創設之部門在其動用資金未達規定資金額前則不計利息,於其動用資金超過規定資金額時開始計算利息。 六、各部動支資金有剩餘時,亦得計息,作為該部之收入。 各部門用款範圍 七、利息每月計算一次,每季彙總併入決算以計算各部損益。 八、管理部得視資金之多寡應各部對應收、應付額需要互代協借調配,借人或借出。 九、各部門如有能力向外借得較低利息借款時,於接洽妥當,報請總經理核准後,管理部當為代辦手續,惟事先須與管理部聯繫。

各部動用資金利息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