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舉的制度

你瞭解我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嗎,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關於科舉的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科舉的制度

科舉制的起源是每一本中國古代史或中國通史、教育史、政治制度史、法制史、文化史著作都要涉及的問題,也是科舉學中最引人注目的焦點問題之一。多年來,海內外學術界對這一重要問題聚訟紛紜,涉及科舉制起始時間的論著層出不窮。由於對“科舉”一詞的理解不同,導致觀點相當歧異。筆者在《歷史研究》2019年第6期發表了《科舉制的起源與進士科的起始》一文後,科舉始於隋煬帝大業元年(公元62019年)的觀點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但也有一些學者繼續提出不同看法。本文將在解釋“科舉”一詞的含義的基礎上,辨析貢舉制的性質,進一步論證為何應以進士科創立為科舉制起源的標誌,以及進士科始於隋煬帝大業元年的觀點。

一、“科舉”釋義

長期延續、影響重大、複雜精細是科舉制的幾個特點,經過不斷演進,科舉制的內涵出現變遷,加上有關進士科起始的史料不完整且互有出入,因而今人在探討科舉起源問題時往往標新立異,歧義迭出。眾多研究科舉制起源的論著各抒己見,步步深入,使此問題具有相當的深度和難度,一些爭論往往令人撲朔迷離,因此若非細心分析,很難看出其中的門道。不過,只要仔細辨析,問題的核心還是會日益顯現出來。

明瞭“科舉”一詞含義的演變對我們認識科舉起源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科舉”一詞的內涵和外延都非常廣大,是一個含義十分豐富複雜、具有動態變遷特徵的詞語,或者説是一個“橫看成嶺側成峯,遠近高低各不同”的詞語,在不同時代和不同情況下,其內涵可能有所不同。明清時期的“科舉”與宋元時期的“科舉”不一定相同,明清時期的“貢舉”與唐宋時期的“貢舉”往往也有很大的差異。如以發展變動時期或成熟完善時期的科舉制度標準來看待發軔時期的科舉,以宋代“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標準來看唐代、以明清定型後的科舉標準來看宋代,都可以説前代科舉尚未完全具備科舉制的特徵。如果只注意某一特定時期的用法,只看某一種特定的解釋,就可能會出現盲人摸象、各説各話的情況。但我們在眾説紛紜之間,總得有一個多數人公認的標準,取得相對共識,否則永遠無法釐清科舉制的起源問題。

由於科舉起源問題事關重大,研究者眾多,因而眾説紛紜,論戰激烈,成為科舉學中的一大熱點和公案。同時,這也與科舉制度非常複雜、科舉的含義前後出現過變化有關。同樣是“科舉”一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有不同的含義。“科舉”一詞有廣義狹義之分,還有泛指和特指之別。例如,明清時期“科舉”一詞除泛指科舉制度之外,還有特指科考後拔取準備參加鄉試的科舉生員之意。現代人常引用那句“一名科舉三分幸,兩字功名誤煞人”的詩來説明科舉制的黑暗,但幾乎沒有人去深究“一名科舉”的真正含義。實際上,一名“科舉”,即指一名可以參加鄉試的“科舉生員”。因此明清兩代還有“儒士科舉”、“洞學科舉”等用法。《日知錄》卷十七《生員數額》説:“明初有以儒士而人科場者,謂之儒士科舉。景泰間,陳循奏:‘臣原籍吉安府,自生員之外,儒士報科舉者,往往一縣至有二三百人。’”這裏所説的“儒士科舉”是指府州縣學正式的官學生員(秀才)之外,那些沒有生員身份的業儒之士直接報考科舉者。

“洞學科舉”則是特指分配給一些書院參加鄉試的科舉名額。明代天啟二年(1622年),主持白鹿洞教事的李應升曾上書要求增廣白鹿洞書院的科舉名額,他在《申議洞學科舉詳文》中説:“查吉安白鷺書院,科舉四十二人,衡其實,恐不讓才;循其名,何絕相遠!……伏乞俯將鹿洞遺才,照白鷺書院事例,先期另考,額為十名。”結果是,“蒙本道魏批:‘允洞生科舉八名,仍先遺才另考,定為永例。’”又如,清代在吉州府的強烈要求下,江西學政給予了白鷺洲書院一定的參加鄉試的科舉名額。在“江西督學道為準復鷺洲書院科舉等事”中特別批示:“今據該府申詳請增科舉,具見憐才念切。本道今科試該屬,除正案三等前大學十名、中學五名、國小三名俱照例準取科舉人闈,此外再增大學八名、中學四名,國小二名以為鷺洲書院科舉,永為定額,合檄行知。”這些所謂“儒士科舉”、“洞學科舉”、“書院科舉”之稱,無法以通常意義的科舉制來解釋,只能理解為特指科舉生員。

當然,在多數情況下,“科舉”一詞還是泛指考試任官制度。“科舉”二字,起初是有“分科舉人”之意,也可解釋為“設科舉人”或“按科舉人”、“以科舉人”。廣義的科舉從漢代已開始,但名稱卻為察舉或貢舉,直到隋文帝時才出現分科舉人的文字表述。“科舉”一詞由“科”和“舉”兩個早已出現的各有獨立含義的字組成,將此二字連用,是在設科和舉人數百年之後才實現的。隋唐兩代的“科舉”二字一般都是“(某)科舉人”的用法,如“二科舉人”、“四科舉”、“八科舉”、“制科舉人”等。在隋唐至北宋中葉以前,“科”既可以指進士科,也可以指明經等科。但在王安石取消明經諸科只保留一門進士科後,此“科”字一般便專指進士科了,而且使用“科舉”二字的情況明顯增多起來。

考試取士始於西漢,科舉制度則始於隋代的。考試較寬泛,科舉較具體。考試是科舉制的核心和精髓,是科舉制的本質特徵,或者説科舉制的實質就是考試。有關科舉的各種各樣的制度規定和讀書備考、出身授官等都是圍繞考試這個核心進行的。沒有考試,科舉的意義就不存在。至於説分設幾科,考試的分量重到什麼程度,是否有專司或專官等還不是最根本的問題,只是越到後來越取決於考試。1938年,美國漢學家德效蹇(Dubs)在《漢書》英譯本第一卷中對漢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一事加以註釋評論,認為這是文官考試製度的起始。由於英語中科舉制度多譯為考試製度(cxarninationsystem),當人們將西文中的“考試”反譯回中文時,往往混淆了考試與科舉的區別,結果以為許多西方學者持科舉始於漢代説。而實際上漢代的考試取士只是能算廣義的科舉,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科舉。

已經出現的關於科舉的定義五花八門,有的定義過於宂長,有的定義沒有將歷代科舉制的特點包容進去。筆者認為,給科舉制下一個科學的定義,首先要反映出科舉制的本質特徵,其次應能涵蓋從產生髮展到演變衰亡各個時期的科舉制,再次應簡潔,最後不應與歷史上已經廣泛使用的“科舉”概念發生衝突。因此,如果一定要給科舉一詞下一個定義,我認為最簡明的解釋為:所謂科舉,就是“中國帝制時代設科考試、舉士任官的制度”。這一定義僅限於科舉制度的宗主國中國,若包含曾經模仿中國實行科舉制的日本、韓國、越南等國,則應表述為:“科舉是中國及部分東亞國家帝制時代設科考試、舉士任官的制度”。若考慮到也有部分人蔘加科舉不以做官為目的,更抽象一些的定義,也可以表述為:“科舉是古代中國及部分東亞國家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的制度或方式。”

而且,科舉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科舉指分科舉人或設科取士,約略類同於貢舉,起始於漢代;狹義的科舉指進士科舉,起始於隋代的。考慮到約定俗成,我們今天還是使用狹義的即嚴格意義的科舉概念為宜。

二、從貢舉到科舉

貢舉與科舉是兩個互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要釐清科舉制的起源,就必須辨析清楚兩者的異同和演變。

從貢舉到科舉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以往日本學者曾我部靜雄已論述過中國歷史上“貢舉”漸次為“科舉”取代的過程,他認為至北宋末期,官方的詔書中始有以科舉作為貢舉之意,至南宋末期似已大部分使用科舉之名稱。因此,在宋代貢舉漸次為科舉所取代。也有個別中國學者談到歷史上從貢舉制到科舉制的演變。但是,還從來沒有人仔細辨析過“貢舉”與“科舉”的異同和概念替換原因。

經過全面而細緻的考察,可以發現,貢舉約略類同於察舉或廣義的科舉。早在漢隋之間,“貢舉”一詞已經常被使用。《後漢書》卷二六《韋彪傳》雲:“是時陳事者,多言郡國貢舉率非功次。”彪上議曰:“二千石賢,則貢舉皆得其人矣。”《後漢書》卷四四《胡廣傳》:“時尚書令左雄議改察舉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廣復與敞、虔上書駁之,曰:……貢舉之制,莫或回革。”由此看來,“察舉之制”也就等同於“貢舉之制”。《三國志》卷五零《吳書·孫破虜吳夫人傳》弟景傳注云:“志林曰:按會稽貢舉簿,建安十二年到十三年闕,無舉者,雲府君遭憂,此則吳後以十二年薨也。八年、九年皆有貢舉,斯甚分明。”可見,當時已有專門記錄貢舉人選和具體情況的“貢舉簿”。又如,《晉書》卷四六《李重傳》:“弱冠,為本國中正,遜讓不行。後為始平王文學,上疏陳九品曰:牧司必各舉賢,貢士任之鄉議……明貢舉之法。”葛洪《抱朴子》外篇第一五卷《審舉篇》中,説“天下貢舉不精久矣”,認為東漢靈獻之世,“台閣失選用於上,州郡輕貢舉於下”。針對當時州郡輕貢舉、秀孝不策試的狀況,葛洪提出了“急貢舉之法”的改革建議,“新年當試貢舉者。”以上略舉數例,便足見在隋唐以前早已存在“貢舉”制度或“貢舉之法”。

同屬東亞科舉文化圈的古代韓國,歷史上也留下了大量關於科舉的記載,有的史料還可補中國史料之不足。朝鮮史籍《增補文獻備考》卷一八四《選舉考》序雲:“聖人先教而後舉,選舉特用人之法耳。自諮採而為賓興,自賓興而為辟召,自辟召而為貢舉,自貢舉而為科制,雖隨世損益,漸不如古,其得人而共天職則一也。”從這段話的表述中,可見“科制”(即科舉制)是從“貢舉”發展演變而來的,兩者屬於選舉制度的不同發展階段。林仁默《武科總要》序説:“貢舉之法,三代未嘗有之,而漢武帝建元元年詔舉賢良之士,親策問董仲舒而始焉。唐宋科舉之法蓋仿於此矣。”這裏籠統地將漢隋之間選舉取士辦法稱之為“貢舉之法”,並將貢舉之法與唐宋以後的“科舉之法”區分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