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假規章制度(通用23篇)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

一、目的: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通用23篇)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駕校所有員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總教練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

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總教練,教練員還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練員,安排好學員的學習,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內勤員工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後勤負責人批准。教練員請假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2、教練員因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本人填寫《請假單》後由本組教練員同意並簽字後,再由總教練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組教練和總教練簽字同意後,報校長批准。

3、總教練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後報校長批准。

4、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將《請假單》及時交到後勤部門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3個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評選先進個人的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駕校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駕校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六、其它規定

1、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相關負責人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2、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3、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的主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駕校後勤部門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1、局幹部職工每年按國家的規定享受工齡假。工齡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況下分段休,但當年的工齡假期不得累積到下一年度。

2、請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報批。幹部職工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經股室負責人同意後由局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一天的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3、凡請假者,必須講清緣由,請病假者必須有醫生出具的證明為憑。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時請假或休工齡假。

5、局領導組織不定期檢查。一年內,第一次發現不請假而又不知去向的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發現的,該同志半年崗位目標考評不合格;第三次發現的,全年崗位目標考評不合格,進行調崗、輪崗或停職,所在股室被取消當選先進單位的資格。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2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繫,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審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權限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4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2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中心主任審批確認。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主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批後,交由人事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人事備案歸檔。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申請規定

1、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人事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主管同意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報中心主任批准後,人事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⑤特殊情況需報中心主任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婚假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4、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人事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8天,難產者,再增加15,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5、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

6、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出門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5

公司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

工作時間: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0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考勤制度,員工應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指紋考勤,上下班指紋打卡各一次,1.請假、休假制度管理條例

1.1員工請、休假需按各類假期規定進行書面申請(填寫“請假申請單”),得到批准後方可休假;如遇突發狀況需缺/離崗且未及提前書面請假的,應及時打1電話向上級主管請假,獲批准後通知人事行政部門(如聯繫不上上級主管,可直接通知人事行政部)方可以假況處理,且須在到公司後的12小時內補填請假申請表;缺/離崗後沒有電話通知,或者雖電話通知但未獲批准便擅自缺/離崗,或者沒有在12小時內填寫請假申請單的,人事行政部將按實際離崗時間記為曠工。假滿後應按期銷假上班,如需延長假期應提前申請續假,未經同意續假亦作曠工處理;

1.2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應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於病假第一天向其上級主管報告請假。病假期滿上班後,應立即主動向人事部門上交病假單並填寫請假單;因工傷引起的病假,亦需醫院出具病假單方可申請休假,工傷待遇依據相關法規處理;除工傷外,在醫療期內,員工月病假天數在三天及以內的,病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50%發放,月累計病假在3天以上者,超出3天部分病假工資按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1.3事假

員工因私請假,應事前填寫請假單(但請事假時,應先考慮用年假,年假未用完者,不得請事假)。事假最小單位為0.5天;事假須按實際請假時間扣減工資;

1.4年假

凡需享受年假的員工,必須事前以書面形式得到上級主管的批准;集中使用時,年假天數不超過3天,分散使用年假,最小單位為0.5天;休年假期間,員工仍可享受合同規定的'各種節假日;年假未用完者,不得請事假;

1.5員工請假需由人事部和部門主管批准同意,請假兩天及以上(含兩天)應先報人事部和部門主管簽字後交由公司運營總監審批;各部門主管請假均需人事部和運營總監批准同意後方可;員工請假,人事部及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均有權駁回,一經駁回,本次申請即完畢;

1.6請假一天者,需提前三天遞交“請假申請單”;連續請假三天及以上者,須提前七天遞交“請假申請單”;

1.7請休年假/產假/護理假/婚假/喪假/調休假時,須經人事行政部對請休天數進行審核。

2.調休制度管理條例

2.1公司不設加班制度

2.2員工確因實驗需要調整工作時間的,需填寫“調休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審核同意後,方可執行;未經部門主管書面簽字確認的“調休申請單”,視為無效。

2.3調整工作時間的員工,仍需按照公司的正常上下班時間正常打卡。請假和調休,均需至少提前兩天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單,部門主管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或調休。特殊情況下不能提前提出休假申請的,需通過電話向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提出申請,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知悉休假原因,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或調休。未經部門主管或運營總監批准而擅自休假或調休者,以曠工論處。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6

1、目的: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兑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7

一、目的

第1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為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説明

第18條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__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__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__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20__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請假批准程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9

加班調休制度管理制度規範加班管理,避免工資爭議

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通俗地説,就是在應該休息的時間工作。

實踐中,幾乎每個用人單位都會安排員工加班,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也往往會接受單位的加班安排,甚至出於種種原因主動自願地加班以完成工作,由於雙方對加班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導致加班爭議成了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類型。

對單位來説,只有未雨綢繆,事前建立規範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潛在的加班工資爭議風險。

明確工時制度

我們國家的工時制度可以分為三類: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其中,標準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有三項要求:

1、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

2、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3、每週至少休息1天。

關於加班工資支付有三項標準:

1、平時加班1.5倍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資。

可見,標準工時制在工作時間上的限制比較嚴格,而且企業負擔的經濟成本較大。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0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並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辦公室核准,三天以上由辦公室審批,並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三)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須在辦公室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種類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假期設置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請假程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級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2

員工休假及加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審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權限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3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4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司的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探親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固定員工,與配偶不住在同一縣市的,享受探親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在同一縣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員工與父母一方同住一縣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親假的.假期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每次不超過20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一次探親假,每次不超過20天。

(四)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父母、配偶因聚期間。路途較遠的,可另給路途期間。路途期間按交通部門標示的路程,往返1000km以下的為1天,1000km~20xxkm的為兩天,以此類推。

第三條婚假。凡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晚婚年齡的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13天。未達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

第四條產假。凡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晚育年齡的,女方產假105天。凡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未達到晚育年齡的,女方產假90天。

第五條喪假。凡員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兒女死亡的,可給予喪假3天。

第六條公休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三年或其以上的固定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滿1年可享受1天,逐年遞增,直至10天。員工享受公休假的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

第七條員工休假期滿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的,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八條休假手續。

探親假要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綜合部總務科備案。婚假要提前10天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綜合部總務科備案。

產假和喪假原則上要事先請假,報總務科備案。

假期結束後,必須到總務科履行銷假手續。

違反上迷規定,又無正當理由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九條員工休假待遇如下:

(一)休假期間可享受全薪工資待遇,但不發給獎金。

(二)休假路費由員工自己負責。

(三)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超生或者未達晚育年齡的,產假期間發給工資的50%。

(四)員工工傷病休期間,醫藥費據實報銷,發放基本工資的100%。

第十條各種假期單獨計算,不得累計。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6

第1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後,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准,將批准後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鑑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鑑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為有效假別,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於當日委託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並於事後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准假,或酌情減少准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週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託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後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第2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7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8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六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八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九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一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二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三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19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繫,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其他

1、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2、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20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户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注: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並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為公出。(本市內的為公出,市外為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説明事由並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並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後打卡並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後,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後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其他情況説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准後,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於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准後,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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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21

一、為統一公司請銷調休假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審批程序:

(1)員工需要請假時,須提前三天(突發情事例外)書面提呈《請假單》申請,交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核籤;

(3)主管領導核准

三、審批權限:假期二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部門經理批准。三天以上五天(含)以內者,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者由總經理辦公室報總經理批准。領導請假,應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

四、員工辦妥手續後,將《請假單》副聯報行政部備案。

五、假滿回公司,通報行政部銷假。

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應休假尚未休假,可申請遺作集中補休。加班員工須填寫加班申請表,由主管核准,部門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符合《勞動法》規定,方能加班。

七、各類休假標準(見附件)

八、假期計算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休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請假連續在5天(含)以下的,期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5天以上的,期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十、事先確實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迅速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十一、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22

第一條 為規範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序批准,並將批准後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後,方可休假。請假未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准程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5—8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准程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並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註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後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複印件並出示原件。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准,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紮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紮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紮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准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佈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請假規章制度 篇23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數據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