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調整管理制度大綱

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人員調整管理制度大綱

第一條 調出人員,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請,寫明調出理由,經本部經理簽署意見,上報人事部。

第二條 經人事部批准後,本人填寫“調出申請表”,辦理調出手續

第三條 人員調出後,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計表,並將“調出申請表”、“工資停發單”等歸檔。

第四條 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瞭解其情況。

第五條 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閲檔,具體瞭解其全部情況。

第六條 調入人員須進行體格檢查,查檢結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開具調令。

第七條 辦理調入手續包括:核定工資,填寫員工登記表、工資轉移單,更換工作證等內容。

第八條 人事部和接收部門應及時填寫人員調入記錄,建立有關檔案