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性公司利潤中心制度範文

附 則

綜合性公司利潤中心制度範文

二十九條 各中心當月的資料,限於次月三日前送達會計部,會計部應於次月15日前算妥各中心的盈虧,每季並應結算總盈虧及獎金總額,呈總經理核定後,分送各中心分配,各中心分配名單應於月底前送交會計部,以便並薪於五日發放。

第三十條 各中心當月資料如逾期送達會計部,其收入部分當月不予認定。但可轉列次月收入計算,其支出部分(包括費用、人工、原料及成本)亦同,但應自當期應得獎金中扣除此項金額,以為罰則。

第三十一條 前項逾期送達的單據,會計部應予退件,如有不可抗力特殊因素,各中心應呈總經理特准。經呈准後,列入當期損益中不扣除獎金,否則一律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內部調撥單據(包括成品入庫單及商品調撥單),如未按時送達,除撥出單位的收入不予計算外(次月亦不予計算),撥入單位的支出部分,比照第三十條支出部分處理,由延誤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