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度(精選3篇)

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篇1

為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着力增強幹部職工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特制訂以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度(精選3篇)

1、成立由黨委書記為組長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落實工作,研究提出每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意見和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進行普法工作的經常性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配合上級組織對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指導等。

3、領導幹部要按照上級要求參加各級、各類普法培訓和考試,參訓率、合格率必須達到100%。機關幹部必須參加公務員培訓、行政執法培訓、其他專業培訓和上一級組織的培訓,參訓率、合格率或領證率必須達100%。所有人員必須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類普法學習、教育、培訓,參學(訓)率、合格率要達100%。

4、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部署普法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原則上定為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5、要把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列入年度學習計劃,按照上級統一要求抓好普法學習並完成規定的學習內容。

6、領導小組成員依據普法規劃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日常的普法活動;根據實際情況和羣眾反應,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改進普法工作形式,增強普法活動的針對性;積極參與上一級組織對本單位普法工作的檢查、指導,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有關工作等。

7、每年進行1—2次的普法工作檢查、督促活動,對已經學習的.法律法規,必要時進行抽查、考試,以促進普法工作的開展,增強普法活動的實際成效。對發現的各類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以確保普法內容的落實、掌握。

8、要充分利用有限條件,建立並抓好普法宣教陣地,要根據需要,適當投入,選購普法書籍,訂閲法律法規報刊雜誌、資料,徵訂有關普法教材。要積極參加社會宣教活動,義務宣傳普法知識。

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篇2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法律法規知識,着力增強幹部職工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特制訂以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1、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鄉黨委、政府目標管理。

3、建立有“一把手”參加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4、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落實工作,研究提出每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意見和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進行普法工作的經常性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配合上級組織對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指導等。

5、各領導小組成員依據普法規劃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日常的普法活動;根據實際情況和羣眾反應,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改進普法工作形式,增強普法活動的針對性;積極參與上一級組織對本單位普法工作的檢查、指導,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有關工作等。

6、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部署普法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原則上定為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7、領導班子成員是普法工作的重點對象,要把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列入年度學習計劃,按照上級統一要求抓好普法學習並完成規定的學習內容。

8、領導幹部要按照上級要求參加各級、各類普法培訓和考試,參訓率、合格率必須達到100%。機關幹部必須參加公務員培訓、其他專業培訓和上一級組織的培訓,參訓率、合格率或領證率必須達100%。專業技術人員要參加繼續教育規定的法律法規培訓。所有人員必須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類普法學習、教育、培訓,參學(訓)率、合格率要達100%。

9、每年進行1-2次的普法工作檢查、督促活動,對已經學習的法律法規,必要時進行抽查、考試,以促進普法工作的開展,增強普法活動的實際成效。對發現的各類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以確保普法內容的落實、掌握。

10、要充分利用有限條件,建立並抓好普法宣教陣地,要根據需要,適當投入,選購普法書籍,訂閲法律法規報刊雜誌、資料,徵訂有關普法教材。要積極參加社會宣教活動,義務宣傳普法知識。

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度 篇3

第一條 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科室共同參與。

第二條 人事科負責全市旅遊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考核評比、信息彙總等工作,並定期向局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幹部職工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國家公務員特別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使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司法。

(四)推動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第四條 對新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宣傳,要做到及時廣泛、形式多樣、重點突出、注重實效。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和宣傳櫥窗。

(二)根據情況需要,召開全市旅遊系統宣傳貫徹動員大會。

(三)舉辦宣傳日、宣傳週、宣傳月或學法知識競賽等活動。

(四)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專項培訓。

(五)印發有關宣傳材料。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納入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