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定了本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行政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行政單位印章管理條例

一、公章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併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後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燬。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於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准同意後,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閲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閲同意後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