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改革:堅定步伐再出發

中國政府網公佈了《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圍繞集中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話題,新華社記者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行政審批改革:堅定步伐再出發

問:這次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個行政審批項目,主要集中在哪些領域?

答:8月22日,xx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審批項目。國務院9月23日印發了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這次取消和調整的314項行政審批項目,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

一是投資領域。特別是對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如,發展改革委下放了“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 20億元的項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萬噸至500萬噸煤炭、鐵礦石、原油專用泊位項目核准”的審批權限,商務部下放了“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等18項涉及外商投資服務業領域的審批項目,證監會取消了“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審批”、“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准”等項目。

二是社會事業項目。加大了對教育、醫療衞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精簡和調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中國小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准”,衞生部取消了“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衞生許可”,新聞出版總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三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如,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取消了“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水利部取消了“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税務總局取消了“企業在繳納所得税税前扣除財產損失審批”,林業局取消了“天然林保護工程省級實施方案審批”。

問:XX年10月,我國全面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這些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方面有哪些具體進展?

答:XX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紮實穩步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大幅精簡了行政審批項目。XX年以來,國務院部門已先後六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9.3%;31個省(區、市)本級取消和調整了3.7萬餘項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8.2%。同時,最大限度地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收費,方便了羣眾辦事,減輕羣眾和企業負擔。

二是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把政府不該管的交給企業、社會和市場,逐步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減少了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強化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註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三是推進了依法行政。各地區、各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始終貫穿於這一改革的各項工作中,做到依法清理審批項目及其設定依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規範行政審批的設定和實施,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

四是加強了政府管理創新。結合推進政務公開,各地建立了行政審批相對集中辦理的政務中心或政務大廳,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為羣眾和企業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審批服務,獲得羣眾普遍讚譽。各地區、各部門還積極探索行政審批方式創新,

發展電子政務,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等。

五是促進了廉政建設。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了行政職責體系和問責制度,完善了政府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遏制了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和腐敗現象蔓延,推動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設。

問: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行政審批領域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依然存在,審批項目仍然較多。一些審批項目被合併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雖然改變了形式,但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一些審批事項程序繁瑣、時限長、辦事效率低下。

二是對行政審批設定管理不嚴。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範,隨意性大。一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頭文件”、規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製、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三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價職能,權力被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着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問:下一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和目標是什麼?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必須堅定不移地繼續向前推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將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積極推動國務院決定的貫徹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決定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各部門制定後續監管措施,搞好工作銜接,確保落實到位。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認真落實決定,以及違反決定繼續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等問題,督促整改並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適時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開展新一輪清理,提出取消和調整建議。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三是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編制並公佈國務院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嚴格審核國務院部門擬新設的審批項目,建立健全新設審批項目審核論證機制。逐步規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日常動態監管。

四是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社區延伸。推動審批項目較多的國務院部門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

五是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深入排查審批權力運行中的廉政風險點,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